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少来,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博士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社会正义原则哪里寻找?如何确认?这是一个有关社会道德合理性基础的理论问题。本文在分别梳理思想史上有关理论,并在重点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给出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上,从应然视角,论证了个人权利的道德基础及其合理性与限定性,以期达致一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结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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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一个社会源于何处,型构怎样,从应然视角的逻辑来看,社会正义原则都应成为其社会维继的道德合理性基础。然而,有关社会正义原则的根据、确证各家理论则各自有别。本文尝试从学理上梳理各家观点的逻辑进路和依据,并重点分析罗尔斯与诺齐克有关此一问题的同异,最后探讨一下个人权利与社会正义原则的关系。

      一、社会正义原则的渊源与根据

      依据不同的哲学认识论和社会正义价值预设,不同的理论会从不同的学理路径追溯社会正义原则的渊源与根据。从有关社会正义的思想史上来检视,学理上的基本进路有两途:1.经验论式:具有经验现实倾向的学者关注传统、现实及具体历史境遇中的现实人性,他们往往循感性的经验路径从具体的历史、传统、现实中寻求正义原则的根据。这种追寻路向往往带有某种目的论意蕴,认为“善”独立于“正义”,正义就是能最大限度增进善的东西。如快乐主义界定的“快乐”,快乐既是道德的来源,又是道德善恶的标准;功利主义寻得“最大功利”或“平均功利”。这样,“正义”就依附于“善”,善优先于正义。如功利主义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也就是能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功利的原则,这也是一个社会的最高道德原则。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追求的“共同善”的观点也具有这一倾向。这一路径的缺陷是作为原则基础的经验、传统、现实会因时因地不同而千差万别,所以建立于其上的正义原则往往只具有相对的权威,而不具有普适性。还有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善”而容易容忍侵犯少数人的权利,而不具有绝对性、根本性。2.理性论式:从人具有理性、自由意志和选择能力的前提出发,摈弃经验论式的向下探寻路向,而转向在能动主体的理性及自由意志中寻找根据。依据其是否具有目的论倾向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目的论意向的,如“至善主义”,以人的优越性的完善为目的,正义原则即为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人自我完善的原则。另一种是以康德为代表的,认为道德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现实境遇中寻找,而应完全先验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寻找。康德认为那些最基本的普遍道德原则也是检验任何一个原则道德性的基本标准。这便是他提出来的三个绝对命令:普遍立法原则、人是目的原则、意志自律原则。康德的道德原则是纯粹道义论的,是理性人自己为自己立法,不为任何欲望、功利等外在善所左右,具有绝对的普适性,这也是以后道义论原则普遍具有的倾向。

      罗尔斯(John Raws)和诺齐克(Robert Nozick)是在同一自由主义思想传统内,从同一理性论式进路探寻他的社会道德基础的,只是各自的价值预设和侧重点不同。罗尔斯心目中的价值理想是西方根深蒂固的“自由、平等、博爱”,他所寻求的“良序社会”是能充分实现和促进这一价值预设的。他认为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运行的首要基础,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同时认为他的一般正义观及具体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和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大多数人持有的正义直觉信念相协调的。其实是罗尔斯从自由主义思想传统和大多数人中普遍流行的正义观念中来构思他的正义原则,然后通过“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理性人”等理性设定,并在和其它正义原则方案的比较优劣中由这些互不忌妒,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人来选择其正义原则。

      诺齐克则循着理性论式从绝对自由主义立场出发,预先设定个人权利的绝对正当性,并承继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除非本人自愿,不能被牺牲或被作为达到其它目的的手段。认为个人权利是一个根本道德标准和绝对的道德约束,当然也是社会建构、国家成立的道德基础。并被极端推至为是附着于任何行为之上,并对任何行为都始终有效的道德边际的约束。

      罗尔斯和诺齐克有其相通之处:两者都承继理性论式寻求普通正义原则;都用契约论来作为其理论推演的逻辑起点;都是道义论者,都强调正义独立于善,优先于善,并把道德正义作为社会建构的道德合理性基础;两者都站在自由主义传统之内,认为个人自由不可侵犯;而作为其共同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的是两者都从抽象、分立的个人出发,以个人权利为核心来理性构建其社会正义原则的。并主张个人高于社会,是根本的道德源泉和价值归宿,社会只是在服务于个人和满足于个人的意义层面上才有其存续和发挥功能的道德合理性,只是理性追求自身利益的各个分立的理性人的合作体系,社会不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和目的。

       社群主义依据其认识前提和价值预设, 对新自由主义(Newliberlism)理论进行了批判, 第一认为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前提预设:理性的、抽象的分立人是虚假错误的,不能正确揭示人与其社会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这种抽象的自我及个人可以是任何东西、可以扮演任何角色,采纳任何观点,建立在这种绝对自我之上的道德,导致了道德的解体和道德的相对主义。第二,这种各自从抽象理性人出发,各依其理论构思而设计出来的社会道德规范使道德失去了客观统一的公度标准,结果不同的道德规范之间仅仅变成了断言与反断言的争吵,“并且这类论争不可能从理论上得到合理的解决。”(注:〔美〕A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文本序言,第1页。)第三,自由主义从个人权利的天然正当性基点出发,首先构筑社会公共道德规则的逻辑进路也是不正确的。它使规则成为道德生活的首要概念,伦理学退化为构思规则的理性设计,但是不管规划制定得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有良好的美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规则,规则方能有效力。

      社群主义强调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并认为历史、传统、社群、关系等非个人因素在人类生活中具有基础性和必然性的意义。他们主张以社群为立论起点,因而寻求的是一种以共同善为价值目标的价值伦理或以个人内在品格为基点的德性伦理。主张道德生活首先是现实中人的生活,因而不能脱离历史、传统、文化等丰厚资源,不能剥离人生活于其中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景。麦金太尔(AlasdairMaclntyre )在开掘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的基础上倡言回归亚里士多德传统。(注:〔美〕A·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但社群主义也有其自身的局限,如不存在抽象自存的社群,社群总是以分立的个人为基础和单元,强调社群价值以至绝对化,就会压抑甚至侵犯个人自由。还有从具体各别的历史文化传统及现实境遇中寻得的道德规范及美德标准能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人类共同的道德基础又如何给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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