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关联与全球伦理的可能性探究

作 者:
刘魁 

作者简介:
刘魁(1964年2月生)男,安徽省祁门县人,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社会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东南文化

内容提要:

本文对学术界许多人倡导的普世同质性的全球伦理观提出质疑与批判,通过对“全球伦理”一词的语义学和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探讨了全球伦理发展的可能趋向——全球意识伦理,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其特征、理论的可能性与现实的可行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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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交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巴尔干地区冲突爆发以后,全球关联与全球伦理的可能性问题就日益成为国际学术界和政治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我们认为,目前为学术界一些人称道的那种普世同质性的全球伦理(即所谓的“普世伦理”)不仅在理论上面临重重困境,甚至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实际上,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全球伦理的发展趋向只可能是具有全球视野、全球观念特征的“全球意识伦理”,而非任何类型的全球同质伦理。

      一

      首先,我们就来看看普世伦理的可能性问题。

      所谓普世伦理,只是一种笼统的称谓,学术界对于其内涵至今没有统一的、严格的界定。就其倡导者而言,其内涵也是有差别的。对此,我们可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归纳意义上的”普世伦理,另一种是“理论构建意义上的”普世伦理。就其实质而言,二者也可说是“实然普世”与“应然普世”之间的区别。前者以德国著名神学家孔汉思等为代表,后者以大卫·格里芬、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

      对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普世伦理,德国神学家孔汉思明确指出:它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注:德·孔汉思、库舍尔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2、171页。黑体系原文所有。)。 其目的是要在全球各种宗教派别和信仰中概括、归纳出共同性的伦理观念与伦理原则,以便全球推广,从而达到协调全球人类的行为、拯救人类的目的。

      针对这种作法,我国一些学者提出了有力的质疑与批判。按照赵敦华先生的看法,普世伦理企图成为统摄全人类所有领域的价值权威,这是落后于现代性的前现代方案;它企图在外部为各门领域立法,这也是不能适应于当代社会变化的一种已经过时的现代性(注:赵敦华:《也谈“全球伦理”,兼论宗教比较的方法论——从孔汉思的全球责任谈起》,《哲学研究》1997年第12期。)。

      我们认为,此种意义上的普世伦理观不仅有落后于时代之嫌疑,而且也有悖于当代境遇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按照境遇伦理学的看法,行为的“正当性存在于行为整体的格式塔或状态之中,而不在单个因素或组成成份之中”(注:约瑟夫·弗莱彻著、程立显译:《境遇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120页。黑体系引者加。), 孔汉思等人企图在各种宗教伦理的基础上寻找适合全人类的“普遍伦理”,按照抽象的“普遍伦理”来给人类在不同境遇下作出的行为进行道德判决,显然有简单化、绝对化之嫌。

      第二种意义上的“普世伦理”是以大卫·格里芬、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为代表的具有建设性特征的当代思想家提出的。按照他们的观点,克服现代性道德危机的基本方式是重建一种新的普遍主义伦理体系;我们在全球范围内虽然不能象功利主义道德体系那样追求“最优的最大化”意义上的普遍伦理,但可以追求“最低的最大化”(minimazation)意义上的普遍伦理(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1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为此,他们分别以生态学、政治自由主义、交往行动理论等为基础建立起新型的社会伦理体系。由此可见,他们追求的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全球共识意义上的普遍伦理体系。

      对于此种理论,我国一些学者也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种伦理观不仅在内容上具有“西方中心论”的偏狭性,而且在方法论上也存在问题。因为要使一定合理的价值体系为绝大多数人认同,关键不在于对它如何设计和论证,而在于事实上人类绝大多数个体之间是如何形成统一的生活方式、切身利益和思考原则等等。为此,他们寻求方法的更新,主张基于人类活动、交往的社会关系结构、特定的活动方式及其条件等客观的社会存在的“内生式”思路(或曰“自下而上”的理论论证方式),反对那种“以个人的自我意识为起点,‘个人→他人→一切人→可普遍化道德’的‘外推式’思路”(或曰“自下而上”的理论论证方式)(注:李德顺:《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万俊人:《普世伦理及其方法问题》,《哲学研究》1998 年第10期。)。

      我们认为,他们的判断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仅有方法论上的改进是不够的,还需要研究方向的适当定位。因为各种形式的普世伦理不仅存在着理论上的种种困难,而且存在着实际操作的困难。

      首先,从主观上讲,我们要建立一种普适性的全球伦理体系,就要求有关主体的意识具有绝对的普遍性,不能受到任何非全球意识与观念的影响。

      其次,普世伦理实质上是一种最低要求意义上的全球性的普遍同质伦理,我们要真正形成此种伦理还必须具备如下的客观条件:即全球政治、经济的同质化,全球利益的一体化,全球价值的同一化。用一些学者的话说,就是要以“人类共主体形态”的客观形成为前提。可是,由于利益的多样性、政治的多极化和文化的多元性,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目前,学术界有许多人对全球经济一体化抱有幻想,以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家会随着跨国公司等全球性机构的出现而逐渐消亡,人类总有一天会达到“全球政治与经济的同质化、全球利益的一体化、全球价值的同一化”的境界,实际上,这是一种注定永远无法成为现实的浪漫主义的幻想。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合作”条件下同时没有忘记自己的民族利益,跨国公司也无法摆脱同其他经济主体的矛盾和冲突。实际上,全球一体化只是意味着全球整体关联性的增强,并不表明各地区、各个国家的利益差别就会因此消失。何况当今世界经济在出现全球同质化趋势的同时,还出现了与之相对立的散裂化(fragmentation)的趋势, 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全球性的区域主义”(globalregionalism )或“全球性的地方主义”(global localism),由此可见一般(注:俞可平、黄卫平主编:《全球化的悖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66~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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