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价值的哲学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詹世友 南昌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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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问题在伦理学中是十分重要的,它关涉到道德行为的目的、德性的标准及其塑造等等关键问题,因而各种伦理学说都对价值问题给予了关注,提出了各种价值理论。在我们看来,这些价值理论虽然各有所长,却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没有对价值的本质及其衡量标准给出统一的、明确的界说,因而使得许多伦理学问题处于晦暗不明之中。只有真正理解了道德价值,道德教化问题才能得到切实的说明。

      一、价值与人道

      关于价值问题,现代哲学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不外如下三类:(1)主观说:认为价值就是某物对一个人需要的满足程度, 简单说,就是对我来说的“好”东西就是有价值的;(2 )客观说:认为价值是物的一种特定性质,即物的客观所值;价值是对象的客观性质; (3)主客观统一说:认为价值是人对象化到客体身上的一种本质力量,是人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它是可以被一个客观的标准所衡量的,即各种价值是可通约的。这三种关于价值的观点都有其学理上的根据,也有日常生活事实的证据。我们认为,把价值看作是主客体之间的某种需要关系,是主观说的特点,而把价值看作是对象的客观性质,与人没有关系,是客观说的特征。它们都不是从创造素质的获得的角度来理解价值,因而没有达到对价值的哲学理解,看不到价值的统一性基础。第三种观点力求统一地理解价值,很具哲学深度(注:这一观点来自宋希仁教授的课堂讲授。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理论。他认为,价值观上的“主观说”所说的“价值”实际上是“使用价值”,而非“价值”。这可以说点中了“主观说”的要害。的确,马克思指出价值是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并认为价值可以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通约,这道出了价值的普遍、客观的性质。当然,马克思说的是商品的价值,所以,宋教授对价值一般作了哲学的提升,认为价值是人类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这是一个十分原则性的界定。若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就会失之过泛。我认为,一些精神性的价值,主要是一个人的精神能力、涵养和创造力的写照,它不好换算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道德和美的领域中,价值就是一个人的精神教化程度,即精神空间的扩展、涵厚和化通的程度。),但它却显得过于宽泛,没有点出价值的精神上的数值意义,也就是说,价值总是与某种状态相比较而高出或优越的值。

      在道德领域,精神空间概念的提出,使道德价值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合理的索解。我认为,价值就是精神空间的取得及其被开拓、涵厚、化通的程度,也即是生命被整体地提升的程度。人的心灵取得的与本能之间的距离,是价值的绝对规定,心灵与本能完全合一,则无价值可言;而精神空间被开拓、涵厚、化通的程度,则是价值的相对(即量)规定。比方说,一件艺术品的价值,首先是凝结在作品中的艺术家本人所受艺术审美教化即艺术素养,也就是说,作者的艺术造诣越高,创作时越投入,则作品的价值越大。其次对欣赏者来说,如果他根本没有受过艺术方面的熏陶,很可能面对一件艺术珍品而无动于衷;当他受到了较多的艺术熏陶,那么,他的精神就能逐渐与凝结在作品上的作者的精神世界进行交往、对话、融合,由此,他的精神就得到了扩展,即受到了教化,从而对它的价值——艺术家的精神品位有一个较准确的判定。对道德价值的判定,其实是行为者和评价者之间的精神的交往。

      使人们获得道德价值,是道德教化的根本任务。在道德学上看,人之道就是一条提升自己生命的精神之路。人要开拓、涵厚、化通人的精神空间,就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客观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人们一方面作出有效的活动,一方面又使精神在此基础上返回自身,即进行着自我塑造,从而使自己的精神普遍化了。只有这样,一个人真正客观的价值世界就对他呈现出来了。马克思说:“对于没有懂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这证明价值与人的教化直接相关,也就是说,价值是人类的客观、普遍的意义。

      二、“德性”是道德价值的实现

      德,得也,就是对道义有了领悟而涵化于心。有学者把这概括为“德得相通”,并进而把“得”解释为得利,认为正是这种“德得相通”的内在机制,造就了许多伪君子,如“口倡仁义而心存高官”,“主张节制而志在巨富”,等等。其实,德就是得道,而不是单纯的得利。得利是生活的目标之一,而不是生活目的本身。当然利得本身是好的,但在道德上衡量则有一个“当得不当得”的问题,这个“当”就是“恰当,适当”,是一种道德价值。如果说利得是一种物质之好,那么,“恰当,适当”就是道德之好。正是在恰当不恰当、合宜不合宜的问题上,才有对道的领悟,才能看到一个人是否具备了德性。道可以看作是事理之当然,道德就是得道,亦即能以行为来体现道义价值,而心灵情感与道义的普遍性特点相协调、相彰显、相融通。

      “道”是伦理的存在论基础,与人性、人情密切相关。之所以强调人之道不同于自然之道,就在于人的存在特性与自然物的存在特性有着本质的区别,即前者有着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而后者则只受制于必然的因果规律。人不但能创造,还有自我意识,也就是说可以反省,可以对自己的生活取一种撤身的立场,来反观自身,并考察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和人际交往、社会生活的客观性质。社会结构、传统文化、社会心理虽然对人的精神有极大的塑造作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运用自己的理性批判地审视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精神背景,甚至可以说,这种批判能力正是人们从它们对自己的精神塑造中所获得的创造性的理性素质。

      因此德性不是对社会现实的消极适应,而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协调、创造和批判。社会是个人生活的背景,一个社会能够存在与发展,必然有着普遍的本质,因此,个人的道德行为虽然是创造自己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但必然会对健全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作用,而一个健全的社会对人的德性培养又能提供环境条件。也就是说,社会的普遍本质是人们活动的相互整合、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的结果,形成一些人类的普遍范例,如生产方式、交往结构、文化价值等等。人类的普遍范例对人的教化就表现为个人获得一种普遍的精神素质,一种不可仿效的创造素质,只有这样,个人才能主动地与社会相协调,并改造社会。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个人教化观是有些消极的:“教化的意思显然是,个人在自己性格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变得符合于社会现实。”(注:黑格尔著,贺麟译:《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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