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质对象化的思考

作 者:
鲁鹏 

作者简介:
鲁鹏(1955- ),男,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哲学系博士、教授。 山东大学哲学系,山东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人的本质在社会关系总和的意义上可以对象化。人的本质对象化的他物就是制度。制度对人的意义在于,通过建构和扬弃制度,可以保障和发展人的自由。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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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0)01-0098-104

      一

      人是对象性存在物。对象性存在物的含义,是人以实际的、感性的对象作为他存在的确证,作为他生命表现的确证,并且,他只能借助实际的、感性的对象来表现自己的生命,证实自己的存在。人的生命过程,从而人的发展过程,是人的对象化过程。

      对象化是人通过实践将自己的特性和力量在对象上的外化或落实。对象化中的对象是一现实的他物,它与将其对象化的主体有双重关系。一方面,它独立于人,是和主体不同的他在。如果不是这样,主体和对象完全同一,对象就是主体,对象化过程便成为毫无意义的同义反复,关于对象化的论述,也便不过是用不同的术语表达黑格尔用自我意识演变早已表达过的思辨。第一个思辨是天才的,对第一个思辨的模仿却常常是愚蠢的。另一方面,它和人有关系,能够表现主体、规定主体、制约主体。“对象性的存在物对象性地活动着,而只要它的本质规定中没有包含对象性的东西,那它就不能对象性地活动。它所以能创造或创立对象,只是因为它本身是为对象所创立的,因为它本来就是自然界”[1](120)。由是,对象化过程是一个双向过程,主体本质力量创造对象,对象表现、规定、制约主体。“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植物所不可缺少的、保证它的生命的对象,正像植物作为太阳的唤醒生命的力量的表现、作为太阳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表现而是太阳的对象一样”[1](P121)。对象化的双向特征,表明主体与对象在实践活动中相互规定、相互依赖、相互转化和相互实现,它的前一个方面展示人的能动性,它的后一个方面展示人的受动性,对象化过程是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人在对象化自身过程中始终要把握又常常把握不好的关系,是二者的适度的张力。

      人的对象化之被称为过程,因为它包含丰富的内容,这些丰富的内容,即人的特性和力量的每一方面的产生、发展和完善,是依次展开和实现的,其中每一内容的展开和实现也有一个时序。在这些内容中,核心的因而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是人的本质对象化。

      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有两种表述:“自由自觉的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前者强调人与其他物种区别的类特性,后者提供人与人区别的根据;前者侧重动态分析,后者侧重静态分析。关于两种表述的关系,后面将会涉及。这里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如下现象:在国内学术界,谈到人的本质的规定时,虽然有人主张“自由自觉的活动”,多数人还是将其归结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但在谈到人的本质对象化时,却很少有人从“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意义上证明,所见到的几乎都是在“自由自觉的活动”意义上,从生产、工业、人化自然等方面给予的说明。由此引出了三个问题:(1)人的本质在社会关系总和的意义上是否可以对象化?(2)如果可以,这种对象化过程产生的那个他物是什么?(3)这个他物对于人来说有何意义?

      二

      关于第一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人的本质在社会关系总和的意义上也可以对象化。

      我们知道,人是现实的,不是抽象的,确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本质,就是要说明人的现实性。但是,如果“社会关系的总和”不能对象化,人就仍然是抽象的。因为,一个不能对象化的存在物是一个没有对象的存在物,没有对象的存在物不与他者发生关系,不能进入自然的生活、社会的生活,它只是它自身,对它来说,其他一切东西都是不存在的,它是唯一的存在物。唯一的存在物恰恰是现实中唯一不存在的物,它是非现实的、非感性的、思想出来虚构出来的存在,即抽象之物。这种唯一的存在物,这种非现实非感性的虚构和抽象,在宗教那里表现为上帝,在黑格尔那里表现为绝对精神。“社会关系的总和”倘若不能对象化,也会变成唯一的存在物,也会成为虚构和抽象。因此,正如人同神的关系通过俗人与僧侣的关系表现出来,人同抽象的关系通过认识与实践的关系表现出来一样,人同社会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说来是现实的、具有客观存在形式的关系。

      对象化过程是一个实践过程,对象化产生人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实践产生人的社会关系。人并非因为自身的存在而天然具有社会性,人的社会关系是实践的产物,具体说来,是人在实践中相互交往的产物。实践和人的社会关系之间的这种联系,昭示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两种表述之间的内在关系,这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产生“社会关系的总和”,前者是后者生成的原因、基础和机制,后者是前者发展的结果、形式和确证。因此,“自由自觉的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不可分的,脱离开人的实践,“社会关系的总和”将无以为据,它的存在、发展或演变也将无以说明。这一点从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批判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费尔巴哈是第一个以严肃态度对黑格尔哲学进行批判的人。他认为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哲学在黑格尔那里出现了主谓词的颠倒。费尔巴哈主张从人出发,他甚至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作自己理论的基本原则。但由于费尔巴哈不能解释因人的自由自觉活动而创造的历史,也不能理解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外化的逻辑推演中表达出的辩证思想,他和一切旧唯物主义者一样,遇到一个无法克服的悖论:人是环境的产物;环境中根本的东西是政治,政治中根本的东西是立法,法律创造一切,法律的好坏对人的行为起决定作用,改善政治和法律,依靠天才的立法者,立法者的意见支配世界。他所说的社会关系,也由于他所说的人是自然的人、生物的人,而成为抽象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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