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看来,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如果市场行为的主体是经济人的话,那么政府就是“道德人”。政府关心的是社会的共同利益。它的每一种努力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公共目标,它的活动可能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但是却具有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在这里我们要考察在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的国家里,政府在进行公共选择时是不是这样一个完善的道德人。 一、公共选择的前提上的道德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市场机制本身是无法实现公共目标的,如不能有效地生产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等。为了实现公共目标人们必须依赖政府的权威进行公共选择。让我们首先考察政府所进行公共选择的社会前提在道德上是否公正。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来,在完全的市场交易过程中,社会的资源能够达到最优化配置。通过市场交易,每个人都能使自己的物品达到边际效用最大化,每个人都能从市场交易中获益。市场经济的这种交换过程是公平的、自由的。它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和公平的价值目标。在这里没有任何人强迫另一个人参加市场交易。这种交易是自由的。同时每个人也能够从市场交易中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例如劳动获得报酬,资本获得利润等,这是公平的。但是市场本身不是绝对完善的。市场过程会产生外部性,存在信息不对称、垄断等问题。这些问题是不能完全靠市场本身来解决,需要政府来解决。无论经济学家所持的是自由主义观点还是非自由主义观点。这是他们大体都接受的基本观点。这也是政府公共选择的社会经济前提。我们首先考察这个社会经济前提是不是如人们所说的那样是公正的、自由的。 从表面上来看,市场交易是公平的、自由的交换。在许多资产阶级学者看来,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自由。市场和自由是互为前提的。但是我们却不难看出,在这里自由的含义仅仅意味着,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人为的强制在其中起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制度中不存在任何强制。按照林德布洛姆的分析,在市场制度中必然存在着某种权威和强制。第一,“在发达的市场制度下,多数拿工资的雇员事实上是在某个权威制度中……度过他们的工作日的。”(注: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 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第二,如果人们可以参与市场交易的仅仅是自己的劳动,那么他们只有接受被雇佣的事实。如果他们的生计发生困难,并且就业岗位不足,生活毫无保障,那么他们就失去选择的自由。关于这两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曾经进行了非常生动的描述。毫无疑问这种权威和强制是对于人们的自由的威胁。或许人们会说,对于在权威制度中工作的人们可以随时中止这种活动。不仅如此,人们是自愿接受这种权威。但是,判断一种权威是否限制人们自由不是由人们是否自愿接受这种权威为依据的。如果人们因为贫困,或者因为某种不正常心理(如受虐狂的心理)自愿成为奴隶,那么一个人使用非强制手段来奴役另一个人就是正当的,合理的吗?显然这是对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平等自由观念的极大嘲弄。当年卢梭十分精辟地说:“难道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自由吗?也许是的。”“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时刻,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注:转引自巴斯夏:《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在当代这种非人格化的奴役由于现代社会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而被强化。正如基恩所说“官僚主义的企业力求确保工人和平地和永远地脱离他们的劳动工具,使他们个别地和集体地永远受机器的奴役。军事纪律是现代资本主义工厂的理想模式。”(注: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虽然这种非人格化的强制手段与封建时代的人格化的奴役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种新形式的奴役毕竟不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所颂扬和标榜的自由。 那么这种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不是公正呢?我们姑且不管社会经济运行过程本身以及运行的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仅仅考察它的前提是否公正。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竞争是公平的,机会是均等的。但是,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运行总是有利于能够控制市场势力的一方。换句话说,那些有经济实力的人总是能够控制无经济实力的人。虽然机会是均等的,但获得机会的条件是不同的。市场经济就是在这种经济不平等的前提下运行的。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在市场运行的一开始就具有更大的获得机会的。如果进一步追问的话,那么这就要考察人们经济实力最初是如何获得的,也就是人们最初获得的财产是否公正。当然普鲁东的所谓“财产就是盗窃”的说法固然是错误的。我们姑且承认所有的人的财产都是通过劳动获得的(事实当然不是如此),但是人们应该获得其中的哪一分呢?在当初英国的圈地运动中人们应该仅仅获得篱笆下的土地还是篱笆中的土地呢?这样我们就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之中,或者我们就承认现行的财产制度,或者我们就得追溯那永远也无法弄清的财产的起源。 人们固然要说,正是由于市场制度的前提中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才需要政府来进行控制和管理,才需要进行公共选择,那么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人们的公共选择就必然是公正的吗? 二、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 按照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政府仅仅是一个裁判者或保护人。政府的权力都是人们自愿交出的,并用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的。那么人们究竟把哪些权力交给政府了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有多大的权力来管理市场呢?政府所拥有的这些权力是公正的吗?公共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进一步确定,在市场出现许多问题的情况下人们愿意交出哪些权力。这固然可以投票选择。但是这种通过投票选择来进行的公共选择至少有如下问题。 第一,按照市场经济的消费者主权的原则,个人是最知道什么东西能够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建立在不干涉消费者主权的原则基础之上,政府无权干涉消费者主权,但是政府一旦建立起来却会超范围地使用自己的权力。按照消费者主权原则,个人愿意消费什么,不消费什么是个人的主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们却认为政府比个人能够更好地作出选择。例如人们必须受到教育、人们不能吸毒、消费色情文化。我们姑且认为所有的人都已经赞同把这部分消费者主权交给政府了。这就是说,我们的部分消费者主权可以交给政府。然而我们却不难发现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一旦获得了干涉消费者主权的权力就可能进一步扩大它的使用范围。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政府常常给消费者提供超额的服务,提供过多的公共物品。沃尔夫指出,政府缺陷的根本问题是内在性。这种内在性在政府机构的行为中就表现为,政府机构努力使预算增加。而预算增加的后果是给人们提供了超额的社会服务。如果我们再考虑到政府这样做更多地是为了扩大自己的收入、增大自己的权力,那么我们便要问,政府这样做是公正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