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失范”(disordered moral,anomie in moral)指在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行为的混乱。道德失范所揭示的是社会精神层面的某种危机或剧烈冲突。一般地说,道德失范首先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社会既有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被普遍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与约束力,而新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又尚未形成,或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不具有有效影响力与约束力,从而使得社会成员发生存在的意义危机,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在现象界形成社会规范的事实“真空”、缺失,呈现出某种紊乱无序。 “道德失范”理念就内在地隐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人们行为层面的不合某种道德规范,是现象界的行为越轨;其二,人们内在精神世界中意义系统被破坏、动摇、否定或失落。人们现象界中的行为越轨只不过是内在精神世界的这种姿态的具象化。人们内在精神世界的这种种变化又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存有基本的价值体系,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产生心灵的迷惘困惑、意志力薄弱,使这种价值体系不能转化为现实的行为,使良知被遮掩;一是缺失基本的价值体系,内在精神家园荒芜枯槁。在前一种情形中,存有基本的良知,在后一种情形中,则基本良知缺失。如果将“道德失范”的这两个方面统一考虑,就不难发现:道德失范以人们心灵中的意义系统危机为基本内容,并表现为行为层面的越轨现象;行为中的越轨失范,可能是缘于内在良知的缺失,亦可能是缘于存有良知但意志力薄弱。虽然对于行为中越轨现象的克服,两者均应以克服心灵中的意义系统危机为核心,但前者的关键在于首先建立一种具有合理性的意义系统,后者的关键在于通过一系列有效手段增强意志力,使内在所具有的意义系统化为自觉的行为。总之,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应当提供一个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的意义系统,且使这个意义系统能够使社会成员在经验生活中养成一种坚定的意志力,化为自觉的行为。 法国社会学家杜克凯姆(Emile Durkheim)当初曾首先使用“社会失范”这一概念来描述当社会规范不力、彼此矛盾或规范缺失时,在个人与社会中出现的混乱状态。在一个高度失范的社会中,由于社会成员没有共同的生活目标与价值标准,缺少行为的指南与约束,因而,这个社会有解体的危险。杜克凯姆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社会规范应当是一个完整没有冲突的体系,当社会存在着规范不明确、相互抵牾的地方,就会出现社会失范。在社会失范的情况下,个人不具备自我实现与获得幸福的条件。后来,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又在杜克凯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社会失范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社会所规定的目标同决定着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即,当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用以达到这种目标的且为社会所规范引导的手段不一致时,社会会出现失范。他们对于“社会失范”的分析,完全可以用于对“道德失范”的分析。因为,在他们对于社会失范的分析中,价值标准、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或抵牾是关键,而价值标准、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抵牾,即为道德失范的基本特征。道德失范是社会失范的核心。 如果在思维过程中贯注一种历史的辩证法精神,如果承认规范体系、意义系统本身不是先在、凝固不变的,而是由社会生活方式所决定、并随着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着的,那么,就应当承认由生活方式所决定的规范体系、意义系统本身也是一个充满内在否定性的生长着的过程。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生活条件的变迁,既有的社会规范体系、意义系统,或者内部产生矛盾,或者本身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要求时,就会逐渐地或迅速地出现被修正、改变等现象。规范体系、意义系统的这种内在冲突、被修正现象,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是其自身发展的中介环节。没有这种内在冲突、被修正过程,就没有社会意义系统提升之可能。在这种内在冲突、被修正过程中,作为社会价值评价标准的善恶本身亦会各自向对立面转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失范又是社会新价值体系或意义系统形成所必不可少的中介。严格地说,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和任何一个社会历史时期,都会存在道德失范现象。有道德失范现象并不奇怪,绝对地没有道德失范现象倒是奇怪的。这正是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否定之否定运动过程所包含的基本道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失范并不是一个绝对消极的因素,——尽管在日常经验生活中,每当我们提到它时,在情感上总是潜藏着一种对它消极拒斥乃至鄙夷之态度。 虽然“道德失范”是一个价值判断,不过,它本身却首先是一种现象描述,它所能直接陈述的只是社会处于一种道德价值缺失及行为混乱无序状态,除此之外,它本身并不能表白更多的内容。然而,道德失范现象本身又是一定社会生活内容的显现。它可以缘于民族分裂、内战不已;缘于军阀割据、天下大乱;缘于外敌内患、里外勾结;也可以缘于社会没落、天下无道;当然亦可以缘于自觉调整中的两个不同存在范型之间的过渡等等。孤立地说道德失范并没有什么意义,然而一旦深入道德失范所赖以生成的社会生活过程,道德失范就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它在现象描述之外,又具有了质的判断性,具有价值判断意义。 “道德失范”即使是作为一种现象描述,也隐含着一个前提:某种既定价值标准的存在。正是相对于这个价值标准才谈得上所谓失范与否。这样,“道德失范”又隐含着另一个前提:存在着某种价值标准,这个价值标准本身的合理性是自明的,否则,所谓道德失范就无从谈起。如是,即使是作为现象描述性的道德失范本身也并不是完全价值中性的,它在作出这种描述的同时,事实上就隐喻着对某种既有价值体系的偏好,对偏离这一价值体系现象的否定。也正由于此,“道德失范”与“社会失范”概念一样,当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使用时,就事实上多多少少地包含着贬义。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既然道德失范这一现象性描述在进入具体生活过程后就具有质的判断性,那么,就必须对隐含其后的判断标准本身的合理性提出理性的质疑。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不同的社会生活方式,具有不同的自身交往关系结构、意义系统;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也会具有不同的社会交往方式、关系结构与意义系统。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代,对社会道德生活起支配与主导作用的,总是那个时代在经济、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利益集团的价值要求。因而,所谓道德失范,在总体上就是相对于占主导地位的那种社会价值要求而言的。这样,当我们能够说某个社会道德失范以前,就首先必须要求这种事实上充作判断标准的占社会主导地位的价值要求本身具有合理性。如是,我们的视野就通过这种现象性描述深入到社会历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