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辩证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路日亮(1954—)男,山西大同人,北方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北方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44 林建成(1957—)男,福建福州人,北方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广东教育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要把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就要辩证地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实际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含义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质和量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判断标准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一与多的统一。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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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8754(2000)05—0006—06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敏感点。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方面,就是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要把改革真正引向深入,就必须突破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抛弃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全面地看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含义、主体地位、判断标准和实现形式。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应有含义是个人与社会的统一

      人们通常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未来社会制度只能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这种看法并没有什么错误,问题在于,人们往往忽略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这样的公有制应充分体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它不但不与个人相对立,而且应使个人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在《1844年凯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与自己的本质即社会本质相异化,个体和类处于尖锐的对立中。共产主义则使人重新占有自己的本质,个人和社会从对立走向统一。因此,共产主义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P120 )马克思告诫人们:在未来社会,“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1](P122)因为在未来社会, 个人与社会是高度统一的,“人的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1](P123)

      总之,按照马克思的辩证理解,只有与个人高度统一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社会。因此,他在巴黎手稿中,经常用“社会”或“社会主义”作为未来社会的代名词。未来社会应是人的高度社会化了的社会,只有在这样高度社会化的社会中,个人才能得到全面和自由的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或经济学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未来社会的必经之路,但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目的。“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但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人类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类社会的形式。”[4](P131)人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个人与社会的真正统一, 是人的完全的社会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人类社会和社会化了的人类。”[2](P18)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强调了未来的所有制关系应体现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应充分重视个人的地位和作用。“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6](P78)在他们看来,个人的活动和力量同生产力具有直接的相关性:“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2] (P73)因此, 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活动同生产关系的关系:“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行动或活动的关系。”[2](P78)个人活动的自主性程度是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演变相对应的:“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2](P73)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个人和社会、集体实际上处于对立状态,个人不是真实的个人,集体也不是真实的集体。因为在那里,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的。”而集体也只是一种“冒充的集体”或“虚构的集体”。未来社会的个人和集体是相互依存高度统一的,“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而集体也成为“真实的集体”。“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P78)

      在《共产党宣言》中,针对资产阶级关于共产主义否定个性、消灭个人自由的污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与资产者的偏见正好相反,共产主义不但不消灭个人的自由和个性,而正是要使个人得到自由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79)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思想,明确提出了“社会个人所有制”这一概念。他说:“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3](P21)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未来社会的所有制作为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是对个人所有制的重建:“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4](P267)马克思认为, 从分散的个人所有制到资本主义所有制再到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这是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同个人所有制绝不是对立的,相反,个人所有制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身应有之义。因此,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就不能把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抽象化,使个人成为抽象的个人,而应真实地体现个人所有制。具体地说就是:第一,不能用国家所有制排斥个人所有制。在国家所有制下,国家是经济生活的主体,它掌握和支配着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防止把劳动者个人变成名义的所有者而不是实际的支配者。第二,要尽可能地创造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机会,这样才能调动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第三,不能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割裂开来。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没有实际的使用权,所有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质和量的统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我们的国民经济必须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但是,在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问题上,人们存在着不同看法。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疑虑是:根据量变引起质变的原理,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下降必然会造成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从而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为避免这一结果的出现,有人主张采取两项防范措施:一是主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免让其削弱公有制经济;二是主张让某些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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