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6198(2000)03—0030—05 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问题是人的活动与社会发展规律关系的核心,也是近20年来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历史过程根本不存在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问题;“人的活动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马克思提出的人的活动区别于动物本能活动的一种类的特性,这种类特性实际地表现出来,“只有通过人类的全部活动、只有作为历史的结果才有可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3.)。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活动是现实的人的本质和特性。到目前为止,现实的人的活动是缺乏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2.),“人所期望的目的只是作为例外才能实现,而且往往适得其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275.)。 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主体是“现实的人” 由于历史观出发点不同,人们对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理解往往也各不相同。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唯心主义哲学家把“神”、“自然”和“理性”作为历史观出发点,因而大都从唯心的角度来阐释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而旧唯物主义由于不懂得人的实践活动,也不可能科学地说明人的活动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正是因为确立了“现实的人”这一科学的历史观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才解开了社会历史的司芬克斯之谜,并最终解决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问题,实现了哲学史上的根本变革。 在西方历史哲学中,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问题是在如何解决个人主观意志自由与历史客观规律之间的不一致的矛盾时提出的,维科、康德和黑格尔所采取的解决办法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从维科的“天意”、康德的“自然的目标”到黑格尔的“理性的狡计”都是一脉相承的。因为他们的“历史哲学具有证明天道不爽或表明世事符合天意的意义”(注: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307.)。他们都臆想一个拟人的主体(上帝、自然、理性),凭着自己的意志(天意、目标、狡计)主宰着历史的必然进程;并且这些意志都需要一种现实的力量供自己驱使,自己却躲在幕后悄悄地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现实的力量就是人的恶劣的情欲及其引起的行动,以及它们之间的对抗、斗争。社会历史过程对这个拟人的主体而言,最终表现为一种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历史过程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命题所相对的主体分别是“神”、“自然”和“理性”,也就是说,他们是从唯心主义角度来阐释这一命题的。 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主体是“现实的人”,因为唯物史观的出发点就是“现实的人”。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并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6—67.)“现实的人”与费尔巴哈的“自然的人”和黑格尔的“无人身的自我意识”是有本质区别的。 “社会历史过程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命题,很容易让人误把社会历史本身或社会历史之外的某种神秘的东西当作主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本身是没有目的的,更没有一个完成这个目的的计划。马克思指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人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对于个人的活动可以问为了什么,但对历史则只能问为什么。因为历史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因果联系,而不是目的性联系,而且“历史”一词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我们可以把过去称之为历史,也可以把过去、现在和将来统称为历史。学术界就有人提出:“在时间坐标上,历史唯物主义与传统历史学对历史的理解不同,它既包括过去、现在,更指向未来。”(注:张雄.指向未来:唯物史观的时间坐标〔J〕.毛泽东思想研究,1991,(6).)如果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历史”一词,我们说“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那么,这里的合目的性到底是合谁的目的呢?答案恐怕就只能是超越时空、一成不变的抽象的“人”或类。“‘人’?如果这里指的是‘一般的人’这个范畴,那末他根本没有‘任何’需要;如果指的是孤立地站在自然面前的人,那末他应该被看做是一种非群居的动物;如果这是一个生活在不论哪种社会形式中的人……那末出发点是,应该具有社会人的一定性质,即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一定性质,因为在这里,生产,即他获取生活资料的过程,已经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404—405.) 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的目的中存在共同性,整个社会历史过程就具有合目的性。这种论证实质上就是主张有一个抽象的“类意识”。社会历史过程离不开个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只能说明社会历史过程是有目的性因素的,但我们不能将社会历史过程的有目的性因素和社会历史过程合目的性混为一谈;也不能用超越时空、一成不变的抽象的人或类来取代“现实的个人”。每个人的活动都体现了人的目的,可是社会现象互相作用的结果,却往往超出或违反人的目的。所以恩格斯指出:“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义,根据一个共同的计划……来创造这个历史。”(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