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

作 者:
李钢 

作者简介:
李钢,北京邮电大学管理与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学术交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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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价值意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自它产生之日起,就蕴涵着深刻的、特有的伦理道德倾向性。市场交换过程中,人们在彼此发生经济关系的同时也必然发生着伦理关系;经济上责、权、利的界定和展开必然是以肯定伦理上相应的责、权、利为基础的。两种价值取向必须内在一致。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的时候,虽然凭借的是经济利益的杠杆,但同时也为人们的行为选择留下了伦理道德因素作用的空间。在市场上活动着的个人不是随意进出市场的。在表面上似乎杂乱无章的交织运行中,人们实质上遵循着一系列的市场规则和运作机制。而且,市场上活动着的人们除了自身的特殊利益之外,还会形成某些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共同维护这些利益和要求是每个人个体利益实现与扩展的前提和基础。一种合理、有序、文明的市场交换不仅是社会发展对市场的外在要求,也是市场上个体主体的内在要求。首先离开对他人利益的关注和肯定,自身的利益是难以实现的。市场经济通过交换关系将每个市场主体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品能否交换,自己的利益和价值需要能否满足实质上取决于他人。每个在市场上活动的理性人除了自身的经济要求和价值之外,还不可避免有许多其他的非经济的需要,它们共同构成现实人的生活要求。诚如人们所知道的,伦理道德的需要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人都是一种永恒的需要。这种利益要求的多元化、多样化,必然要求经济人借助市场来实现这些价值需求时也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仅仅依靠经济手段,仅仅内视自我的需要,最终会导致这种要求落空,无法实现。

      另外,市场经济在运行中依靠“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会推动市场主体在客观上促进社会的利益。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对此作过精彩的论述。他说:“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注:《国富论》下卷,商务印书馆,27页。)

      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的存在是可以肯定的。甚至可以认为,离开其伦理基础,市场经济无法生存与发展,二者是内在不可分割的。丹尼尔·贝尔对此曾说: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约翰·洛克到亚当·斯密,传统的道德哲学家都未曾割裂经济与道德的联系。物质的生产是促进美德、创建文明生活的手段。但同时,“为经济提供方向的最终还有养育经济于其中的文化价值系统。经济政策作为一种手段可以十分有效,不过只有在塑造它的文化价值系统内它才相对合理。”经济与伦理道德的密切程度在不同的时代存在一定的差异。自然经济中,由于经济关系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揉合在一起,没有彻底独立出来,因而经济伦理规范与家庭伦理、宗法道德无法做到泾渭分明。随着市场经济的诞生和发展,不同于、独立于家庭关系、血缘关系的经济关系产生,与此同时,对这种经济加以规范或作为其表现的经济伦理也日益突出,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承担着调节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内在矛盾的使命和功能。鉴于此,甚至可以说,市场经济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规范首先是或本质上是经济的伦理观念和规范。

      从历史发展中看,市场经济既对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产生深远影响,同时,社会的文化价值取向和模式也对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市场经济最早诞生的西欧,宗教改革和宗教文化对这种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的作用。马克斯·韦伯曾对此作过深入而专门的探讨,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在欧洲的萌芽与发展归功于新教伦理,是这种被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伦理、价值观念推动了西欧经济的发展,使资本主义在当时并不发达和强大的西欧得以产生。他认为,在任何一种经济模式背后都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与这种经济模式的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价值观念决定着这种经济模式的成败兴衰。资本主义的产生与新教伦理存在着一种密切的内在关系。新教伦理所倡导和确立的敬业乐群、节俭和禁欲等品格对于造就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性的价值。(注: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38页。)

      伦理价值观念对市场经济的启动和发展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同样,市场经济也同其他经济形式一样,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基础。与传统的自然经济形式对应的是因循守旧、随遇而安的小农意识和等级尊卑的伦理思想。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形式相对应的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伦理观念。我们认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伦理道德基础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尊重人的独立、自由,肯定人在人格、个性、尊严和机会等方面的平等。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103页。)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交换以其特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是金字塔式的等级关系,社会通过强制力保护等级制度及其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并确立剥削者与被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为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提供了客观的价值尺度,要求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地参与市场活动,享有相互对应的公正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融解了自然经济社会遗留下来的人身支配关系和奴役关系。当然,市场经济社会中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也是有条件的。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前提的人的独立。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出市场,并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各种选择,无疑意味着他的活动是自觉自由的意志的体现。在商品交换中,交换行为选择“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102、199页。)马克思曾经把商品交换领域称为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 认为在这个乐园中占充分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注:参见《资本论》,第1卷,199页。)这是对市场经济伦理原则的精辟概括。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之一是等价交换原则。它本身即是一种经济伦理原则。如果没有交换主体之间的自由、独立、它们之间的平等和公正就无从谈起。因此,独立、自由、平等就成为市场经济所确认的首要的基本的伦理基础或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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