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儒家伦理学说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伦理学,从遥远的先秦直到本世纪初,一直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创立过辉煌的业绩,但是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它已经日薄西山,无可挽救地衰落了下去。其间,虽然有些学者,例如张东荪、冯友兰、贺麟等试图给它注入若干西方近现代精神的血液,以冀起死回生,结果都不很成功。这些尝试最后被一场疾风暴雨般的社会革命所打断。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现代伦理学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迄今为止,它大体上经历了三个时期:从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属于萌发期;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末属于恢复活跃期;而90年代开始则迎来了发展期。分析这三个时期的伦理学的命运和历史特征,它所研讨的主要内容,就能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伦理学所走过的道路以及今后发展的方向。 在萌发时期的中国现代伦理学,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建国的最初十年,尽管社会上非常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但是,应不应该建立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包不包括伦理学,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其所以这样,一方面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大师的著作并没有提出要建立伦理学,虽然他们本人提出过许多重要的伦理和道德的观点,然而在他们看来,伦理道德与经济、政治等问题相比较,终究居于次要地位,无暇顾及。前苏联建立后几乎40年未研究伦理学,也受这个原因影响。而社会上当时一切“向苏联学习”的政策,自然更加重了这种趋势。当时的许多学者还不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去探索伦理道德领域的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当时大家不知道怎样对待以往的伦理学遗产,把古代的都错认为是封建主义的,西方的都是资本主义的,而对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文化,也片面地认为只能够批判和抛弃,不应该吸取和继承。这种倾向和做法,也使伦理学无从发展。但是50年代末到1964年前后,情况有了改变,不但苏联开始研究伦理学的榜样启发了中国学者,当时施什金的著作已经被很多人知道,后来又在中国翻译出版,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学者们从本国的实践和文化传统中,认识到伦理学的重要性。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系列的伦理学论文和著作,如李奇在《新建设》、《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鲜明地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任务,并论述了它的特征、任务、研究方法和基本内容。这些文章后来被编辑成《道德科学初学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此时,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建立了伦理学研究小组,并且第一次招收了硕士生。与此同时,在上海的周原冰,也写出了《道德科学论集》等著作;中国人民大学的罗国杰不但主持编写了第一部伦理学教学大纲,并且在该校建立了伦理学教研室。北京大学的张岱年教授出版了《中国伦理思想发展规律的初步研究》,周辅成教授主编了《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册),等等。一时间伦理学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了起来。然而文化大革命的一场风暴,吹尽了这个园地的满目芳菲。早在1964年前后批判吴晗的《说道德》等三篇文章时,已经使人感到了“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形势,接踵而来的“扫四旧”,更是完全否定了一切道德。当时社会上真是善恶颠倒,是非混淆,完全脱离了原来的轨道。到处是“打、砸、抢、抄、抓”,反对“温、良、恭、俭、让”。现在有人认为“文革”是“道德主义”的产物,其实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非道德主义”的产物。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伦理学第一个发展时期的历史,第一个结论就是社会离不开道德,离不开伦理学。这是一个特殊的思想文化领域,有其特殊的内容,承担着特殊的任务,什么也不能代替它。政治、法律与道德诚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它们不能代替道德。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都是如此,建设社会主义也不例外。 第二个结论就是研究和发展伦理学,必须正确地对待古今中外的伦理文化遗产,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盲目排斥。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不能背离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道,而只能是全人类一切优秀伦理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当然这种继承不是全盘地吸收,而只能是批判地继承,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和人体的新陈代谢一样。 1976年中国人民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革”,特别是在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伦理学也得到了新生,跨入了恢复与活跃期,1980年在江苏无锡市召开了全国第一届伦理学讨论会并成立全国伦理学会是其最显著的标志。在这以后大约十年,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首先,在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领域,一方面承接着60年代初发展的势头,许多著名学者的著作纷纷出版,例如李奇主编了《道德学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周原冰撰写了《共产主义道德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罗国杰主编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等,他们不约而同地构建了一个伦理学体系,这就是立足于“人的社会或社会的人”这个理论基点,认为各种道德观念,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决定的。人类的道德处于不断地辩证发展过程中,从低级到高级,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在阶级社会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种伦理学说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和价值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个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和指导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它包括以下几个规范:为人民服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爱护公共财产;热爱科学、坚持真理;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另外还包括社会公德、爱情婚姻和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等几个领域。这个伦理学体系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得到全国多数伦理学工作者的认同,以此为框架编成的许多教科书和伦理道德读物在学校里和社会上广泛传播。 然而,在伦理学领域里也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论,甚至对以上体系进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人性论和人道主义的论争。有的人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企图从人道主义等方向中找出答案。他们认为,“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高举费尔巴哈的旗帜“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强调“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自然欲望”等,主张有一般的、抽象的“人性”(人的良知、理性、需要)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把历史发展过程描绘成“人——非人——人”,即人会产生异化而最后复归为人。这些既是哲学,又与伦理学密切相关的问题,关系到伦理学的根本出发点。1984年胡乔木发表了《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重要文章,他指出,人道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这是唯心主义,同马克思主义根本对立的;一是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对此不能笼统反对,应当批评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宣传和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