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自古以来就是维系各种关系和组织机构的必要因素。但是,长期以来受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人们只承认和执着于企业的经济性,普遍地认为企业的意义在于赚取利润,而否定企业与道德的相容性,轻视企业作为社会行为主体存在的其他意义。在这种认识的影响下,不少企业专注于对利润或经济利益的追求,背离了企业发展和经济成长的人道主义初衷,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促使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对企业的意义和企业的性质进行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研究。 从伦理学的角度揭示企业的性质,还是一个新的话题。笔者认为:企业是以利益、契约和义务为纽带,通过商品与资本的创造与经营获取适当利润的协作组织。企业既是经济实体也是伦理实体。 一、企业关系既是经济关系也是伦理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社会中的各种关系,比如经济关系、法权关系、行政关系等都会在企业中得到反映。企业的基本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又可以细分为利益关系、契约关系和义务关系三个层面。 利益关系是企业经济关系的基础。利益是一种关系范畴,它是指各体所有的某种特殊属性,这种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求。利益具有个体的差异。正因为个体利益的差异性才使得由有差异的个体利益汇集而成能够弥补个人利益不足的整体利益或共同利益成为必要。汇集的最佳甚至唯一的方式就是协作。企业便是这样一个由外部协作和内部协作构成的利益关系主体。企业内部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经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生成于企业作为一个协作体的产生过程之中。根据马克思、科斯和阿尔钦的企业理论,企业产生的原始动力是为了通过协作节约生产成本或交易成本,通过“队(teams)生产”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个体无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参与协作的各方都能够获得独立生产所不能得到的利益,实现每个企业人员以自己所富有的资源投入获取自己所缺少的资源收益(以有换无),以最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以小换大)的愿望。企业外部的利益关系包括企业与国家(包括社区与公共部门)、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企业的关系。在企业与国家的利润关系中,企业是社会资源的消费者,企业需要不断地从国家获得社会资源的消费利益;在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中,企业是消费品的创造者和供应者,企业必须不断地生产出消费者满意的产品或服务,不断地在“为他”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的利益;在企业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中,企业既是消费者又是供应者,企业不仅必须从相关企业那里获得资源利益,还需要不断地从其他企业那里获得行业利益。 契约关系是企业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企业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相关的利益行为者必须实现各种各样的交易,才能实现利益的互置和转换。交易的双方为了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被对方毫无回报的使用掉,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以确保人们的共同利益能够实现。企业契约关系是企业利益关系的具体体现,既包括内部各种契约关系,也包括外部各种契约关系。企业的契约关系是法权关系的一种。如同所有的法权关系一样,其建立的基础或前提必定有伦理的保证。这就是信任,是伦理信用,即在契约签定前,缔约各方通常都是基于如下的信念:相信对方是值得信任的,相信对方是会遵守契约的,相信契约是会得到社会保护的。当契约签定后,由于人的普遍自利心和社会存在不道德的违约现象,在各个签约者面前就会有几种伦理性的选择:一是不管对方是否履约,我方是一定要履约的;二是边合作边看,对方履约好我方也会好好履约,否则我方也不履约;三是不管对方是否履约,反正我方是不打算履约的。契约实行的过程本质上是签约各方所持伦理原则的实践,反映的是签约各方的道德水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契约关系也是伦理关系。此外,企业契约关系折射出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基本道德信念,如:“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果也”,“信用是金钱”等等。 企业责任关系是企业经济关系的最高层面。为了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互置平等地实现,人们选择了契约来界定契约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但是,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以及企业内、外部市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签定各种契约的过程中往往暗含许多缺陷,紧接着的履约过程同样是在不断变化的,会给已定的契约造成更多的不完善,使通过契约所确定的责任和权利的边界变得模糊,造成“契约失灵”。通过契约确定的责任与权利以保证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目标就会落空,任何一方都有可能采取搭便车来缩小自己的责任而扩大自己的权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使对方的利益流失。因此,仅仅通过契约来界定权利与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诉诸于人的义务感和良心,使企业与内外公众、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建立一种主动的互动责任关系。这种责任关系又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主动忠实于契约的规则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发自良心与义务的道德责任。规则责任基于信,道德责任基于善。①这种责任关系在企业中存在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因为部分企业人的自觉而存在,一种是通过企业的文化教育逐渐培养而存在。当一个企业普遍建立起这种责任关系时,企业的个人和集体行为能够规范在符合契约各方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范围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对契约各方的伤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