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经济伦理观念“差序格局”界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增合(1967—)男,山东安丘人,烟台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晚清历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的研究。烟台 264025

原文出处:
孔子研究

内容提要:

经济伦理是近年来史学界进行有关问题研究时偶尔采用的一种分析工具。本文将经济伦理问题放置在近代社会转型之前的儒教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着力揭示其最基本的格局形态——梯级差序性排列方式和对社会经济强劲的调控特征;基于中世纪时期儒教人文观念对东亚等周边地区的深远影响,本文又采用文化人类学的某些分析范式,专门就日本早期文明中的儒教化特征进行了个案性研究,进一步阐释了传统的经济伦理差序格局在儒教文化区域中的扩散性和渗透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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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最初是费孝通先生在研求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时所使用的一个极富概括力的描述性概念。按费老的观点,中国乡土性的基层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相比,社会关系是沿循着亲疏远近的差序性原则来建构的,因之他称之为“差序格局”。本文借用这一社会学概念喻指传统儒教社会经济伦理观念的梯级差序形态。对社会整体而言,它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最深层的价值评判基础;对社会个体而言,它又表现为制约或促动私人经济和社会行为的最深刻的内驱力。

      一、论题因由

      传统儒教社会的超稳态结构是中外诸多学术课题追逐的焦点问题,求解的视点不同以及分析工具的差异,自然导致了不同的结论。就国外研究的情况来看,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到李文森( LevensonJoseph R),从费正清(Fairbank John King )到费维恺( AlbertFeuerwerker),西方五、 六十年代占主流的观点几乎都着力突出传统中国社会孕育的惰性人文因素。李文森的《儒教中国及其近代命运》、芮玛丽(Wright Mary )的《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防线》等饮誉中外的严谨著作都持有一个共同观点,即儒教与近代社会基本上水火不相容,“阻碍(中国)成功地适应近代世界的并不是帝国主义侵略,满清的统治,官员的愚昧,或者一些历史的偶然事件,而恰恰是儒教体制自身的各个组成部分”。 (注:Wright,The Last Stand

      of

      ChineseConservatism:The T' ung—chih Restoration,1862—1874, rev.ed.(New York:Atheneum,1965),PP.9—10;又见P.300.作者说, “同治中兴的失败异常清楚地证明,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也无法把真正近代国家嫁接到儒教社会身上。”)尽管这一论点曾经受到有关论者的批评,但它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关注到传统中国社会惰性结构的体制性负面影响。不用说,我国学术界也有较多的人作过类似的考证。这种考证的重要结论之一是发现维系和导控这一惰性结构的中枢系统便是根深蒂固的“伦理中心主义倾向”,伦理本位主义、泛道德主义、政治伦理化等话语成为涵括传统中国社会发展的极有份量的分析语言。儒家的伦理、政治学说始终是统一封建帝国的意识形态,它成为调控人们言语、行为,矫正人们心态的官方话语系统。从这个意义上看,这种伦理观念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的伦理,换言之,在传统的人文、经济制度内部蕴含着儒教色彩的伦理追求、道德审核和价值判断。这种制度性的伦理观念是相对于儒教社会中的个体道德而言的,在社会转型之前,它表现为儒家政治、经济等系统赖以运作的权利、义务和规范体系,它们基本上是经由社会关系、政策、法规、条例等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性因素表现出来。事实上,制度伦理、体制伦理这种分析范式来源于经济学研究中新制度主义对伦理现象研究的启发。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道格拉斯.C.诺斯将“制度”界定为“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 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它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注:转引自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因之, 制度伦理观念也基本上来源于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这种缘于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伦理分析范式对于我们疏解儒教伦理形态和特征是非常合适的,它可以弥补仅仅用个体伦理来观照传统中国伦理性状的缺憾,更重要的是它可以较好地解释儒教伦理作为整体性的强韧力量来控制社会中的每一个体所具有的强效果力度。

      儒教经济伦理观念的“差序格局”实际上来源于儒家制度性伦理和宗法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等级差序格局。众所周知,伦理学即是研究“人伦之理”的学问。何为“人伦”?《孟子·滕文公上》即作了诠释:“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五伦”大致包括了社会上最常见的人际关系。由儒家伦理视角来解释中国人伦“关系”的差序性是基本的分析方法,儒家人文观念中的伦理准则是反映传统社会建构的最基本的理念。其基点在于对人的设计,这里的“伦”也就是儒家制度性伦理观念所框范的社会个体之间的“等级差序”,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个体之间等级区分的种类,诸如儒家早期经典中关于等级差序伦理定义的描述,像《祭统》中的鬼神、君臣、父子、贵贱、亲疏、爵赏、夫妇、政事、长幼、上下这“十伦”;《礼运》中也有“十义”的关系规范,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二是社会个体应建立的关系的种类,诸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根据人类学的研究,这种分类的观念,正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构成原则。由此观之,儒家那套规范人与人相处之道的伦理,实际上也就是儒教体制性“约束”对社会个体进行角色定位,并藉此来形塑社会结构与秩序的基本原则。

      就儒教制度性伦理对社会整体的控制而言,“伦理本位”强调的正是中国社会最深层的价值基础和建构原则;就对社会个体的框范而言,它又表现为日常生活中具体的以道德形式出现的差序性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说,传统儒教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和行为取向,已被这一制度性的伦理重新加以定位,从而呈现出极其明显的梯级差序形态。正是在这种学理背景下,费孝通先生才提出了社会学意义上的“差序格局”概念,认为乡土性的“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而,“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注: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47年版,参见第21—28页。)费老对乡土中国社会的研究以及所提出的“差序格局”这一社会学概念,对后来有关课题的研究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后来对于中国人的观念与行为的一系列研究,几乎都受到该观点的启发。对于本文所设定追问的儒教经济伦理观念的格局特征,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差序格局”更显示出其描述性价值,对此进行跨学科研究是完全可以成立的。本文使用此概念进行经济伦理概念的研究,当然也倾向于它所具有的描述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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