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制度经济,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制度运行的。市场制度不仅对于经济的运行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而且对我们的道德建设也起重要作用。下面就此作些探讨。 人类社会是在人们相互交往中生存和发展的。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各项制度的日益完善,道德规范从有关领域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道德规范也是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它也有一系列的规范和准则,但是它却是超越于社会现实之上,是一种“应当”,是引导人们向崇高的人生价值目标努力的道德命令。对于社会制度,人们必须遵循,否则,就会受到社会惩罚,如肉体上、经济上以及其它方面的制裁。而对于道德规范则不然,对于道德规范,人们全凭自己的“良心”来决定是否遵循它。对于不遵循道德规范,社会也没有什么强制措施。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道德规范作为制度的补充,能够协助社会制度来协调人们的社会行为。这就是,制度借助于道德的力量使人们遵循社会的规章制度和约定俗成的规范。同时,社会制度也不可能广泛地涉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领域,只是给人们提供了社会活动的框架,至于人们在这个框架中如何活动则完全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道德规范的作用在于,它调整个人在这种自主选择中的活动,使人们选择文明的、道德的、有意义的社会行为。制度和伦理的上述联系是人们所熟知的。我们认为,在这个联系中还有其它三个方面值得我们重视和关注。 第一,制度构筑了道德规范赖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是与一定社会存在相适应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制度通过社会组织的强制作用建立并形成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式,构成一种规范化、秩序化的社会组织系统。这个社会系统就是我们生存的社会环境。这个社会环境的状况如何,将直接或间接地制约道德原则的作用。道德原则在这种的社会环境中,完善和补充社会行为规范,强化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道德原则是在制度构筑的框架中发生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是辅助性的。它把人们的遵纪守法的作为提高到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道德原则是在这种的社会环境中发生作用的。它不能取代制度因素的作用。恰恰相反,它首要依赖于制度因素。这一点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别明显。市场经济是一种制度经济,它通过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来规范人们的交换行为。道德也能调节人们的交换行为,但是这种调节作用是辅助性的。它主要促使人们在市场交易中讲信誉、讲公平、讲秩序。当市场制度出现问题时,市场交易的秩序和环境就受到破坏,社会行为的规范化、秩序化的体系就受到破坏。人们无法对他人的行为作出理性的预期。在存在着良好市场秩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惯例对他人的行为的可能性作出判断,从而使市场机制得以持续地良好地运行下去,例如,我们会地习惯地期待他人讲信誉。但是当这种固定化、秩序化的行为方式受到破坏的时候,当制度因素不能发生作用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的秩序不复存在了。这时正常的交换关系难以维系,而坑蒙拐骗、欺诈、黑市交易、权钱交易等非正常的交易却到处可见。在这时,我们常常听到人们在诅咒参与市场交易的人“良心”何在。我们期望道德良心在这里发挥作用,但却产生了过高期望,希望“良心”完成它所不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在这里受到严重破坏的主要是制度,是社会秩序。道德规范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制度框架不存在了,它也就无法发挥正常的作用。这时,我们难免听到“世风日下”的悲怆感慨。有些人甚至悲叹,今天的道德状况比建国初期甚至“文革”期间要差。实际上,这主要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因素在良好地发挥作用,而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旧的制度受到破坏,而新的制度因素尚未建立起来,道德价值观发挥作用的环境不存在了。道德价值观也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产生所谓“道德滑坡”的根源不是人们的道德价值观“恶”了,而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因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这不是要责备市场经济体制,而是说,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亟待完善。当前,我们看到少数干部权钱交易,藐视党和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某些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社会交换的正常模式受到了破坏。在这里最缺少的不仅是高尚的道德价值观,而且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约束,即建立完备的市场交易体系,并严格地执行有关制度,形成良好的市场交换的氛围。而只有在良好的社会氛围中,讲文明、讲道德的社会风尚才能受到人们的关注,并被人们所广泛地追求。人们的自发的道德行为是在个人适应环境的情况下发生的,我们应当致力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我国社会用以约束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控制人们的社会行为、使社会秩序化的主要手段不是制度体系,而是道德价值观。如果说在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人们的交往范围狭窄,社会流动性小,个人的利己主义的利益冲动尚没有调动起来的情况下,这种道德训条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的话,那么在今天,这种道德训条发挥作用的条件已不具备,我们需要新的环境来切实地发挥道德的功能。这种新的环境就是制度环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执行、监督制度的体系。 第二,制度具有强化某种行为倾向的能力,它使人们把遵循制度的强制行为转化为一种习惯行为。当遵循制度成为惯例,而违背制度成为少有的例外时,外在的制度约束就转化为个人的自我约束。据学者的分析,英国1983年强制实行汽车安全带的法律,“在此法律生效以前大批司机不系安全带,但是后来就只有少数司机不系安全带了。”引起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因为不系安全带会得到惩罚吗?事实上,被警察发现并被处罚的毕竟是少数。一种更令人信服的解释是:“法律本身对驾驶者一种强有力的合法化影响,结果他们的目标和偏好就偏向于一种更安全的行为过程,法律的权威的影响力不仅在于施加惩罚或使人们了解代价与收益从而改变人们的行为。此外,它改变了那些人本身及其目标,‘系带’的实践变成了一种习惯,并且由于人们普遍相信它对于减少伤亡的作用而被广泛接受。”(转引自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宣告》,北大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法律的强制作用使人们的逐步形成一种行为习惯,人们乐于自我约束。而这种自我约束正是我们的道德理论教育所企望达到的目标。实际上,任何一种道德行为都必须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自由选择的行为,而这种自觉的道德行为是一定的道德观念内化的结果。道德教育的目的也在于使遵循道德准则的行为成为人们的习惯性行为。在这里,制度的作用和道德教育的作用殊途同归。道德行为是自律的行为,而自律的行为是道德原则内化的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自律行为是舆论、说服、惩罚等强制的作用而逐步形成的。在这里制度和道德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融合的。人们常常说“勿偷窃”是一种道德规范,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制度。自从私有制产生以来,“盗窃”就成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如今,人们大多都不“盗窃”他人财物,这恐怕不仅仅是因为“盗窃”会受到惩罚,而且更重要的是,“盗窃”会受到“良心”的谴责,社会强制性的制度,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化行为成为生活中的习惯,成为自觉的道德行为。法律的规范转化为一种道德规范,制度的伦理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这又进一步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我们要努力营造一种制度环境,使制度、规则转化为道德规范,反过来又通过道德规范来强化制度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