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或称公正,有时称平等、正义,这是一个广泛的范畴。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只有在近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才成为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为了研究能够深入而不引起歧义,需要先从哲学层面上界定。公平,在肯定意义上必然包含它的对立面——不公平,只有包含不公平因素的公平才是现实的和具体的。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本质上已蕴含不公平的因素,因为经济活动中对一些人是公平的,对另一些人则是不公平的;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公平的,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则是不公平的。因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决不意味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平均或均等,也不意味现时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而是要确定一个变数,用来判断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的合适的“度”。这个尺度如果以道德这一价值判断来确立,使经济伦理——公平这一范畴得以成立,它的客观依据则是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本文从宏观上进行研究,不涉及作为经济伦理公平范畴的具体的规范。 一、公平是交换价值理想化的表现 作为经济伦理范畴的公平,是调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杠杆,所以必须放在经济活动本身之中考察,才能寻找到适当的“变数”作为调节利益关系的伦理尺度,而这个尺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本性,道德评价由此产生。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企业等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他们处在这样一种经济关系之中,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这就构成了主体的社会规定性,使他们处在同一规定中。商品生产必须有交换行为,商品生产者的目的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商品交换也就成为了公平的经济前提。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是建立在以商品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关系之上,即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商品交换行为成为经济和伦理的结合点。 在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经济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都有个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的主体。因此,作为商品生产者之间不存在依附关系,不存在一方可以掠夺、无偿占有对方产品的特权,双方都是自由的和相互尊重的,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 经济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并且处于一种公平的地位,本质上是由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商品交换所决定的,公平不过是交换价值的理想化的表现。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7页。 )在商品交换这一经济形式中,交换价值起着决定性作用,它成为商品交换者的全面公平的现实的基础,是经济伦理上的公平这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的依据。对此,可以从商品交换行为的起端、交换行为的内容和证明交换行为中价值相等的表现形式——货币,这样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从商品交换行为的起端来考察,经济关系的主体即商品交换者是处于同一规定中,因而是公平的 在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态中,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和交换行为都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客观的、历史的、由社会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衡量商品生产效率的尺度,对任何商品生产者一视同仁。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生产的铁的必然规律,使商品交换者处于同一规定之中,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谁都不比谁占优势,谁也不比谁处于劣势,就这个意义上来说,交换者处于公平的地位。就市场经济为交换者提供的外部条件,政府为交换者提供的法律上的同等条件来说,交换者也处于同一规定之中,是相互平等的,也符合经济伦理中的公平原则。 (二)在商品交换行为中,就商品交换者的交换内容来说,他们处于公平的地位 商品交换者在交换商品时,他们交换的内容是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必须是相等的,这种相等不是由他们自己的意志决定,而是由生产该种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因此,交换者交换的商品不仅交换价值相等,而且又必须客观地由市场来承认它们是相等的,因此他们交换的商品必须体现一般价值的等价物。这时候,商品身上的自然差别消失了,而且随着流通不断消失,交换者都只在商品(物)上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相等,因而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从交换的内容来说完全是公平的。 即使在交换内容之外,即从处在经济形式规定之外的内容——商品的使用价值考察,这种规定之外的内容也成为商品交换者的社会公平的基础。所谓商品处在经济形式规定之外的内容,指的是被交换的商品的特性和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或者说就是被交换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这完全无损于交换者的个人的社会公平,相反地,商品的自然差别成为他们取得社会公平的基础。因为如果交换者的自然需要没有差别,如果被交换的商品没有不同的使用价值,那末交换者之间就不会在市场上互相交换各自的商品,正因为交换者在自然需要上和在生产上的这种差别,才会导致他们在交换以及在交换中的社会公平。可以说,正是这种自然差别成为交换者的交换行为中的社会公平。 (三)从交换行为的中介这第三种经济形式来考察,交换行为本身需要媒介作用才能完成,这个媒介就是货币,货币成为公平的物的形式,而且是异化了的形式 只有货币才能使交换价值实现,从而使交换者的社会公平得以确立。因为货币才使交换价值得以实现,并且只有在发达的货币制度下交换价值制度才能实行,货币制度实际上只能是这种公平制度的实现。就货币作为交换行为的尺度来说,它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一切商品交换的共同尺度。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所有特殊的交换价值均可与之交换的一般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货币作为一般交换价值也就成为所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代表,有了货币也就有了一切商品。在交换行为的流通领域中,通过货币把交换者之间的一切差别扬弃了,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商品去与货币交换。同时,因为货币本身是流通的,它可能在这个人手中,也可能在那个人手上,人人都可能作为货币持有者。因此,就货币本性而言,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都是公平的。从另一方面讲,当货币持有者去购买商品的时候,这位持有者是显贵还是一般老百姓都无所谓,用多少钱买多少货,他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表现在购买的商品价格上,他们之间的一切差别都消失了。在物的形式上他们的社会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人人处于公平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