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

作 者:

作者简介:
迟维东,烟台师范学院副教授 山东烟台 264000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认识与运用。它们是不同层次的思维范畴:辩证思维具有主观能动性,而思维辩证(法)则具有客观性;思维辩证作为一种方法论类型,其本身具有普遍性,而辩证思维作为思维的高级形式,只有掌握了思维辩证(法)才能进行辩证思维。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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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00]05—0076—02

      辩证思维是思维的一种类型,是一种高级思维方式,属于逻辑范畴。思维的辩证则是一种方法,属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然而,在一些辩证逻辑教科书中却没有将二者解说清楚。有的辩证逻辑教科书认为,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的科学,同时又将辩证逻辑说成是“关于辩证法的学说”,“论述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的辩证法,是辩证逻辑最基本的内容”,如此云云,不一而足。这就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模糊印象甚至于发生错觉,即思维的辩证(法)就是辩证思维。笔者认为,辩证逻辑研究的基本内容是辩证思维而非思维辩证(法)。辩证思维同思维辩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主要解说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之间的关系。

      一

      首先,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有其内在一致性,并且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在人的认识中,理论的逻辑行程应该反映着客观现实中对象发展的历史过程。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2页。)由此可以说,人的认识中的逻辑应该是客观现实的历史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是以理论的形态对历史发展的规律的反映而已!同时由恩格斯的这段话也可以清楚地看出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的辩证关系。逻辑应与历史一致是指从内在规律性上、从本质上符合,并非毫无差别的、完全的符合。现实的历史发展是个十分复杂而又充满曲折的过程。而逻辑的东西则是摆脱了历史本身的这种自然形态,撇开历史进程中大量次要的、偶然的东西,集中地反映历史发展中的规律性东西。

      其次,研究辩证思维的逻辑与历史一致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反映在思维领域中的辩证方法即思维的辩证法(简称为“思维的辩证”),这种思维的辩证也同样建立在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基础之上的,同样强调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思想史、科学技术史上的成果,都毫无例外地反映着思维的辩证途径及其意义。正如列宁所说:“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的途径。”(注:《哲学笔记》,《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1页。)只有懂得这个人类认识的规律, 才能使我们的认识符合外界不断变化着的客观世界,避免或少犯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的错误。要想使我们的认识与外界变化着的客观实际相符合,首先要做到对事物进行调查研究,使我们的思想、认识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事物的历史和现实的发展过程中概括出事物的规律,从而使认识反映客观,使主观辩证法过渡到客观辩证法。掌握思维的辩证法,对于总结工作、分析问题都大有裨益。

      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从整个辩证思维的某些模式中可以看出,辩证思维是对思维辩证(法)的具体运用,它也是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并在概念、命题与推理中表现出来的。它不是客观事物自身的矛盾运动,而是概念、命题与推理的矛盾运动。列宁曾指出:“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好象在一个基层的‘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这就表明辩证法是人类的全部认识所固有的。”(注:《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第410页。)可以说,离开了概念、命题和推理的辩证法, 也就弄不清什么是辩证思维。思维的辩证(法)不承认事物绝对分明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任何事物既是自身又是别的什么东西。多值逻辑也好,概率逻辑也好,模糊逻辑也好,它们建立的前提都是承认亦此亦彼现象的存在。这种建立在亦此亦彼存在基础之上的思维模式,正是思维辩证(法)的具体运用!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的内在同一性方面反映着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谐调与统一,主客观认识的对立统一。我们知道,辩证法既包括主观辩证法又包括客观辩证法,而主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是辩证思维。概念、命题、推理都是对事物的反映,而辩证法则把这种反映搞得更正确、更符合实际。“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4页。)这才是对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关系问题的正确答案,也是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内在联系的纽带与源泉。

      二

      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除了相互联系的一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同点:

      首先,二者的内涵与外延不相同。辩证思维属于逻辑范畴,它是思维领域中具有最大普遍性的概念,也是思维把握客观世界的极为重要的思维形式。它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辩证思维就是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与运用,是运用思维辩证(法)而进行的思维。它是以具体概念为起点的,由于具体概念反映整体,因此,又可以说辩证思维的起点是从整体出发的。这种从整体出发、顾及全面的思维就叫辩证思维。

      思维辩证(法)则是对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的反映。被反映的对象是辩证法,当然反映得到的影象也是辩证法,只不过是存在于思维领域而已。作为哲学方法论,思维辩证(法)在思维领域内有各种具体表现。就概念而言,其内涵与外延都带有主观性,但它们所反映的东西则是客观的。由此可以说,概念本身与它所反映的对象就表现为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概念的本质是事物共性的抽象,而这种共性是建立在个性基础之上的,因此它又表现为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人的认识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其认识的变化又会带来概念的不断变化,但在一定条件下它又总是有确定的内涵与外延的,由此又可以说,概念又表现为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命题、推理等各种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也是如此,这些都是思维辩证(法)在思维领域内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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