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里约会议”以后,“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发展战略。这种发展方式被理解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2页)。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它实质上表达了代内公正、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的要求,而这些问题往往又相互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现实紧迫的代内公正构成了解决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的前提。如果一个不能真正解决代内公正的社会,又如何能相信它有能力解决代际公正和环境公正?环境伦理学如何应对这些更为现实的问题,尤其为解决国际层面上的代内公正问题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环境伦理学应当关注国际公正 多年来,环境伦理学把视角定位于环境公正(即人对自然的公正)问题,试图以提升自然的地位或降低人的地位来捍卫自然的基本利益。这种研究对于我们重新认识自然,获得关于自然的伦理学知识是十分有益的。但是,如果研究主流不把环境公正与人际公正、社会公正联系起来,那么,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力则必然是十分有限的。或许人们认为,人际公正与社会公正问题属人类社会范畴,是传统伦理学研究的领域。环境伦理学应当把它的研究视野集中在环境公正的领域。诚然,这种分工是必要的,但决不意味着环境伦理学应当把自己限制在人对自然关系的领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人对自然的公正总是与人对人的公正相联系的。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没有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社会能够达到对自然的公正。在这种意义上,人对自然的伦理关系总是以人对人的伦理关系为前提的。无论我们把环境伦理学看成是一门全新的领域,还是传统伦理应用范围的扩大,一种真正健康的人与自然关系必然是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映现。因此,离开了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去谈论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不仅抽象和不切实际,也不可能真正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抽取了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谈论人对自然的公正是很难合理地说明人对自然的公正的。 国际公正是人际公正、社会公正和环境公正的综合体现,以国家、民族和地区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它可以被看作人际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扩展。国际公正问题一直是环境伦理学中被忽视的领域。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或是从个体的权利或是从作为物种的整体的类的权利的角度探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而不太重视作为群体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必须面对的道德公正问题。事实上,处理好国际公正问题可能是我们在更大的程度上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前提。这是因为,像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有毒废物转移、水资源短缺、森林锐减、物种消失等等这类问题并非局部性的,而是超越了国界,而具有了全球性质。尽管各国都各自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但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毕竟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正如汤姆·迈克尔所说的那样:“世界性的环境问题,比各个国家的环境问题的总和要大。”(同上,第343页)如果是这样, 那它当然不是单凭各个国家独立的力量就能够解决的。这就需要超越本国的自身利益,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在共同对付全球威胁的具体途径方面提出可行的方案,以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了在解决全球问题中成功地取得进步,我们还需要发展新的思想方法。建立新的道德和价值标准,当然也包括建立新的行为方式。”(同上,第46页)建立道德与价值标准,就不能不考虑国家之间的公正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无论我们是否愿意,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质都将迫使我们关注国际公正问题。对于这一点,美国学者R ·洛林说得直截了当。他指出:“环境伦理学与国际公正不可分离开来,这不仅仅是在依照国际协议监管、查实全球危险物品方面,而且在履行分配公正以阻止发展中国家只看到短期获利方面也是必要的。”( BernardE.Rollin:Environmental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Justice,in James P.Sterba,ed.Earth Ethics,Prentice-Hall,Inc.1995,pp 114—128) 一种普遍的环境伦理不能仅只适于个体或社会群体,还应对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提供有效的伦理依据,并为不同的国家选择共同的道德立场提供适当的理论说明。道理十分清楚,这就是,在规范人的行为上,作为对法律手段的补充,道德的力量是必要的。在国际层面,从CO[,2]的减排到荒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我们已经看到道德的力量在发挥作用。无论是否这么看,维持一种公正的国际秩序不能没有道德的力量。 二、环境伦理学能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严格地说,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自己的环境伦理学。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一直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即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和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这两种伦理观都试图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事务施加影响。 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作为西方环境意识形态的主流,在促进发达国家系统地实施环境保护,改善国内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国际的层面,尤其在针对第三世界上,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严格地说,是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的:它以西方国家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不是以全人类的利益为中心。G ·哈丁用他的“救生艇伦理”把西方国家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方面的心态表达得非常明白。哈丁认为,各国之间的关系犹如救生艇式的关系。富国处在救生艇上,而穷国则是等待救援的落水者。由于艇的承载力有限,它最多只能救上几个落水者,否则救生艇便会因超载而倾覆。如果一个受道德驱使的人,因救生艇不能拯救更多的落水者而有负罪感,那么可以对他说:“请离开,把位置给其他人。”而愿意取代其位置的落水者肯定是一个不受道德驱使的人,即一个不道德者, 否则, 他不会这样做(Garrett Hardin, lifeboatethics,in G.Lucas & T.Ogletree ed. Lifeboat Ethics: TheMoral Dilemmas of world Hunger,NY.Harper and Row,1976,p134)。 虽然这种模式并非规范的学术,但对发达国家的对外环境政策却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以第三世界的人口增长和资源的破坏(如森林资源)威胁着生态平衡为由指责第三世界;另一方面又为自己的非基本需要辩护,理由是“人类不能忍受生活标准的大幅度地下降”。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发达国家对自己继续恶化全球环境质量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并在所谓“全球化”的名义下继续半公开地或隐蔽地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境污染,如肮脏产业和有毒有害废物及垃圾的转移。因而,这种伦理思想和行动被第三世界视为生态帝国主义和生态殖民主义而遭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