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伦理关系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1952—),江西南昌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从事伦理学研究。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人类的交往实践内在蕴涵着(及交织着)“主—客”关系和“主—主”关系这样两重关系。其中,“主—主”关系(交互主体关系)就是人类的伦理关系。“主—主”关系是一种具有价值蕴涵的关系,这种价值蕴涵,即为人类个体主体间相互平等的承认与尊重。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实现这种内在价值蕴涵,是一个人类自由的问题。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都把伦理关系片面化、畸形化了,“主—主”关系异化成“主—客”关系。而人类历史的进步表明,人类社会正朝着普遍主体的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的道德自由的终极目标迈进。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字号:

      一

      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体现或合乎伦理规定的关系。伦理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从其发生机制而言,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发展于主体间(intersubjective )的具有伦理意义的社会关系。那么,伦理关系的基本性质是什么?理解伦理关系的前提是理解社会交往关系,人类社会的交往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是伦理关系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社会交往是基本的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在社会中的交往是多方面的、全面的,既有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性交往,同时也有思想、意识、观念交流沟通方面的精神性交往。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社会生产必须以个人的交往为前提,而个人的交往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交往。所谓社会交往,就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团体或团体与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交互影响的方式与过程。而只有有了社会交往,才会产生社会关系,或者说,社会关系是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人类的交往关系是社会实践的基本要素。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认识主体与活动主体通过一定的工具(以工具为中介)从而与需认识和改造的客体发生联系的纵向性的“主—客”图式的行为过程,而且是横向性主体间“主—主”关系发生与展开的过程。这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建构,也就是主体间的交往关系的发生与发展。换言之,人类的实践活动本身不仅是单纯的“主—客”对应性的实践活动,而且是主体间的交往实践活动。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是在这样两种生产实践中进行的,一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二是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马克思说,生命的这样两重形式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3.)。马克思这里所说的自然关系,主要是指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社会关系(家庭关系与生产关系),就不仅是通常所说的实践中的主—客关系,而主要是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关系(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几乎与生产关系同义语的意义上使用“交往关系”这一概念)。因此,就人类的实践活动而言,并非是先有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而后才有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关系。生产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在一定的交往关系中与自然发生关系,进行生产的。而所谓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人们通过交往而体现的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当然,这里是从生产实践的意义上谈交往,交往实践与生产实践本身是人类的一体性的活动,而非分离性的活动。同时,人类主体间的交往还有纯粹思想精神性的交往(惟一地以语言为中介),即远离一定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政治、思想、文化、宗教等的交往活动。而正是人们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通过交往形成社会关系,进而构成社会。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0.)又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63.)人们在生产、 分配和交换过程中进行经济交往,在经济交往的前提下建立生产关系,并在这个基础上发生政治、思想、文化等全面的人的交往关系,进而构成社会。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的组织、结构体系也就是社会的交往关系体系。交往实践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

      在社会实践领域,尤其是在生产实践领域中,人类的交往关系与自然关系是内在相关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交织着主体—客体关系与主体—主体关系(交互主体关系)的人类的基本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实践活动中的主—客关系,一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来理解,二是从交往关系方面来理解。交往关系不仅蕴涵着主—主关系,同时也蕴涵着主—客关系。这是因为,任何主体与主体的交往,不论是精神思想性的交往,还是物质性的交往,都存在着一种相互认知性的前提,因而都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交往实践不能脱离主—客关系而孤立存在,但重要的是,交往关系不可能为主—客关系所淹没而逃出理论的视野。这是因为,人类交往关系中的交互主体关系同人与自然的主—客关系的重大区别则在于,前者有一种相互对待的价值蕴涵,后者则没有(如果像现代环境伦理学那样,把后一种关系同样看作是交互主体关系,那也可以说有,但这个意义仍可看作是前者的一种引申,当然我也赞同)。并且我们还要看到,即使是人们之间的精神思想性交往(纯粹借助语言进行的),也并不仅仅是一种主观性的活动,而不具有客观性。实际上,人们的任何交往活动都是一种客观的活动,所谓客观性,就是指它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互动。而它的主观性,则是指任何交往都内蕴着体现人类的交往主体间的价值意蕴,即它的伦理意义。而且,广义的人类实践关系则涵盖了这样的双重关系(主体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实践本身既是一种客观性的活动(或物质性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关系的展开。

      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就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种实践关系。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是资本生产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形态。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这样两重性的统一,而商品作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其二重性体现着人类劳动的二重性。劳动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所具有的二重性是,一方面,作为具体劳动,它创造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的创造,是人类劳动实践作为主—客关系的价值结晶。另一方面,作为抽象劳动,它形成价值。而商品中的价值,则是劳动实践中的主—主关系的产物。因为价值不仅是具体劳动的凝结,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的是人类的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关系仅从单个商品自身是无从反映出来的,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该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才能显现。而一个商品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所体现的是一个劳动主体与另一个劳动主体的经济价值关系,即不同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因此,劳动的二重结构,正是“主—客”关系与“主—主”关系这样双重关系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具体劳动所蕴涵的这二重结构、两重关系,同样体现在整个社会的资本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资本家雇用工人生产(具体劳动)的产品,最终总要转化为社会一般劳动,成为商品,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与价值追求的实现,体现了人类实践关系的物质客观性与精神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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