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加]司徒·康格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本文定义了社会创新的概念,并指出了社会创新的意义,概述了已有组织在创新方面的困难,并提出了完成一个创新要经过的若干阶段,富有启示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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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61(2000)04—0035 —03

      本文的目的旨在与读者展开一场关于社会创新的讨论。文中提出了组织创造不出自己的替代者的论点,并以加拿大参议院反贫困专门委员会为背景考察了对社会创新的需求,还分析了社会程序与社会组织的问题,最后阐明了创新的12个阶段。

      当今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已有若干世纪的历史。但另一方面,用于调查和解决医疗、农业、交通以及工业问题的方法的历史还不到一百年。成功与历史的悠久是成反比的。如果能够建立社会创新中心,那么大概就可以找到清晰的方法医治我们年代久远的社会问题了。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永远也不会消逝的种族冲突、失业、犯罪以及贫困。

      社会创新

      社会创新就是创造新的程序、法律或者组织,它改变着人们相互之间发生关系的方式。它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或使迄今为止还达不到的社会秩序或社会进步成为可能。

      代表社会创新的程序方面的例子包括:语言、文字、慈善事业、民主、罢工、审批、宣誓、检验、心理分析、培训。

      作为社会创新的法律方面的例子有:1388年的济贫法、1601年的儿童领养法、1689年的英格兰权利法案、1717 年的俄罗斯义务教育法、 1789年的瑞士失业保险法,以及美国在1875年以后实行的禁止虐待儿童法。

      可以称得上是重要的社会创新的组织方面的例子包括:学校、法院、下议院、工会、监狱、基督教青年会、儿童救济会、红十字会、童子军。

      另一方面,社会机构的创新表明,如果一个组织正在学习他人的已有知识和经验,那么这个组织最初采纳一项社会创新对它本身来说就是一个创新。

      组织不能创新出自身的替代者

      对于淹没在合理利用资源和提供更好服务的需求之下的组织而言,不能期望它们再次处于创新的过程中,不能期望它们作出创新。

      这些组织常常忙于应付最小的收支,既没有能力从事社会创新,也没有能力重新启动这样的过程。一个类似的情形是,人们曾经期望铁路公司创造出另一种更好的交通系统,但实际上是另一个不同的行业发明了汽车。由于那项重大的创新,汽车工业迅速地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交通系统,以及许多相关的社会创新。人们惊讶地看到,道路建设和维护、炼油工业、消费信贷、汽车旅馆、加油站、执照、保险,以及随这项创新而来的一系列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

      如果铁路公司一直控制交通方面的研究和实验,那么我们就还会是处在铁路时代。 社会问题和创新领域发生的事情也是完全如此。 自从1700年教皇克莱蒙特发明反省院以来,刑法改革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步。关于监狱的研究和创新被授予监狱官员,但他们像铁路公司发明不出汽车一样创造不出新的方法。只有那些对于维持现有体制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们,才能设计出刑法改革的更好方法。

      对社会创新的需求

      现有一例,加拿大参议院反贫困专门委员会很早就认识到解决社会问题需要新的方法,它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写道:“如此浪费和令人吃惊地在加拿大建立起来的社会福利结构已经不再有用了。”这些话,像其他许多警告一样,是有预见性的,因为我们的福利系统没有显著地减轻贫困,并且我们现在正在削减社会服务。

      尽管四分之一世纪以前这个委员会就对加拿大提出了警告,但是,没有作出任何认真的努力去创造一种减轻贫困的新方法。加拿大只是依靠教育和为失业者提供培训机会的老发明。这是金钱和时间的巨大浪费,明显不适当而且效率低。

      在发动大规模社会变革的愿望与满足这个目标所必需的社会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鸿沟。仅有钱是不够的。资源的再分配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创造新的方法、办法和制度。它们只有通过试验性研究的方法才能发展出来,首先设计、发展、检验,以及评价试验性的方法,然后再推广到更大的范围。

      加拿大的社会问题不是独有的,并且还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创造”出解决办法为止。虽然物理和科学研究方面的需要是明显的(例如在医学、农业、能源、动物、林业或食物领域),但是缺乏对社会疾病试验室方面的需求(例如减轻贫困、创造就业机会、教授语言、取得种族之间的和睦、减少犯罪、增进家庭的和谐、战胜吸毒、提供足够的住房以及平息劳工纠纷)。

      社会程序与社会组织

      社会创新既包括组织也包括程序。程序是组织在不同的环境下都可加以应用的方法。一旦一个组织被创新出来,它对创造新的方法提供服务或达到目标的问题很少予以关注。相反,它开始醉心于发展自我维持和延续的方法。教育机构对聘请教师的限制和福利机构对任用社会工作者的限制等等表明,保持本位至上的意图阻碍了思想或方法的交流。因而只能期望在体制外作出最有启发意义的社会创新,尽管这些创新应该在体制内得到发展并加以应用。

      社会创新中心常常与成果转化体制相隔绝。可以在大学发现这样的例子,大学对教学进行研究,并为学校创造了一套新的教学程序,但是却不能将这些方法应用到自己的教学之中!

      其他许多工具性的社会创新都没有得到应用或者被误用了,因为它们是旧体制的囚犯。许多工具性的创新仅仅得到了部分的应用,原因是为了保持现状而使它们受到抑制。

      一项社会创新诸如法院、学校、县市政府或监狱,培育了许多辅助的创新,从而创造了一个社会系统。比如,围绕着民法法院发展起来的社会系统就包括法官、陪审团、律师、辩护、验尸官、治安推事、法律条文、法律学校等。这个系统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又是一项创新,不过要调整到与这个系统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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