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我国学术界近年来日益重视和瞩目制度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伦理学中过去并不显性存在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制度伦理学成为我国伦理学界探讨的一个热点。有学者甚至认为,加强制度的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加强制度建设,是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那么,何谓制度伦理,制度伦理何以可能,制度伦理何以必要?本文拟作讨论。 一 何谓制度伦理 什么是制度伦理?我国学界目前尚无公认的、统一的定义。总结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有代表性的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唐能赋教授把制度伦理称为“伦理制度”,认为“伦理制度”就是人类道德生活中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是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的道德法典。刘怀玉先生的看法大致相同,他认为制度伦理是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即与政治、法律制度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王南湜教授在此基础上具体地指出:制度伦理是不同于个体伦理的、明文化了的道德良心与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权威机构即构成了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力量。按一般化程度,制度伦理可分为最为一般化、适用于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法律和一般化程度较低一些,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的职业伦理两个层次。 胡承槐先生把制度伦理称为“体制的道德性”或“体制伦理”,认为“体制的道德性”或“体制伦理”范畴是相对于个体道德来区分的,其基本含义是指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它由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环节表现出来。它依附于体制而存在,对于维系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行为的善恶由社会的体制德性所规定。体制的道德性具有深刻性和广泛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客观性、异己性、重复性和形式的统一性等特点。 陈根法、高国希先生认为制度伦理是社会伦理的组成部分,它是群体、社团、组织、政府等行为主体的道德活动规律及制度、体制、法规、政策、典章的道德合理性。段治乾先生则认为制度伦理是指存在于那些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为现实社会生产、生活提供基本框架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类型之中的伦理。项义华先生则直截了当地指出:制度伦理是指人们对制度的道德评价。 方军先生认为:制度伦理有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的一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任何制度伦理所要满足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公正原则、普遍性原则和历史性原则。这种意见的影响比较广泛,其合理性也显而易见。 上述各种观点都认识到,制度伦理是不同于个体伦理的社会伦理之组成部分。学者们在界定制度伦理时,实际上是从两条思路来进行的:一条思路是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伦理道德制度化、明文化;一条思路是以伦理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本身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即把制度伦理道德化。笔者以为,要界定制度伦理,确立制度伦理的科学内涵,必须搞清制度的含义,因为制度伦理中的“伦理”是附着于制度才得以成立的,若制度不明,伦理焉附?从前述的两条思路中的某一条思路来界定制度伦理,各有合理性,也从一定程度上或某个侧面揭示出制度伦理的含义,但笔者以为,这种关于制度伦理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导致这种不全面的看法的关键就在于人们对制度的看法存在分歧。 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范畴,可以从多学科、多角度来加以界定。从社会学意义上看,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体系和某群体、行业、部门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斯认为:制度就是人为设计的各种约束,它包括规则、法律、宪法等正式约束和行为规范、习俗、自愿的行为准则等非正式约束;一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制定、完善并执行准则、规章的活动即制度建设。早期制度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康芒斯认为,制度是指约束人的行为的集体行动;诺斯也把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的实施及其特点作为制度的重要构件。因此,制度既指准则,也指制定准则的活动。 根据制度的这两层含义,我们认为,制度伦理就是指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 1.制度伦理是指制度伦理化,是反映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 制度伦理化是指伦理化了的制度,亦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者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做道德评判,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恩格斯说:人们总是从自己的生产和交换关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一定制度一经形成,它就构成蕴含着道德价值和人们道德评价的有机系统,人们把这一系统中蕴含的道德价值牵引出来,就形成制度伦理,从这一意义上讲,制度伦理实际上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制度的伦理化有三种基本情况:其一,人们对一定制度所做的伦理评判,如邓小平就认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还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制度“好”和制度“不好”就是对制度所做的道德价值评判。其二,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即经济、政治、法律等制度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一定的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制度以道德性为基础。诺斯曾把一定的伦理道德当做制定规则的规则;美国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制度包含着道德涵义的广义概念,如诚信、良心等等,否则就是值得怀疑的;富勒则指出,一个真正的制度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即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一旦国家所施行的制度没能蕴含道德性质,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马克思在比较市场经济体制与自然经济体制时认为,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着“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利己主义)”等伦理特征。其三,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和道德价值理想,如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构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伦理和终极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