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应是自己命运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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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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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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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动物。从一个侧面看,他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动物:他能改天换地,似乎无所不能。小时候,我看《封神榜》,觉得那些神与仙实在神通广大,不可思议。可是,现代高科技手段已经远远超过了《封神榜》中的神与仙的法力;而且还在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从另一个侧面看,我们又可以说,人是世界上最愚蠢的动物:他专门自讨苦吃,处处给自己设置困难。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类今天面临的种种困难,全是他自己造成的。例如生态环境问题,便是由此而产生的典型问题。早在十多年前,联合国的有关机构便发出了呼吁:人类的生产,如果照目前那样继续下去,那么,人在地球上可以生存的年月,将是屈指可数了。更为愚蠢的是:人还捏造了根本不存在的神,希望这种莫须有的最高存在来为人类解决自己似乎无力解决的问题。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源于人的存在方式。或者说,这是内在于人的存在方式中的生存悖论。否定了这种悖论,也就否定了人的存在。

      人并不是某种永恒存在物,也不是神特殊创造的宠儿。人是从自然动物发展来的。但是仅有自然的发展,还不会有人;人是人的产物,是文化和历史的产物。这就是说,人是在改造自然、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过程中才超出自然界,上升成为人的。所以,人的存在方式不同于自然动物的存在方式的最根本之处,就在于他的生活资料不是由自然界直接提供的,而是由他自己生产的。生产当然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对既定的自然资源的扬弃和超越。这样便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所特有的内在规定和内在矛盾:一方面人的存在和发展仍有赖于自然界,即要尊重给定的现实;另一方面,人要成为人,又必须克服对自然界的直接依赖,扬弃和超越给定的现实。从这个侧面看,我们也可以简单化点说,人是一种超越性的动物;不断地超越给定的现实,是他永恒生命力之所在。所以在人的活动中,总是把不现实的东西看得比现实更高、更重要,如理想。理想之所以叫理想,就在于它还不是现实;理想一旦实现了,便不理想了,又成了新的超越对象了。而且,随着文明的发展,超越的一面在人们的生活中便显得越来越重要,其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本来超越给定的现实,并不是要超越到虚无飘渺中去,而是为了要达到更高的新的现实。当然这个新的现实,并不是最后的终点,仍不过是新的超越的起点。这就是现实和理想、给定和超越的辩证关系。

      但是,一旦把矛盾的双方对立了起来,便有可能在此岸世界以外,虚构出一个彼岸世界来,在有限的生命以外,虚构出某种无限的生命来。所以,费尔巴哈说,只有人才会有宗教,只有人才会在没有对象的地方发现对象。

      本来人的存在方式的超越性的一面,是件好事,说明人比自然动物要高明,外在的条件限制不住他,他的历史要他自己来创造。因此,人是一种自主性的自由的动物。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误入歧途,超越到虚无飘渺中去。结果便成了对自主性和自由的否定。

      二

      当然,人实现自主的和自由,是一个历史过程,并不是从有人的那一天,人就充分享有了自主和自由。一般说来,这是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它是随着两个方面的条件的改善而不断前进的:即认识的条件和社会的条件。

      人所以能通过改造自然而支配自然,就是因为人认识和把握了自然的客观规律。特别是近代以来,先哲们非常明确地指出了这点:只有在认识上把握了客观规律,行动上才能获得自由。

      但是,认识活动中有一些矛盾,常常会使人们误入歧途,一些有神论者也常常以此来证明超自然力量的存在。这些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有限与无限的矛盾,二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

      先说说有限与无限的关系。主张迷信和有神观念的人,认为人的认识是有限的,世界是无限的;不管人的认识怎么进步,总有一大片未被认识的神秘的领域存在着。似乎这是一个永远不可克服的矛盾。

      其实,这个结论是建立在把有限和无限对立的基础上的。所以当然是错误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思维活动的本性来看,二是从思维活动的历史发展来看。

      先说思维活动的本性。

      什么叫思维?黑格尔有一个非常精彩的回答:“思维的简称叫我”。就是说,思维活动,至少从形式上去看,是一种以自己为对象的活动。谁都可以从幼儿的思维活动中发现,当他还说不出“我”和“我的”以前,便尚没有健全的逻辑思维;只有当他能说“我”和“我的”时,才会有建立在判断、推理基础上的正常的思维活动。也就是说,思维活动的核心是自我意识,没有自我意识便谈不上思维活动。这是历史上的思想家们早已认识到了的。例如,狄德罗便说过,什么叫思想,就是自我意识加记忆。不过只有到了康德、黑格尔才对自我意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

      所谓“自我意识”,即以自己(“自我”)为对象的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当然是有中介的,是以感官提供的感觉经验为中介。也就是表现为:“我意识(知道)到我感觉到了……。”这是一个判断,即一个认识。在这个认识中,我(认识主体)的直接认识对象是“我”(认识客体);不过,不是抽象的“我”,而是“感觉到了什么什么”的我。在这里,“感觉到了什么什么”是通过作为客体的“我”而提供给主体的我的,是间接的对象。到此为止,清楚地反映出,思维活动的本性是辩证的。即就其表现形式说,它是无限的普遍的(因为它的直接对象是它自己,没有他物限制它);但就其内容说,它又是有限的特殊的(因为作为直接对象的“我”是以经验材料为中介的,即为经验材料所规定)。例如我们问张三是什么时,得到的回答是:张三是人。其实问的是一个特殊的个体,答的却是一个普遍概念。然而,大脑健全的人都认为这个答复是对的。这不就说明,在思维活动中是把个别当作一般来把握的。当然不能反过来,说“人是张三”。这种既统一又不统一的关系不就是辩证关系吗?所以,简单地把有限与无限对立起来,肯定是错的。实际上,我们在把握到有限时,即在某种意义上把握到了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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