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人类所面临且必须予以解决的最基本的基础性问题。今天,随着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愈来愈严重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日益加深,人们已愈来愈清楚地意识到,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经济和法律手段,还必须同时诉诸伦理信念。只有以伦理信念为基础,环境保护运动才能从幼稚走向成熟,从肤浅走向深沉。这种伦理信念就是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当代的环境伦理学家为人们保护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四种不同的伦理理念,即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与生态整体主义。 一、 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enlightenedanthropocentrism)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不是科学技术提供资源(或消除污染)的速度慢于人类消费资源(或制造污染)的速度。技术问题只是环境危机的表面征候。环境问题的实质是价值取向问题。环境伦理学认为,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导致当代的环境问题的深层根源,它主要表现为:集团利己主义、代际利己主义、人类主宰论、粗鄙的物质主义和庸俗的消费主义、科学万能论与盲目的乐观主义。因此,人类要想使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的遏制,就必须首先抛弃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接受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 在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看来,地球环境是所有人(包括现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可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人类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国际秩序,也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其所有需要而透支后代的环境资源。地球的承载力是有限的,人类必须要节制其空前膨胀的物质欲望,批判并矫正发达国家那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为了维护地球的生态平衡,发展中国家有责任在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保持某种平衡;发达国家则有义务减少其能源消耗总量,并支持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帮助发展中国家走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总之,人类必须要学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必须要建立一个以所有国家的平等为基础的“地球村联邦”,在这个联邦中,霸权主义和专制独裁都能够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有效控制,所有人的基本人权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所有人都能享有一种充满尊严的生活。 二、 动物解放/权利论(animal liberation/rightstheory) 对于环境保护运动来说,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因为它不能为人们保护濒危动植物和荒野的行为提供充足的理由,也无法解释那些激进的环境主义运动。因此,伦理关怀的范围必须扩展。环境伦理学为人们保护动物的行为提供了两个不同的伦理根据。 以辛格(P.Singer)为代表的动物解放论从功利主义伦理学出发,认为我们应当把“平等地关心所有当事人的利益”这一伦理原则扩展应用到动物身上去。在功利主义看来,凡能带来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凡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行为。动物也能感受苦乐,因此,我们必须要把动物的苦乐也纳入我们的“道德计算”中来。痛苦就是痛苦,不管它是发生在人身上还是发生在动物身上;带来痛苦的行为永远是不道德的行为,不管痛苦的承受者是人还是动物。因此,我们有义务停止我们那些给动物带来痛苦的行为。 由于不同动物(包括人)的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因而动物解放论提出了协调不同动物的利益冲突的“种际正义原则”,即在解决动物物种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必须要考虑两个因素: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的重要程度(是基本利益还是非基本利益)和其利益发生冲突的各方的心理复杂程度。种际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动物的基本利益优先于另一动物的非基本利益,心理较为复杂的动物的利益优先于心理较为简单的动物的类似利益。 以雷根(T.Regan )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从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出发,认为我们之所以要保护动物,是由于动物和人一样,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天赋价值”(inherent value);而人之所以拥有天赋价值,是由于人是有生命、有意识的生命主体(the subject-of-a-life):拥有期望、偏好、感觉、记忆、 认同感和实现自己的意愿的能力,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的生活以及独立于他人的功用性的个体幸福状态。然而,成为生命主体的这些特征,动物(至少是心理较为复杂的哺乳类动物)也具有。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我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这种价值赋予了它们一种道德权利,即获得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决定了我们不能把它们仅仅当作促进我们福利的工具来对待,就像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来对待其他人那样。 动物的权利和人的权利虽然都是不可侵犯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个体不应被伤害的权利也是可以被侵犯的,只要这种侵犯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对其他无辜个体的更大伤害。这一限制条件从质的方面限制了侵犯个体(动物或人)的权利的边界。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善善相伤、恶恶相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动物权利论者又提出了两个原则:伤害少数原理和境况较差者优先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