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度研究的人学维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吉忠(1964-),男,重庆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系,北京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制度成为我国知识界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得到各学科的研究和讨论,并出现了一些应当从哲学高度加以反思和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制度研究应该有一个人学维度,马克思主义人学也应该深入到制度问题研究的层面上,应该深入研究制度在解决社会转型过程中凸显出来的自由与秩序的矛盾问题。这既是人学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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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0)04-0129-07

      进入90年代以后,有关制度问题的研究文献,在我国社科文献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制度作为一个热点问题,受到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关注和探讨。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制度功能、制度变迁、制度转型、制度创新、制度性质等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涉及到经济学、法学、文化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各个学科。这要求我们在概括总结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哲学的高度去反思和研究制度问题,为各学科的制度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推进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本文试图提出一个制度研究的人学维度,目的是从人学层面上推进制度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人学为什么要研究制度的问题

      我们知道,人学以关于人的哲学为指导,以关于人的科学为基础,对人的存在、本质和发展诸问题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意在“构成一幅关于整体的人的完整图景”[1](P3)。顾名思义,“人学”就是从哲学层次研究人的学问,其核心问题是人的本质问题。

      我国人学研究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第二阶段主要指90年代。第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没有明确提出建立‘人学’学科,重点是研究人的基本问题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思想和理论。”围绕人性、异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和主体性问题展开对人的研究。第二阶段明确提出建立独立的人学学科,并逐渐将研究重点落实到关于人的现实问题上。[2]根据我们的判断,人学研究正在走向第三个阶段——深化阶段。学者们逐渐对人学学科性质、学科体系、人学概念等问题进行抽象演绎失去兴趣,转而关注具体科学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成果,力图从中发现一些人学理论的生长点。袁贵仁早在1996年就指出:“学科史告诉我们,每一门科学都不是先有一个确切的名称而后才开展其研究的,相反,规范名称的出现大都滞后于学科基本思想和观点的提出。”[1](P1)虽然学科自觉是学科成熟的一个标志,但是在学科基本思想和观点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之前,纠缠于名称含义的争论,意义不大。相反,若是我们对人学及相关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人学的含义自会明晰。认识到这一点,本身就是学科逐渐成熟的一个标志。

      深化人学研究大致有两个向度,一是历史向度,一是社会向度。就前者而言,韩震提出“人学研究的历史学转向”。在他看来,“人学的本体论基础不是主体性,而是历史性”,而且主体性也只有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中才能获得科学说明。[3]就后者(即人学深化的社会向度)而言,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要求学界作出回答。从认识论上讲,人学对人的研究只有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研究才是可能的,离开了主体间的社会互动,人就是不可捉摸的东西,人学对人的研究就只能是抽象的、空洞的,而不是对“现实人”的研究。因此,站在人学的高度对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这是人学得以深化发展的另一重要路向。

      社会关系包含内容方面与形式方面,内容方面是指那些将人们聚合在一起,并使他们发生冲突、进行合作、相互交易的要素,包括权力、利益、地位;后者是指使事实上冲突的人们能够建立合作关系、至少能够和平共处所遵守的公共规则和行为规范。由于人们之间的冲突可能因争夺权力而起,也可能因利益分配而起,还可能是一些纯洁得不爱权不好利的人们仅仅因为价值观的差异和对立而发生的,于是化解和控制冲突就成为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重要条件。为此,社会关系需要形式化、合理化,社会需要有调节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整合的原则和规范,这就是社会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人的社会关系的研究,就包括对社会关系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的研究,前者构成价值观研究,后者构成社会制度或行为规范的研究,二者在古代思想史中是没有分化的,只是到近代才开始分离开来。

      在古代,由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点是人对人的直接依赖,人际关系的基本形式是面对面的互动,这种关系形式大大限制了人际交往的范围和层面,人们以血缘和地缘为主要纽带联系起来,其基本结构是统治——臣服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意志关系或权力关系(表现为命令——服从或权力——义务),维系这种关系的,都是一些实质性的手段,主要包括传统价值观和强制性权力(其中以暴力为主要形式)。这不排除古代社会关系有规范性的一面,但其规范性却因人而异、带有很大的弹性,而且是传统价值观和统治意志的直接表现。由于人际关系的直接性,人们争夺稀缺资源的方式不是采取道德价值观形式,就是采取公开的武力争夺或阴谋的权术较量的形式。二者共同的特点是,人们所争夺的稀缺价值(德性——威望与权力——统治)都是难以度量的,更无法分割、分享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规则和理性的社会制度既不可能又无必要。

      然而,在进入近代社会之后,由于个人利益的正当化(这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二大社会形态最基本的特征),通过可以度量的物(最基本的形式是货币)的中介作用,人与人之间获得一个可以交换的公共领域,在此,“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4](P195)。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物、货币、利益在失去神秘色彩之后,成为了人的工具,从而变成人们可以交换和变卖的东西。事实上,只有当面包不再被看成“上帝的肉”、葡萄酒不再被看成“上帝的血”的时候,面包和葡萄酒才有可能进入那“肮脏的市场”;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才能无情地斩断束缚人的各种“封建羁绊”,将“温情脉脉”和“神圣激发”变成“冷酷无情”的交换价值和现金交易,甚至“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5](P275)。正是通过除去了魔魅的物、通过普遍适用的货币,人才从他人情感与权力的束缚和奴役中解放出来,人才获得对于他人的独立性和自由,在客观普遍的物面前,人与人才首次获得了平等,虽然这种平等是形式的。物的“祛魅”、利益的正当化、人的解放,三者内在相关,共同促进了“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的形成[4](P104),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因此得到极大的扩展。依靠道德和权力建立起来的狭隘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逐渐为无限广阔和多样的业缘关系所取代,整个社会的重心从政治领域和文化(主要是宗教和道德)领域转变为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成为整个社会建立其上的基础。显然,单纯的道德修养和暴力强制已经无法调整复杂多变的交换关系,于是社会关系整合力量的重新构建、社会关系形式的重新塑造,就成为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条件。在这种背景下,人们自然注意到社会制度的问题,特别是法律制度的问题。与古代社会制度(以道德和权力为核心)中实质与形式浑然一体不同,现代社会制度(以法律为核心)更多地关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形式方面,并成为怀着不同价值观、在利益上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冲突的人们得以合作和共处的公共规则(或称博弈规则或游戏规则)。这样,制度问题就取代道德问题,行为规则取代德性追求,成为了社会科学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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