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进步的动力源

作 者:

作者简介:
俞可平,中央编译局当代所所长、研究员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创新的定义、种类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本文指出,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政府在推动创新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现代政府不仅应当是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而且应当是民主、开拓、创新的政府。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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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5961(2000)04 —0030—04

      创新(innovation)是社会科学中一个常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创新作出了各种界定。有人认为,创新就是发明和创造出与现存事物不同的新东西;有人说,创新就是产生、接受并实现新的理想、新的产品和新的服务;还有人指出,创新即是对事物进行创造性的改进。所有这些定义,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出了创新的某些特征。如果要给创新下一个比较全面的定义,我们认为,这个定义应当既能抓住创新的实质,又能着重指明创新与通常所说的发明、创造和革新的区别。按照这样的要求,我们可以把创新界定为:将新的观念和方法诉诸实践,创造出与现存事物不同的新东西,从而改善现状。

      与“创新”相近的概念有“创造”(creation )、 “创造性”(creativity)、“发明”和“革新”(invention), 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

      创造指的是产生出前所未有的事物,其强调的重点在于该事物的原创性或始创性。创造与创新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导致新生事物的出现。其不同点在于,创新的主体具有明确的主观意图,其目的就是在现实中应用新的观念、技术或制度等,创新的后果通常是推广应用新的事物;而创造的主体未必具有明确的主观动机,其结果也未必在实际中得以应用。一些学者特别强调创新主体以及创新行为所及对象主观上对新事物的认可和接受,甚至以此来界定创新概念。例如,研究创新的美国学者埃弗莱特·罗杰斯说:“创新就是一种被个人或单位当作新东西而采纳的观念、实践或目标。它几乎不管这一观念‘客观上’是否是新颖的,即不管它从时间上看是否是第一次应用或发现。个人主观上以为是新颖的思想决定了他或她对此的反应。如果一种观念对于个人来说是新颖的,这种观念就是一种创新。 ”(注:埃弗莱特·罗杰斯(EverestRogers):《创新的普及》(Diffusion of Innovations),自由出版社(The Free Press)1983年版第11页。)

      创造性或创造力,主要是指个人或集体所具有的发明或革新的品质和能力,它是所有创新的前提,但不同于创新。具有创造力,只是具备创新的可能。创新与其说是一种能力,不如说是一种实践,它是个人或集体的创造力的实现。要使创造力转化成创新活动,还要经过若干中间环节。善于创新的人必然具有创造力,但一个有创造力的人或集体,却未必是一个善于创新的人或集体。正如1994年《加拿大众议院听证报告》中的《一个创新的社会及政府的作用》一文所指出的那样:“创新不同于创造力。创新是对创造性思想的应用,是对革新的实现。相反,创造力是产生和表达新的思想观念的能力。所以,人们可能拥有创造力但却没有创新力,例如,人们只有新的思想,却不去实践它们。所谓实践新的思想观念,就是接受新思想,运用新思想,实施新思想,利用新思想, 把新思想转变成别人将花钱购买的产品和服务。 ”(注:引自1994 年《加拿大众议院听证报告》(Report of the Auditor General of Canada to the House of Commons)第5 部分《一个创新的社会及政府的作用》。)

      发明和革新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invention”, 在汉语中虽是两个单词,其含义基本相似:发现新的思路、方法、手段或措施,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在汉语习惯上,发明和革新兼用于科学技术领域,在社会领域则很少用发明,而多用革新一词。发明/革新与创新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通常针对于某个具体的问题、某项具体的措施或某种具体的事物,而创新则是发明或革新的推广应用,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有的学者根据创新与革新/发明的内在逻辑进程来区别两者:“革新是创新过程的第一阶段。在革新活动中已经有一种性质上的差别,虽然还未出现总体的不同。创新可能在长时间的革新试验后发生。创新的概念包含了所有导致新产品或新的市场过程的活动,也就是将革新转变成创新的所有活动。……革新是解决某一个具体的问题,而创新则是成功地在商业上使用这种解决方案。”(注:柯林·克里普逊(Colin Clipson ):见《管理创新》( ManagingInnovation ), 萨奇出版社( SagePublications)1991年版第102 页。)还有的学者从创新与发明或革新的不同主体来区分两者:“应当将革新者(

      inventor )与创新者(innovator)两个概念作出区分。它们常常被混淆。 革新者产生思想;创新者应用这些思想,制造新的事物。许多有才华的人兼具两者。但一个善于革新的人未必长于将其思想转变成商业应用。……成功的创新者是一名实践者——他富有想像力,看得见一种新观念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并拥有强烈的欲望具体实现这种新观念。他极可能遇到讥讽甚至剧烈的反对,但不管有多大的怀疑和风险,仍勇往直前。”(注:J.亨利(Jane Henry)、D.沃尔克(David Walker )和W.戴维斯( William Davis):同上书,第142页。)

      与其他人类行为相比,创新行为有许多明显的特征。

      首先,创新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发现、发明、制造与现存事物不同的新生事物,是创新的本质特征。创新不是对事物进行表面的或形式上的翻新,也不是对现存事物做轻微的变动,而是一种实质性的变革和改善。所以,创新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持续不断地对现状进行革新的过程,以便达到更高的目标,上升到更高的水平。

      其次,创新是一种学习。创新者把自己的新观念、新方法应用于实际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创新者总是密切注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和方法。从另一个角度看,创新行为具有可学习性,即可以被其他的个人或群体学习和推广,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应用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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