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实践论

——价值系统论稿之四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曾宪,青岛社科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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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论,并不仅仅属于认识论,更应当属于价值论;同样,价值论,也不应当仅仅从属或平列于认识论,而更应当属于实践论;实际上,价值关系与认识关系、实践关系之间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密不可分的联系,完整的认识论、价值论、实践论都应当是“认识—价值—实践”统一论。这也是认识论、实践论和价值论所共同面临的理论建设任务。鉴于人类价值关系与实践关系本身又有着复杂的性质差异(注:人类的价值有前文化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商品价值等等的分类,本文涉及的主要是文化价值及文化效用价值;人类的实践亦可分为文化实践、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三大类。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文化价值与文化实践关系。文中所讨论的文化实践泛指一切改造物质客体的创造性的生产活动、艺术活动或其他文化活动。对于其他各类价值和实践关系,笔者将在其后系统论稿中讨论。),这一理论建设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本文只是笔者在文化实践范畴中,从文化价值两重性内涵出发,将认识论与“价值—实践论”兼容的理论尝试。

      上篇 理论阐释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6页,根据1989年10月16日《光明日报》《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唯实践主义》文章,原译文中的“主观”改为“主体”。)这是马克思哲学开宗明义的著名论断。但遗憾的是,由于列宁同样著名的诠释,马克思的实践论观点,长期来被囿限于认识论范畴。在这种“认识—实践论”中,实践只是认识产生的根源、动力和归宿,只是人类以真理认识为目的的改造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实践的任务和目的只服从、服务于认识。尽管这种“认识—实践论”也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最终标准上(注:上述有关实践的阐释见《哲学大辞典》“实践”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04—1105页。笔者另查《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基本上也是在认识论框架中阐释“实践”概念的。)。

      诚然,强调实践的认识论意义是非常重要的,那种脱离实践、局限在纯粹理性范畴中的认识论是苍白的。但问题是,脱离开价值、价值—实践,只是将认识放到实践领域,或者将实践论纳入认识论范畴中,这种“认识—实践论”就不苍白了吗?人们要问:人类认识—实践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验证和获得真理吗?假如人类只是一种“科学动物”,只生存在科学领域从事科学实践的话,这种以“求真”为唯一动机和目的的“认识—实践论”还是有真理性的。但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人类首先是生存在社会经济领域中,人类通常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主要是创造效用价值的文化实践活动。用马克思描述劳动的话说,文化实践就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注:《哲学大辞典》,第208页。)。因此,人类认识—实践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求真”,“验真”,更是为了“求善”、“创价”。无论是从人类生存本体论意义还是从人类生命本质论意义上讲,求善、创价显然是更为重要的。假如人类的认识—实践活动,仅仅停留在真理认识的水平上,不去努力在实践中创造效用价值以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话,那么,人类将一天也不能生存下去,更谈不上改造世界了,所谓真理认识也将难以继续或失去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 )而所谓“改造世界”,涉及的显然正是价值—实践论。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自由的自觉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的类本质特征,也正体现在人类能动地合规律、合目的地改造现实、创造价值世界的价值—实践活动中。认识—实践论,归根结底都应服从、服务于价值—实践论;人类的认识—实践活动,只有以价值—实践创造为旨归,才有意义。价值—实践论应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题中应有之义。但长期以来,实践的价值论意义及其创价内含却被我们忽视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传统哲学认识论渊源流长,认识—实践论模式根深蒂固等等,是其“外因”;哲学价值论诞生百年来一直被困惑于价值本质论争之中,其幼稚的理论形态难以与强大的认识论模式相抗衡等等,则是其“内因”。包括当代中国一些学者试图将马克思笔下的一般“价值”概念提升为哲学范畴所建构起的价值论体系,也难以容纳认识—实践关系,这便必然造成价值关系与认识—实践关系相互分离甚至对立的理论困境。譬如有同志便这样认为:“如果我们认为主体客体化的实践—认识关系与客体主体化的价值关系是绝对融合同一的,那也就意味着我们在进行实践—认识活动时,也获得了价值的享受,在获得价值的消费的时候也同时进行了实践—认识的活动。那么,为人民服务与不劳而获将同样是不可能的,因为实践—认识和价值是绝对同一的。而事实上,为人民服务与不劳而获是存在的……。”(注:汪辉勇:《论价值关系与实践—认识关系的分离》,《广东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 第70—74页。)之所以出现这种荒诞的理论描述,并不完全是论者自身的逻辑混乱,而正是目前价值学说理论贫乏的表现。

      目前价值理论贫乏突出表现在价值概念狭窄上。《哲学大辞典》中“价值”释义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价值的本质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注:《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1页。 )在这种简单的需求与满足需求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便永远只能是远离实践的一种消费对象,价值关系便很容易变成与认识—实践相对立的“客体主体化”的消费关系了。假如我们建立价值论的目的就是对现存属人世界的一种描述和解释的话,这种以主体需求为内涵的价值论还是有其存在意义的。但问题在于,这种仅仅把“物满足人类需求”的属性“归纳”和“提升”到哲学层次的“价值”或“价值论”,对于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有什么“价值”呢?或者用马克思的话说:“如果科学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一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那么人们对这种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的这一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 127页。马克思这段话的上文便是对“本质力量对象化”感性创造活动的阐释。)这样的价值概念或价值论又怎能不被认识—实践论所排拒呢?

      因此,要建立与认识—实践论相兼容统一的价值—实践论,便必须重新反思价值的内涵,建立起科学系统的价值范畴。价值概念是属人的。我同意这样的表述:“价值世界的确立与人类的出现可谓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价值是“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之所在。”(注: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第29页。 )但目前价值学研究从“需求”出发对价值内涵的一般性论述,并没有揭示出价值的真正人学本质。如果人仅仅是像动物一样被动地消费享用现成的对象,则无所谓价值。价值是人类能动性创造的产物,是人类生命存在方式和意义的体现。正因为人类能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与自然界区别开来,能自由、自觉地合规律、合目的性地创造属人的世界、创造属人的生命,人类才能产生出属人的价值概念。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价值”就是事物结构、功能、属性在人类社会文化经济系统中所具有、所获得的体现人类生命本质或有利于类或个体生命存在发展的功能、属性的总和(注: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价值多重本质中的本质之一,请参见拙稿《论价值的多重本质》,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4 期。)。价值既是为自的,又是自为的。科学的价值内涵所指,正是人类生命在实践中的自我生成与自我实现,正是人类在实践中对自身生命意义的自我肯定。人类在实践中对象化地创造属人的价值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自身,使自身获得了最高价值;人既是价值的归宿和终极,也是价值的起点和源头。人类生命所体现的这种能动性与受动性、创造性与享受性、工具性与目的性相统一的二重性结构,必然使价值也具有二重性。价值二重性表现在人类文化、社会、经济各个价值领域中,其基础与核心是文化价值二重性,即体现人类生命力特征的文化价值和满足人类生命需求的文化效用价值(注:“文化价值”及文化价值二重性是笔者在八十年代建构美学体系时,因遇到同样理论障碍无法克服时引进的,以用来阐释审美价值的本质。见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第192—19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6月出版; 《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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