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第三只手

——道德力量的调节

作 者:

作者简介:
俞寿峰(1953—),男,上海大学国际商学院社科部副教授。上海大学 国际商学院,上海 200233

原文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除市场、政策、法律调节作用外,客观上还存在道德的调节作用;市场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在经济活动中既相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重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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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通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把市场的作用喻为“看不见的手”,是它在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又把政府的政策及国家法律的作用喻为“看得见的手”,同样它也在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然而,除此之外,是否还有第三只手——道德力量作用的存在?它是否同样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调节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来看,对此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道德,作为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意识形式之一。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要和他人进行交往,都要和社会发生联系,而在诸多交往和联系中,经济的交往和联系是最基本的。期间,人们用道德这个行为准则来评价善和恶、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行为,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的经济关系,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证正常的社会生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道德是人类社会最早存在的一种社会意识,原始社会就已存在,因此,可以逻辑地推出,那时就有道德的力量和作用,在调节着原始部落之间以及原始部落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过,那时的经济活动是种极为简单的产品经济分配活动,因而,道德的作用仅以一种朴素的方式存在罢了,甚至可以说是当时唯一的在经济活动中起作用的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交换的产生和扩大,乃至私有制的形成,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并没有消除道德力量的调节,恰恰相反,由于统治者的干预、法律的初现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作用的显现,这种道德力量和作用也变得复杂化了。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前两只手的出现、演变和发展,道德力量的调节作用似乎有逐渐弱化的趋势,即发挥作用的范围在缩小了,以至于演变为“第三只手”的称呼。但是,它仍然是存在的,即使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现代社会里,即使在市场作用无处不在的经济活动中,即使在政府调控和法制经济日益体现的情况下,道德力量的调节却依然出现在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尤其是当人们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的今天,我们更应看到它的存在。这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更是一种文明人和文明社会的必需品。

      二

      既然存在着道德力量的作用,那么它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市场的作用就有一种辩证矛盾的关系,两者既存在着区别、互相背离的情形,又有着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情形。

      市场的作用是以供需为杠杆来调节人们的生产和消费的。这种供需虽有些心理因素,但更具有的是客观性品格,它往往在众人的千百万次的经济交换活动中,自发地形成一种杠杆,即供与需的矛盾,并以客观的力量,强制人们生产和消费什么,生产或消费的多与少。由于这种力量来自于自发的而各不相同的人们自己的行为之中,所以,“看不见的手”的称呼便由此而来。人们惊叹它的力量而不得不重视它并以此来调节自己的行为。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市场是无所谓有良心或无良心的,它服从的只有价值规律。

      然而市场机制无所谓有良心无良心,但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不能说没有良心,或说没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观念等。或许有人说:做买卖只讲赚钱,只要不违法,管他道德不道德。市场上常有的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尔虞我诈,不实广告等等,不都是佐证么?我们说,且不讲其中有些商业行为明显违法,即使不违法的也有违社会的一般的公德,在一个充分发展的商品市场里,或说在买方市场逐渐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今天,它们也会损坏其商业信誉而使其最终赚不了钱的。讲究商业信誉的商人,不仅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而且也非常重视人类一般应遵守的商业道德。商人之所以重视商业信誉(即使一些借重“商业信誉”的商人),实际上本质地说明了在经济活动中有道德力量在起作用。这种道德力量在人们正常的经济交往中,以人们习惯的交往方式和一定的传统、观念来调节人们的商业行为。它与市场作用不同的是,它借助的是社会舆论、传统的风俗习惯和商人们自身的道德观念和修养,而不是客观的供需情况。由于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会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而具有“非永恒性”特点,再加之舆论、风俗习惯、道德观念和修养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人们中间有着多样性和差别性,所以在经济活动中道德受人漠视在一定意义上带有普遍性。另外,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作用是培育“利己”为目的和结果的,而道德作用是培养“利他”为目的和结果的。所以夸大这种说法的结果就导致了“做买卖的不能讲道德,讲道德的就不能做买卖”。

      然而,这两种力量也有互相渗透和作用的情况。市场作用中有道德的力量,而道德的力量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可以使短时期获利甚丰,但长期来讲就可能亏了。因为市场既然是人们千百万次的行为形成的,那么道德力量的影响必然会在人们千百万次的行为中体现出来。况且,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和环境下,还是有一般的社会公德的存在。这种公德的水平和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影响着市场的范围和规模。重视商业道德的商人,当他把较高水平和层次的社会公德因素注入他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时,那么它的商品往往会在原有的市场范围和规模上有一个新的提高和扩大。这就是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为什么越是规模大的企业越是讲究商业道德,而一些小“公司”却不得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而最终销声匿迹的道理。可以说,“品牌”的无形资产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道德方面的。其实,集贸市场的小买卖人,也懂得市场的作用和道德的作用是既相矛盾又相统一,也懂得利己与利他相反相成的道理。关键是我们的社会应不断地提高“公德”的水平和层次,从而使我们这个市场的作用更趋理性化,也使我们这个市场更显现代文明社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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