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利主义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一致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静云(1957-),女,湖北英山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主体的利益都是相互独立而又明确界定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乃是不同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也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内在动力。然而,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又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为条件,决不可采用抢劫、欺诈和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这正是互利主义对人的自利倾向的严格限制,也是互利主义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客观依据。把互利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来加以确认,是构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于规范和调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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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美国伦理学家R·T·诺兰在《伦理学与现实生活》中指出:“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至少有自己的道德含义。”“因此,在当今世界中,概略地考察一下主要经济哲学的核心思想,揭示其道德基础和道德内容,对我们是有益的。”①(P324)那么,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基础又是什么?本文首先就此进行探讨。

      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依靠市场和价格来分配资源和分配收入;经济利润作为生产和投资决策中的指导力量居支配地位。这就要求:社会的产品、劳动、知识、资本和产权实现商品化,商品交换十分发达。而市场交换必须遵循两个原则:第一,等价交换原则,即在卖者与买者之间遵循有一定支出就有一定回报的等价补偿原则。第二,自愿交换的原则,即市场价格是在生产者、消费者、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等各方的意愿之下通过协商形成的,任何商品交换或权利的让渡和转移,都不能出于交换各方的非自愿和被迫。这两条原则要求经济行为主体必须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与交换另一方的利益结合起来,不但要关心自己的支出所应得到的回报,还应该使他人的支出也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现代市场经济已完成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人们可以自由、自觉、自愿地选择进行市场交换的对象;消费者自主自觉的消费意识也业已形成。在这种条件下,谁要想通过市场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谁就必须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上作出更大的努力,否则,自身的愿望和利益将难以实现。因此,市场经济并非以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为道德基础,而是以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的互利主义为道德基础。由此所决定,权利平等、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等等便构成了维系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基本价值观念。

      早在1759年,英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出版了使他成为英国公认的第一流学者的《道德情操论,或关于人们对邻居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和性格进行自然判断的原理的分析》一书。在这部巨著中,斯密认为,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有自爱、同情、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自爱(self-love)即关心和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同情(humanity)即关心公共利益的利他心。这是人类行为两个最基本的动机,而且这两个动机又总是相互伴随的。尽管人在本能上是自利的,总是在“自爱”心的引导下去关心和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妨碍“同情”心的发挥,但是自利与他利,自爱心与同情心又是可以统一的。原因何在呢?斯密认为,主要在于人类的各个动机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制约并趋于自然平衡的关系。在他看来,交换倾向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人类动机,因为在一个杜绝外来干预,存在分工和私有制的社会中,交换是必要的,交换双方是自愿的,每一个人在自利心的支配下尽力追求个人利益,但又不得不顾及他人的利益。由于每一个人都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打算,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因此,任何一方若不能在交换中得到好处,就不会进行交换。可见,斯密所强调的交换倾向是使人类两个最基本的动机即自利与利他对立统一的中间环节。在《国富论》中,斯密进一步分析指出,由于交换双方是在双方自愿并对双方有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交换会导致社会分工的发展。例如,一个人“因长于建造小茅屋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兽肉为酬,于是他终于发觉,完全献身于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因而就成为一个房屋建筑者。”②(P14)而分工的发展又促进着社会财富的增长,因为在人类彼此间,“哪怕是极不类似的才能也能交相为用。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象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从这个资源中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②(P16)这样,不仅会最终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而且无形中促进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形成自利与利他互相制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的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

      毫无疑问,斯密把“人类的交换倾向”看作人类的基本动机之一并由此导致交换是犯了因果倒置的错误,这并不足取。然而,斯密所提出的自利与利他相结合、相制约的理性经济人假说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基本上是遵循着这一规律的。

      首先,自利要求社会承认和保障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在斯密之前,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洛克(1632-1740)曾假定,有人从林中的草地上拾起一枚坚果,他在拾坚果的过程中所消耗的劳动就授予他对这枚坚果的所有权。这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据此逻辑,如果有人强行从他手中夺走坚果,也消耗了劳动,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夺取者同样也拥有对坚果的所有权。可见,人们对一样物品拥有所有权,并不仅仅是他们对此付出劳动的结果,而且还是人们彼此之间互相承认的一种结果,即承认一方对该物拥有所有权。如果社会不存在承认和保障普通人拥有合法追求自身利益并对这种利益拥有所有权的制度,即使人们竭尽全力劳动,也不会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且,人们彼此间根本就不需要交换,只要进行抢劫就行了,现代市场经济当然也不可能生存和发展。由此表明,承认和保障每个人的自利追求正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其次,自利追求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从市场中商品供给与需求的规律来看,某种商品的价格愈高,供给者愿意供给的此类商品愈多,价格愈低则供给愈少。与此相反,商品需求的数量随着商品的价格下降而增大,随着商品价格的上涨而减少。这种供给量随着价格上涨而增多的供给趋势与需求量随着价格上涨而减少的需求趋势必然相交于某一点上,它代表着商品的供给与需求达到均衡状态时的商品的价格,尽管市场经济中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的因素却是不变的,这就是:买者不会因为商品的价格愈高于市场价格就愈是去购买,卖者也不会因为商品的价格愈是低于市场价格就愈是积极地供给此类商品。假如不存在这一基本因素,而是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者愈多,卖者愈少,则供给与需求曲线永远不能相交于一点,就是说永远不能形成供给与需求相均衡的市场价格。在这种完全非自利的情况下,市场就不能成为决定商品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础力量,市场机制将失灵,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将消失。由此可见,人的自利追求乃是市场经济运转的内在动力。

      然而,市场经济所肯定的人们的自利追求又必须以彼此间的互利来加以限制。这正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有两个基本规则,即平等交换和自愿交换规则。“这两条规则是任何市场经济不言而喻的条件,没有它们根本不可能有市场。”③(P292)在以这两条规则为游戏规则的市场经济中,即使最纯粹的商品交换关系也是一种讲诚实与信用的关系,人的自利追求必须接受社会理性的引导,重视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制约,而一切以征服、抢劫、欺诈和暴力等非互利方式来追求自身的利益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实现了,也将难以持续保持或拥有。这是因为假如一个人只想从别人那里获取而没有什么提供给别人作为回报,那么,在自由交换的市场经济中别人便有正当理由不同你发生联系——因为每个人都会追求和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正因如此,市场经济并不需要极端自私的自利。“我们反对完全自私的性欲,而且我们也反对任何一种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人与人的关系——取得一切而不给任何东西作为交换。我们也相信这样完全自私的交换都是自我毁灭的。”市场经济高扬的是这样一种“理性的自利”,即“强调个人及其自由的重要性;把人的个人私利看做是自然的和和善的,是能够通过理性的引导,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利。”④(P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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