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是指导、规范、评价经济行为和调节利益关系的道德价值标准体系。它“时常象扳道夫一样决定着由利益驱动的行为的发展方向”(注:韦伯语,转引自江立华《儒家文化与东亚的崛起刍议》,载《河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对个体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强大的制导作用。利益不同的社会集团,心智水平不一的思想主体或学术派别,其经济伦理观是不同的,本文旨在论析宋代程朱理学的经济伦理思想。 博大精深、经纬万端的程朱理学,其思想精髓是道德人文主义哲学,它以人的生存问题为终极关怀,通过寻求人类的伦理自觉、确立人类道德的主体性,来揭示人的意义和价值、解决人类安身立命的问题。历代学者囿于程朱理学的“天理人欲”之辨,多注意其纯粹的道德学说,而甚少探究其经济理论以及经济伦理思想。其实,理学思想宝库中关于经济伦理的内容十分丰富,而且自有特色。通过对二程和朱熹崇论宏著的译解、钩沉、梳理和总结,我们可以将程朱理学经济伦理思想的内容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公利主义 义利观是经济伦理的灵魂。传统的看法是,理学因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教条和伦理原则而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取义舍利。实际上并非如此。理学的义利观有三大特点: 一是承认义、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将其分别纳入“天理”和“人欲”的范畴。朱熹说:“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注:朱熹《论语集注》“里仁”、“学而”、“颜渊”、“先进”、“季氏”、“八佾”。)将义利之辨由外在价值目标深入到内在的价值意识,强调在人的内心世界展开斗争,解决义利矛盾。 二是认为义、利是对立统一的,主张义即利,亦即以义为利和循义求利。程颢说:“正其义则利自在,明其道则功自在”,“君子之于义,犹小人之于利”(注:《二程集·粹言》卷第一。)。朱熹认为“义有大利存焉”,“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注:《朱子语类》卷二六。)“循夫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注:朱熹《孟子集注·梁惠王章句上》。)他特别批驳了那种把仁义与功利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他说“人言仁不可主兵,义不可主财。某谓,惟仁可以主兵,义可以主财。”(注:《朱子语类》卷一三七。) 三是将利作公利与私利的区别,把义利问题置换成公私问题,极力倡导公利主义。这与传统中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思想恰成鲜明对照。 程颐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为己为人之分”。朱熹认为:“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君子与小人只是“心有公私不同”,他举例说:“伯夷见饴,曰:‘可以养老’。盗跖见之,曰:‘可以沃户枢。’小人于利,他见这一物,便思量做一物事用他,计较精密,更有非君子所能知者”。(注:《朱子语类》卷二七。)意思是说,伯夷和盗跖同时看到糖浆,伯夷想到是用它来孝敬老人,盗跖想到的是用它润滑自家门轴。同一样事物,君子想到的是利他,而小人想到的是利己。 理学家反对私利,认为“专欲利己,其害大矣。贪之甚,则昏蔽而忘理义,求之极,则争夺而致怨。”(注:《二程集·粹言》卷第一。)“譬如椅子,人坐此便安,是利也。如求安不已,又要褥子,以求温暖,无所不为,然后夺之于君,夺之于父,此是趋利之弊也。”(注:《朱子语类》卷一八。)朱熹严厉斥责那些巧取豪夺的官绅地主“分明是有个天下国家无一人肯把做自家的物事看。”(注:《朱子年谱》卷四。) 如果公利与私利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程朱主张先义后利,先公后私。朱熹指出:“凡事不可先有个利……,圣人做处,只向义边做。然义未尝不利,但不可先说到利,不可先有求利之心。”(注:《朱子语类》卷五一。) 从义利到公私,义、利从道德和物质两个领域转换到物质利益一个层面上,更加突出了义利道德的经济色彩。虽然程朱往往把家长、族长、国君当作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在现实中理学的道德说教并不能制约统治者总能“为政以德”,所以很难说“公利”中究竟有多少算得上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于是理学公利主义便不可避免的走向集团利己主义——“公利”实际上是封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 二、利益主体亲和论 程朱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相反把经济关系都归结为道德关系,皇帝与臣民、地主与佃农、各个社会等级分层之间以及一般人际的经济关系,都被蒙上了一层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人伦道德关系的灵光,因而他们强调利益主体之间应该保持“亲和”,自觉做到礼让不争。 1、诚信。 理学之“诚”“信”既指道德信念上的虔诚不惑和坚定不移,也指在处理人际关系上的诚实不欺。理学家们指出:“人道惟在忠信”,“人不忠信,则事皆无实,为恶则易,为善则难”,“约信而合时宜,则言必可践也,若因仍苟且之间,将有不胜其自失之悔。”(注:朱熹《论语集注》“里仁”、“学而”、“颜渊”、“先进”、“季氏”、“八佾”。)尽管理学家在论述诚信品德时,并非每一次都指出它的经济伦理价值,但是它们却可以置放到经济行为之中加以再认识。在中国直到封建社会后期,人们在馈赠物品、借贷钱粮、交换劳务和商品等经济交往过程中所需要的信用关系常常得不到法律保障,即使有文字契约也会受到强权和暴力的破坏。所以理学家确立了交往诚而有信的道德规范,要求所有利益主体都在礼义之道的制约下从事正当的商业贸易。 2、和为贵。主张“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是儒家传统观念,程朱以“天理”论发展了孔孟的“人和”思想。《中庸》说“和”是“天下之达道”,朱熹解释为:“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注:朱熹《中庸章句集注》。)认为“和”是“天命之性”,是“天理”的现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