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与指称

作 者:

作者简介:
苟志效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教授,广东 广州 510053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在语言哲学的研究中,指称论是一种流传甚广的意义理论。意义与指称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不仅涉及指称与实在的关系问题,而且还涉及意义与实在的关系问题。强调指称与意义一致性的人往往将指称理论等同于意义理论,主张所谓的意义指称论;强调指称与意义有区别的人则反对在名称与对象之间寻求一一对应的关系,主张意义的非指称论。尽管如此,意义与指称关系的复杂性并不是指称论和非指称论所能完全概括的,应该加以综合性地思考,才有可能依照它们关系的本来面目认识它们的联系与区别。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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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5—0045—04

      在语言哲学的研究中,指称论是流传甚广、影响极大的一种意义理论。因而,关于指称与意义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了语言哲学长期争论不息的焦点问题之一。

      意义与指称的关系十分复杂,它不仅涉及意义与指称本身的关系,而且还涉及意义与实在、指称与实在的关系问题。由于意义、指称、实在三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内在的区别与联系,所以便为各种各样的片面化理解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强调指称和意义一致性的人往往将指称等同于意义、将指称论等同于意义理论。如唯理智主义时期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培根、罗素以及早期维特根斯坦等人,都持这种观点。柏拉图认定,命名不过是模仿的艺术。他说:“我们讨论的一切名称,都是用于说明事物的本性”。(注:《柏拉图对话集》,[英]纽约兰登出版社1937年版,第211页。)柏拉图认为,命名者所作的事情, 就是把一切事物都还原为文字和符号,再给它们加上名称和指号。柏拉图还认为,人们应该按照自然的本性来给事物命名,而不能随心所欲。一个字母、一个名词或一个语句,只要保留了你在描述的事物的主要特征,就可以说这个事物被命名和被描述了。从柏拉图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所关心的是语词为什么能够、如何才能够指称实在的问题。这正是现代语言学家、分析哲学家着力最大、议论最多,也最难取得一致的意义与指称的关系问题。因此,柏拉图的论述,无疑是现代指称论的最早萌芽。柏拉图的这些论述,带有他思想发展早期的那种突出的唯理智主义色彩。柏拉图早期的唯理智主义认识论,主张认识的对象和目的,都是达到和个别结合在一起的一般本质。认为一般的名称如美、善等,不能脱离个别事物而存在。柏拉图思想发展早期这种主张经过个别认识一般的认识方法,使他的指称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启发性。现代哲学家罗素同样认定,名称只有通过指示或指称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实才能获得意义。在1905年发表著名论文《论指称》中,罗素首次详尽论述了他的后来被称为“摹状词理论”的学说。罗素认为,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他指出,名称只不过是个简单的符号,它直接指称作为其意义的个体。显而易见,罗素的意义论,实质上也是指称论的。强调指称与意义有区别的思想家则反对在名称与对象之间寻求对应关系,主张指称与意义应分别加以考察。如弗雷格就曾率先区分了指称和意义的不同,指出人们用不同的名称可以描述同一个对象,但这些名称却可以拥有相同的意义。这就是指称和意义的差异。弗雷格断言:“指号,它的意义和它的指称之间的正常联系是这样的:与某个指号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意义,与特定的意义相对应的是特定的指称,而与一个特定的指称相对应的可能不只是只有一个指号。”(注:弗雷格:《论含义与指称》,载P杰奇和M克拉克编:《弗雷格的语言哲学》英文版,第23页。)奎因也曾就此提出过相同的见解。后来,莫里斯则应用弗雷格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所指谓”和“所指示”这一对概念,对意义与指称的区别作了更为精确仔细的划分。弗雷格及其继承者的思想是十分高明的。我们知道,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中,指称论既是西方语言哲学中影响很大的一种意义理论,同时又是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思想策源地之一。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起直到罗素和早期的维特根斯坦,许多哲学家都坚持认为,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所指称的对象,长期以来一直将意义与指称混为一谈。直到弗雷格发现这一错误,并明确提出意义与指称的区分后,这一问题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分歧与争论。公孙龙《名实篇》中的“夫名,实谓也”、“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焉。”、《指物论》中的“物,所指也”、《荀子·正名》中的“名足以指实”和“制名以指实”等论述中的“指”,都有指示、表示、指称、指谓之意。庞朴先生后来干脆以意义释指,就是对公孙龙和荀子等人思想的继承与发挥。这些看法,和意义指称论是非常接近的。当然,中国古代也有人反对将名言符号与外物直接等同起来的做法。《尚书·盘庚上》中说:“王播告之修,不匿厥旨”(“旨”与“指”通假——引者注)、《孟子·尽心上》说:“言近而指远,善言也”、《尔雅·释言》说:“指,示也”,上述这三个“指”,又都有涵义、意向的意味,并不和所指之物——对应,有很明显的反指称论意向。

      指称论和非指称论虽是中外思想史上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实际上又都有其自身的客观依据。意义有时的确和指称的对象相一致,离开了指称的对象,意义便没了着落;但有时候意义却又并不实指客观对象,而是根据语言符号的逻辑规定指向自己设定的对象,也就是自己的意向性客体。因此,就二者的相互关系而言,既不能绝对地讲一致,也不能绝对地讲不一致。只要能够辩证地思考和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不是形而上学地将意义与其指称的对象直接等同起来,就不会将意义视为物质实体,从而也就能够解决那些虚构的和不真实的对象的符号为什么也有意义的问题;同时,只要不是形而上学地将意义与指称本身等同起来,也就完全可以理解符号是不是都是名词,是不是都有意义的问题。

      具体地说,意义和指称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从意义与指称对象的性质来看,意义和指称的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指性客体(actual object), 一类是意向性客体(intentional object)。当指称的对象是实指性客体时,意义和指称完全一致,其对象和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内容都是相同的。然而,当指称的对象是意向性客体时,指称和意义将会产生分离。这种情景中的语词符号往往有意义而无实指性的对象。意向性客体,虽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但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作为人类在自己思维过程中创建的表象,意向性客体一经产生和符号化,便立刻成为指称的对象,成为推动人类精神生活进步的基本动力。这正如数学史家M ·克来因所指出:“数学家无意中逐渐引进了一些没有或很少有直接物理意义的概念,其中负数和复数是最令人费解的,因为这两种数在自然界中没有‘实在性’。(注:转引自《西方数学哲学》,第206—207页。)其实,不光是数学,形式逻辑、音乐、绘画、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学科,都有以自己意向性客体为研究和陈述对象的特征。对语词符合,特别是对专有名词来说,它既可以指称对象,又可以表达意义。意义既可以和实指性对象完全一致,也可以和实指性对象相分离。这两方面内容,都是意义与指称关系的固有规定,不能割裂开加以片面化理解。由此可见,无论是罗素、维特根斯坦等人的指称论还是斯特劳斯、奎因以及后期维特根斯坦等从不同角度对指称论的批判,其实都有盲人摸象般的片面性,只有将二者综合起来加以理解,才能正确认识指称与意义之间的真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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