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代价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代价是什么,其存在的合理性何在?怎么样的代价才是合理性的代价,才是符合人们价值取向的代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怎样才能形成合理的代价思维,如此等等。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提出的这些迫切问题,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具有无可回避的责任。笔者拟从哲学的本体论追问、价值观审视和方法论提升三个维度对价值问题作些思考,旨在廓清人们一些模糊的观念,增强人们在实践中的能动性和自由感,更好地评审自己的行动。 一、本体论追问:代价的合理性 代价问题,作为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决不是历史长河中偶然出现的;恰恰相反,历史表明,代价问题是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展开和发展的。时至今日,它已成为一个必须予以积极回应的时代课题。 代价是什么?因考察视角各异,可以说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在哲学视野下,代价应该是价值哲学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人们在价值追求的过程中,基于自身社会选择基础上而产生的与人的价值取向相悖的消极结果。那么,作为消极结果的代价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人们传统的思维范式想回避代价现象,但结论往往是悲剧性地演绎着“俄狄浦斯”效应,为什么代价会成为这样一种存在呢?对此进行逻辑的前提性追问是很有必要的,对于人们更新观念,自觉践履代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把代价作为价值哲学的范畴予以鉴定,那么对于其存在的合理性前提的追问就要放到价值实践的视野下来考察,这样比较稳妥而合乎逻辑。 (一)从价值主体的分层性来看,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既有相吻合的可能,同时也存在相分裂甚至发生相冲突的可能。通常情况下,人们将其规范为个人代价、集团代价和社会代价。个人代价是指“类”的代价取向与个体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损失。原始社会的类与个体之间不存在对抗,人的个体存在表现为“原始的丰富”。但是当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类的力量成了完全超个体发展的力量时,其发展往往以牺牲个体为代价。“只有通过最大地损害个人的发展,才能在作为人类社会结构的序幕的历史时期,取得一般人的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90页。 )集团代价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某一阶层、阶级和民族的损失。由于不同的集团在社会活动中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所以会造成彼此之间发生纵横交错的利益摩擦、争夺和冲突,在这种相互对立、制约的集体格局中,如果一方欲打破既定的关系结构从中获利,就必然造成另一方的受损。社会代价是指不同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所造成的整个人类利益的损失,如当前的自然环境污染、人性异化、利己主义等。由此可见,正是因为主体分层造成主体间的差异,再凭此而形成的价值分歧和冲突,代价便成为可能的了。 (二)从价值客体的多元性能来看,价值客体的多元性存在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诸多可能性空间。但由于实践的历史性,主体选择只能是有限制的选择,而不可能随心所欲。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他要进行选择,他也总是必须在他生活的范围时里面,在绝不由他的独自性所造成的一定事物中间去进行选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355页。)“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 但他们是在制约着他们的一定环境中,是在既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06页。)正是这种客观制约性的存在,主体面对多元性的价值客体只能是采取优先性选择,而不可避免地放弃、牺牲某些或某种价值目标,这就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状况,何况还存在价值客体之间不相容的情况,选择一种价值客体就意味着对另一种价值客体的放弃。所以,价值客体的多元性决定了我们选择的痛苦和付出代价的必要。 (三)从价值活动的历史性来看,人类社会实践是带有时代局限性的。这种时代历史性一方面缘于人们对客观规律把握的有限性,从而造成对发展的选择缺乏整体维度的眼光,以至不能找到一种保持社会全面发展的“陀螺仪”,因而实际的发展总是片面的,如传统发展观中认为社会的发展等同于经济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人的畸形的片面发展,是人们所付出的代价。正如拉蒙特所写:“人类在他们所特有的‘手段——目的’行为中,有目的地利用实在的和可能的结果以完成意愿、目标和理想。结果并不意味着进化向上,结果可能构成从人类价值上来看的退化和进步。”(注:拉蒙特:《作为哲学的人道主义》,第11—12页。)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在选择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超前地预测到迟发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代价便以外溢性影响和未能考察到的负外部性向人类敲起警钟,如围湖造堤所带来的洪水灾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所造成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蔓延与泛滥。 由此看来,在价值实践的视野下,代价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必然性现象,它作为存在者有着深刻的理由予以支撑。 二、价值观审视:合理性的代价 尽管代价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理由,但并不是所有的代价都是合理性的。在社会实践中,一些人往往过分夸大代价的存在有其理由,而提出一些貌似合理的论调,如市场经济必然带来道德滑坡,现代化必然导致腐败、改革必须付出代价等。深思便可看到,问题的症结在于将代价的合理性与合理性的代价混淆起来,并把前者等同为后者从而为推卸责任找借口。所以,为了人们很好地实践代价,很有必要进一步审视合理性的代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