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的基础、内涵和结构

作 者:
江畅 

作者简介:
江畅,湖北大学哲学研究所教授 武汉 430062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在价值的基础、内涵和结构等价值论的基本问题上历来存在着众多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阐述了对价值论的这些基本问题的见解。作者认为,价值的存在论基础在于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而价值的伦理学基础则在于事物的有用性、欲望的指向性和事物对欲望的满足性,因而存在论的意义上的价值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有用性,而伦理学的意义上的价值则是人的欲望所指向的、能满足人的欲望的事物的有用性。文章还以人为中心把价值区分为“人的价值”与“对于人的价值”、“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根据都在于“合目的性”。“合目的性”是理解价值的关键,是价值的特质之所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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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 —854X(2000)07—0052—05

      自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一些思想家力图拓宽价值论的研究领域,在伦理学之外建立研究一般价值问题的一般价值论。与此同时,他们从经济学中引进“价值(value)”概念作为一般价值论的最基本概念。 尽管自“价值”引入哲学以来思想家们越来越多地使用这个概念,但并非所有的学者都把“价值”(value )这个词及其相应的形容词“有价值的(valuable)”作为价值论或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许多学者更喜欢用传统的价值概念:“好(good)”。不过在一般价值论的影响下,人们在使用“好”时已不限于传统的道德意义,而是扩大到日常的“好”的意义。所以,在当代学术界,“价值”或“有价值的”与“善”或“好”是意义大体一致的概念。对于这个哲学概念,哲学家们的理解很不一致,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这种分歧不只是字面上的、概念上的,而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关涉对所有价值问题的理解,关涉对整个人生问题的理解。

      一、价值的基础和含义

      “善”这个词,无论在西方语言中还是在中国语言中,本来是一个形容词,意为“好的”或“善的”。它有时也作名词用,意为“好”或“善”,但通常作形容词用,作为形容词,它用来指“某物是好的”。这里就发生了意义的分歧:它是指“X对于……是好的”呢,还是指“X本身就是好的”呢?在前一种意义上, “好的”是“对于……好”(good for ), 在后一种意义上, “好的”是“自身好”(good initself)。这里很明显,“对于……好”具有相对的、主观的意义,而“自身好”具有绝对的、客观的意义。

      这种意义的分歧并不只是理解上的差异,而是涉及到价值论或伦理学观点上的一个重大的、也是根本的分歧。价值存在于哪里?或者说,人们根据什么认为一个事物是有价值的?这个问题就是价值的基础问题,或者说就是价值的存在论或本体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以下三种基本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认为价值存在于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的属性。根据这种看法,价值是事物自身具有的,完全不取决于人是否需要、追求、享受和评价它,甚至独立于上帝的意志之外。由于把价值看作是独立自存的客观性质,因而这种观点被认为是客观主义的。这种价值客观主义通常具有价值绝对主义倾向,认为世界上存在着某种终极价值,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是这种终极价值的体现。

      第二种看法是认为价值取决于人,是人的需要或欲望所指向的对象。根据这种看法,事物本身不具有价值,某物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为人们所追求或使人得到满足,因而价值主要取决于人的需求,离开了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价值,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主观主义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并不认为主观需求就是价值,而是认为主观需求所指向的东西才具有价值,这种价值主观主义通常具有价值相对主义倾向,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因人、因时、因地而易的,根本不存在纯粹客观、独立自存、永恒不变的终极价值。

      第三种是认为价值存在于人(主体)与客体(事物)的关系之中,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根据这种看法,价值既不取决于主体,也不取决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客体的属性或功能等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致性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说”看来,客体的属性等是客观的,主体的需要(不包括欲望)也是客观的,因而作为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关系的价值也是客观的,是一种客观的价值事实。由此看来,这种观点似乎是一种价值客观主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种观点实质上是价值主观主义的。因为它同样把人的需要看作是价值的首要条件,同样承认价值必须有载体。区别只在于把需要与想要分开,强调需要的客观性。然而,人的需要与欲望是分不开的。需要已经欲望化、主观化,人为地把需要与欲望分开在理论上会遇到不少困难。

      价值客观主义的看法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因为人们所说的价值都是相对而言的,一个孤立的事物只有各种不同的属性和功能,无所谓价值,只有当它与另一个事物发生了关系,它才具有了价值的性质。我们说一个事物有价值,并不是说这个事物本身具有价值,而是说这个事物对于别的什么事物具有价值,价值就存在于这种“对于”之中。价值主观主义看到了价值的这种“对于”性质或相对性,这是合理的。但是,这种观点把价值仅局限于人,无法解释世界中普遍存在的价值现象,而且会得出许多与常识、科学相违背的结论。应该说,价值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存在于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之中,其基础在于事物的相互依赖性,归根到底在于一个事物对于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usefulness)。这就是价值的存在论或本体论基础。

      价值是普遍存在的,但在人这里有其特殊性。对于人而言,价值一般地说也是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但由于人能意识到自己需要什么,并能将需要转变为对对象的欲望。因而只有那种能满足欲望的对象才被看作是有价值的。能作为满足欲望对象的事物对于人是具有有用性的,但对于人具有有用性的事物并不都能成为欲望的对象。只有一个事物能成为欲望的对象,并能满足欲望,它才具有价值。因此,对于人来说,价值不仅取决于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还取决于人对事物的欲望,取决于事物与欲望之间的契合性。事物是价值的载体,欲望是价值的根据,事物与欲望之间的契合性是价值的实质。一个事物是否有价值以及它的价值大小就看该事物能否满足欲望以及满足欲望的程度。在这里,价值有三个要件:一是事物的有用性,二是欲望的指向性,三是事物对欲望的满足性。这三个要件就构成了价值的伦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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