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真理的有用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孝哲(1946—),安徽大学马列部副教授,哲学教研室主任。安徽大学 马列部,安徽 合肥 230039

原文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价值的本质只能是客体对于主体有用,而不能是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真理的本质只能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如实即符合实际,而不能是真理对于主体有用。对于一事物的全部真理性认识可以相对地区分为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价值真理不等于真理的有用性价值性,它们在反映对象和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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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 (2000)02—0006—09

      价值与真理的关系问题近年来颇受我国理论界重视。毛崇杰同志在《哲学研究》1999年第8期发表《关于价值与真理的若干问题》, 否定拙作《“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的基本观点,并认为拙作“受实用主义影响不浅”。笔者反复研读了毛文,对其见解实在难以苟同。现特著文,回答毛崇杰同志,并向理论界同仁求教。

      关于价值和真理

      笔者在《“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一文中,为了说明“猫论”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而非实用主义的真理观,明确指出:“真理与价值不是一回事,真理是一种认识,价值则是一种效用。真理的本质在于如实,价值的本质在于有用。”毛崇杰同志不同意此说,他直截了当地批评道:“以‘如实’与‘有用’的区别把真理与价值说成‘本质’上‘不是一回事’,这个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

      然而,有什么理由说这个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呢?毛文并没有说明白。毛文自己对于价值和真理的理解就是有混乱的,论说也是有错误的。

      究竟什么是价值?这是首先需要弄明白的。毛文没有正面地解说过什么是价值,揭示价值的本质。毛文只是多次侧面地谈到过价值,比如:“一件事实,对应着一个符合该事实的判断,在没有进入与主体的评价关系之前是谈不上价值的。”“在客体和主体建立价值关系之前,客体可被称为‘价值’的属性,这种属性一旦进入与主体的价值关系之中即被实现为正面或负面价值。”“价值不是对象的固有属性,而是对象的某种属性能够进入主体人的价值关系之中而产生的关系属性。”“相对于物的固有属性,即不以主体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本性而言,依赖于评价主体的价值属性就不能说是客观的,因为评价是主体在一定的价值观念或意识支配下对客体属性是否符合自身价值意识的认识。”“从本质的分级来看,也就是价值主体和客体的双重依附,可以把这种‘关系属性’作为一定级次的本质属性,那么价值便在一定级次上属真理范畴”。

      通读毛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毛文虽然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上来理解和谈论价值的,但毛文所说的价值,有的是指客体实际上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的价值关系,也有的是指客体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属性,还有的是指主体对于客体能否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评价。显而易见,毛文将这三种理解混同。

      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实际上满足主体需要、对主体有用的价值关系,当属正确。价值本身,就是指的客体与主体之间的效用关系。价值的实现,就是客体的主体化。所以,价值的本质只能是客体对主体“有用”。价值与认识、实践的区别也在于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在此意义上来理解和谈论价值(包括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理论界也大都是在此意义上来理解和谈论价值的本质、价值的表现形式(包括经济学上的价值、美学上的价值、伦理学上的价值等等)的。比如,肖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就指出:“价值并不是任何价值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而是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关系即它对主体的意义,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注: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662.)王玉梁也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之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实质上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客体主体化,所以,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注:王玉梁.中日价值哲学新论〔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100.101.)

      但是,毛文对于价值的其它理解,却是不准确的,尤其是把价值理解为主体的价值评价,把价值归于认识范畴,更是不正确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乃是主体对于客体的认识内容的组成部分。而且,这种价值认识、价值评价,也并非都是符合客体对于主体的实际价值关系的。毛文怎么能把主观的价值评价等同于客观的价值关系,理解为价值本身?这是一大失误。纵观毛文全篇,多次把价值理解为价值评价!这一基本概念上的错误,必须会导致其它许多观点的错误。

      究竟什么是真理?毛文的理解和论说也有一些错误之处。众所周知,真理属于认识范畴,而区别于客观事物。真理乃是专指正确的认识,即同客体的本质和规律相符合的认识。可见,真理的本质只能是“如实”。不“如实”的认识,便不能算是真理。这是真理同客观事物以及其它认识的本质区别。毛文也承认过真理属于认识范畴,也说过“认识主体把进入其主观并取得一定形式,又不以自身为转移的客体的种种本质与规律叫做‘真理’。”但是毛文却又说:“真理的本质属性就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毛文这样说岂不是自相矛盾?毛文这样理解真理的本质,岂不是既把真理的本质混同于真理的内容,又把真理混同于客观事物,竟完全否定了它在根本上乃是一种认识?毛文说笔者“立论的大前提就是错的”。然而,错的究竟是谁呢?现在不是可以一目了然吗?

      关于价值属性和价值判断

      毛文否定笔者所持的“猫论是一种正确的手段价值观”,提出一个论据:“‘抓老鼠’是猫的一种生活习性所决定的功能。……如果把许多类似的判断、认识加以综合,得出对猫的一种本质性认识,如其生物结构属‘食肉动物门、虎科’等,则接近真理性认识,而作为‘好猫’价值判断基础的‘抓老鼠’则正是其食肉动物生活习性决定的功能。离开决定其价值对象性功能或作用的相关的认识,任何价值判断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毛文的这一段话,看似有道理,其实也是带有硬伤的。

      所谓“不管黑猫白猫,能捉住老鼠就是好猫”,属于价值判断。不错,任何正确的价值判断,都应当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即所评价的客体确实有着对于主体有用的价值属性。但是,主体怎样才能发现和认清客体的价值属性,从而可以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这里是有学问的。

      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属性,当然是客体所具有的,而不是主体所臆断的。但是,价值属性并不只是客体所独自具有的固有属性,而是它相对于主体才具有的,是对于主体确实有用的客观属性和功能。主体只有确实发现和认清了客体对于自己的有用性,才能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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