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再思考

——兼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理解

作 者:

作者简介:
朱学权 中山大学哲学系98级硕士生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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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公平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公平作为一个社会范畴,主要是解决社会资源分配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即个人在享有社会权利和承担社会义务时与社会上其他人相比较是否合理的问题。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5页)在西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由于它们深刻体会到只追求效率不顾社会公平所付出的十分沉重的代价;因此,从实践上都着眼于把确保社会公平从而达到社会效率的全面提高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并就保证社会公平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例如对低收入经营者实行小额无息贷款、对遗产实行高额征税等)。在理论界,不少理论家也就社会公平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理论。例如,罗尔斯认为,要保证社会公正,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二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些实践和理论,很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应当体现如下原则:

      1.机会平等原则

      机会平等原则是社会公平的最基本的含义。社会的全面发展依赖于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而机会平等是每个人全面发展的前提。所谓机会平等,主要是指每个人应该享有满足其本身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最低需要的权利,即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机会平等就体现为,不管人们处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他们都能够确保生存下去,并且,对每个具有同样禀赋和努力人来说,他们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的不同,有些人在享受基本权利时毫不费力,另一些人可能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能维持,更谈不上追求其他的社会权利。因此,要保证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按罗尔斯的说法,就必须“对社会体系增加进一步的基本结构条件”(《正义论》第69页),即在经济交往领域之外建立一套公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公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协调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能充分施展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使社会总体得益。相反,从历史上看,不公平的政治制度不仅使大多数人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从而造成整个社会效率低下;而且带来其他制度的扭曲,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结构的紊乱。

      2.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上坚持的一项重要分配原则。但是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平均主义思想长期影响,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全面体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这一原则的理解过于狭隘,把它仅仅理解为按照劳动量的大小来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在思想上阻碍着人们的积极性,社会效率得不到长足发展。“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规律。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不应当单单以劳动量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它更主要的应当是在社会制度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提供的各种要素(包括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使用权等要素)所获得的收益来作为衡量的标准。在我国相当长的时期内,个人的技术、资本等要素被排除在社会权利分配之外,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制度,实践上不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把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结合起来,才能更充分地体现社会公平;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社会效率。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我国现在和将来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的分配原则,这实质上就体现了社会公平面在我国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3.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

      社会的发展是以人们之间在交往中产生的“合力”为方向的,因此,人们在交往中达成协调共同发展的关系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人们出生伊始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等因素,他们在生存的出发点上往往是不平等的,导致个体发展机会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到较强者和较弱者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产生两极分化,破坏社会的协调发展关系,这种不平等反过来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甚至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固然,每个人由于其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的不同,他应当享有不同的社会权利;但实际上,较强者之所以占有优势,往往是因为他们更多地占有了人们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这当中包含了较弱者创造的社会资源。为了确保有潜在发展能力的人实现其才能的发挥,以及对自然禀赋较差的人更好地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有必要采取差别对待,对这些人予以一定的支助和补偿。对较弱者进行必要的支助和补偿就是要改变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实际上也是体现了人们对机会平等的追求,其目的是要调动较弱者的积极性,达到较强者与较弱者利益追求的一致性。我国现阶段坚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帮助和带动后富”的共同致富的发展方针,在这里,“帮助和带动后富”实际上就是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的表现。

      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公平立足于人的自然和社会的实际状态,强调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达到出发点和结果的相对平等,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率的最大发挥。公平并不是指出发点和结果上的绝对平等。

      二、社会公平对社会效率的优先性

      1.社会效率的提高应以社会公平为前提

      人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在追求各自生活目的的实现。效率,反映的正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实现自己目的的程度。这种实现程度,在经济学中表示为:效率=产出量/投入量。在这里,无论是投入还是产出,都涉及到人的积极因素;因为愿意投入多少,产出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的积极主动性和主观努力有关。从社会实践上看,人的积极性越高,其活动效率也越高。

      但是,影响人的积极主动性的因素是什么?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一种社会激励机制,即能够保证社会成员大多数都能从中获利的活动规则。这样,我们就看到了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内在统一性。如前所述,公平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协调的重要保证;没有这种保证,社会将丧失赖以活动的必要规则,根本无效率可言。首先,从机会平等的原则来看,机会平等既保证了较弱者参与竞争的权利,它同时也不损害较强者参与竞争的机会,促使社会各成员在利益追求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社会制度的稳定,从而在机制上保证社会总体效率的提高。其次,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来看,人们的投入量越大,他得到的回报也越多,这无疑促使人们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效率的提高。最后,从差别对待和补偿性原则来看,给较弱者以物质或智力上的补偿,有利于较弱者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社会资源的创造,在很大程度上使较弱者不至于成为社会的包袱。这种社会财富的总量增加,客观上有利于较强者追求更多的产出,从而提高整个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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