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失范在当代具有双重含义: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传统的道德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失去了调节和规范作用,人们摒弃传统、蔑视道德说教,传统道德失去了往日的尊严和威望。现在许多人都是从这重含义来理解现实中的道德滑坡问题,并以此为前提来考虑道德的重建问题;第二重含义是指道德本身的失范问题。自从人类历史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人们对社会的道德状况普遍地产生了失望和担忧情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来发展商品经济所造成的道德现状已是明证。尽管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在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使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还是商品经济这个更为广泛和深刻的基础。我国社会在发展商品经济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出现了道德滑坡现象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些共同现象表明,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的思想行为从根本上说需要另一种规范体系来约束和调节,道德规范体系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失落了,调节作用弱化了,道德必须从属法律,这就是道德失范的第二重含义。 对道德失范第二重含义的理解必然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的共同根据只能是现实的经济关系。但是,作为规范调节人际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二者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却因社会条件的差别而不同。一般说来,当社会处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时,道德在社会中居于主导规范地位,法律则从属于道德,并以道德为其根据,即法律根据道德原则来建立,并为维护道德秩序服务,当法律条文与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服从道德原则。如《唐律疏义·名例疏》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法律是以维系伦理纲常为目的的,唐律就规定亲属均可相隐: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逃脱者不罚;审问官不得逼亲属作证,违者有罪;不得告发尊亲属,告父母祖父母为不孝,处绞。这种亲情大于王法的伦理至上主义虽然屈法,但却合于伦理纲常,顺乎人心民情。当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时,法律地位开始上升,道德地位逐渐下降,道德从属于法律,并以法律为根据,即道德规范根据法律义务而建立,并为维护法律秩序服务,当道德原则与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道德原则必须服从法律。如父亲犯罪,儿子知情不报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道德失范的理解不同,必然导致在道德重建问题上致思方向的差异。只看到传统道德的失范而忽视对道德本身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具体分析,就会在道德重建问题上提出不切实际的想法:或者留恋传统道德,企图通过批判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不道德现象,借继承优秀的传统道德来匡正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利己行为;或者寄希望于未来,用未来社会的道德理想来填充传统道德失范而造成的道德缺位;或者夸大商品经济社会中新道德的进步作用,认为一旦社会完成转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以后,社会就会呈现出新的道德面貌。这些想法确有合理因素,但却未能切中问题的要害。 传统道德是具体的历史的道德,因而它的存在是有条件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这种道德的失范也就成为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时期的必然现象。传统道德的失范内在地包含着新道德的重建,但对新道德的重建只有以道德失范的第二重含义为前提才能有正确的思路。如果我们把道德失范理解为道德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主导地位的失落,道德对人们行为调节作用的弱化,道德在总体上将从属于法律,并以法律为其根据,那么我们对重建的道德就不会寄予过高的期望,或者用很高的期望去重建失范的道德。因为重建的新道德不可能避免道德本身在商品经济历史阶段上必然失落的命运。这种失落是对道德曾在自然经济阶段上独尊地位的辩证否定,并通过这种失落来彰显法律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平等关系,为了保证人与人的权利平等关系,必然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如果一些人专享权利,另一些人只尽义务,那就不可能有人们之间的权利平等关系。权利平等关系不允许特权阶层和特权人物的存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权利平等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法律就成为商品社会中实现权利平等的最高权威。而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必然把道德从属于法律,使道德统一于法律,成为保障法律实现的手段。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一方面是指每个人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对等的,即有权利必有义务,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只有尽义务才能获得权利,社会将通过法律手段用剥夺权利的办法来强制人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指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具有内在联系,即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另一方义务的履行来保证。如父母有被赡养的权利,这种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就内在地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意味着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因而,道德义务必须成为法律义务,道德规范必然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道德必须披上法律的外衣,打着法律的旗帜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纵观世界各国的近现代史,可以说是一部道德规范逐步转化为法律义务的历史,越是文明发达法律健全的社会,法律体系中所吸纳的道德内容就越多。近闻新加坡准备出台一条“子女孝顺法”就是典型例证。道德的失落导致了法律的繁荣。 我国社会目前的转型就其经济实质而言是要把自然经济(及其变种计划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讨论道德重建问题的特别应注意我国正在向商品经济社会转变这个深刻事实。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社会中道德的主导规范地位失落了,道德必须从属法律,统一于法律。因此,道德重建就不是在法制建设之外单独建立一套美好的道德规范体系,来重振世风以拯救人们的良心,而应在加强法律建设中考虑道德的重建问题。道德的重建和法律的建设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重建的道德是法律建设中不可分割的方面,即法律义务的方面。道德的重建就是要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道德义务、保证道德义务、监督道德义务;同时要把传统道德中许多有用的内容转化为法律义务,把商品经济社会中新产生的道德问题(如社会公德问题等)也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还要把日常生活中不成文的习惯性的道德问题用明确的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之形式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例如中国传统道德中非常看重信义,对信义的保证就是一句话,说话算数,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就是言而有信。当今社会必须把这种道德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用白纸黑字签写的合同来保证,如果不守信义就要诉诸法律,用法律来监督信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