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评价域及合理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德兴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要确定评价的合理性,必须首先确定价值评价域,以此消除评价主体、客体和尺度的不确定性,这是价值评价有效和研究评价合理性的重要条件。离开这样的先决条件,评价也就失灵,自然也就谈不上合理性的问题了。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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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言,能否保证其评价有效,与“价值评价域”密切相关。价值评价域的确定不但是实现价值的有效选择的前提,而且也是差异主体间寻求“价值公共空间”的必然要求。同时,强调这一问题,不仅仅是提请人们对价值评价参照系的注意,也包括对评价的运作问题的关照。本文侧重于后者略述己见,就教于方家。

      一、价值评价及“价值评价域”

      要回答什么是价值评价域的问题,自然就要涉及什么是价值评价的问题。所谓评价,是人把握客体对人的意义、价值的一种观念性活动(注: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页。)。何谓价值评价域?概而言之,价值评价域是价值评价活动的有效区域及其界限。换言之,价值评价在一定的“场”内进行,它才存在实际的意义。否则,评价失灵,评价无效;要使评价有效而且合理,评价主体、客体、尺度必须在同一“场”(价值评价域)内。

      评价是一种主体性很强的观念性活动。在评价活动具体展开过程中,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客体并与客体建构新的价值关系。由于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和变动不居的,客体的“效用”也是多方面的,评价活动中自然会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而,在评价活动中,价值评价域也时常发生“无意识”即主体未觉的变换,进而造成评价主体间的不一致。既然如此,要使得差异性主体对评价合理性的认同,就需要消除不确定的因素,确定“价值公共空间”——价值评价域。

      在以往对价值评价活动的理论检讨中,人们往往热衷于对主体的需要、客体的功能、属性以及“效用”的关照,而对价值评价域则有所忽视,因此也造成许多误解,使得研究工作止步不前,难以深入。较为典型又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探讨评价的合理性的时候,人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忽视了实际存在的价值评价域的转换问题。也就是说,人们往往忽视了探讨“评价的合理性”的活动本身就是在建构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或新的价值评价域。在探讨“价值评价合理性”这种“评价的评价”的过程中,原已存在的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共同构成了评价的新客体,新的评价主体和新客体实际上进入了新的价值评价域,在价值评价域转换中,实际发生了“价值判断”主体到评价主体的“无意识”转换;同时在“价值判断”的客体与主体构成新的评价客体时,客体也从直接性对象转换为作为价值关系的间接性对象而存在。而客体的这种转换实际上是由“自在事实”到“为我事实”再到“评价事实”的转换。从表象看,价值冲突所涉及的是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的价值判断的不同。但是从讨论评价的合理性来说,所涉及的对象是特定的价值主体对特定价值客体的评价(观念性活动),是这种观念性活动的合理性问题。简而言之,是对“评价的评价”,评价的合理性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对“评价的评价”的“判断”(注:参见李德顺《价值论》第253页中关于“评价关系”和“价值关系”的区分。)。当然,不可否认,特定的价值主体对价值客体判断也是一种“评价”,但这种评价是以和价值判断主体直接构成价值关系的客体为对象(换言之,主体是客体价值的直接享用者)。而价值评价是以包括价值判断主体、客体、它们之间关系以及相关因素为对象。笔者认为,为了便于研究和区分不同的价值评价域,我们不妨把这种“评价”定义为“价值判断”更为合宜。以上举例和分析可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对在实际的评价活动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变易”、新的价值评价域构成的忽视,往往是造成评价主体间看法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价值评价域的确定在价值评价中有着特别的意义。做这样区分即对价值评价域的确定并不是有意将问题复杂化,而是为了更有利于对价值合理性问题的深入研究。

      价值评价域的确认——评价主体、客体、尺度的定位

      评价主体间的差异是构成价值评价域的重要前提。无差异,评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价值评价域作为一种“文化场”的存在,也是由主体、客体、尺度等基本要素以及相互作用而构成,不过在这里,评价主体的需要是价值评价域能否构成的深刻基础并起着主导性作用。价值评价域的构成,至少涉及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评价主体的确认;评价客体的确认;评价尺度的确认。对价值评价域的确认,直接关系价值评价的合理性、是否有效、合宜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具体说明。

      价值评价活动是观念性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评价也是评价主体建构新的价值关系和确定价值评价域的活动。因此在价值评价过程中实际存在着对评价主体、客体、尺度的定位的再确认问题。

      对评价主体的确认,是确认价值评价域的核心内容。价值评价域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评价主体的确认。这种确认实际上是对价值主体定位的确认。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主体“身份”的认定,也就是说,要认定主体在评价活动中是以“我”(价值判断的主体)还是“他”(价值评价主体)身份出现,抑或两种身份兼而有之;另一方面是对主体需要的认定,由于主体的需要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客体的“功能”和“用途”也是多方面的,对主体的需要的确认,就是要确认与客体构成价值关系的“需要”。换言之,要确认主客体在哪一方面或那一点上构成了价值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价值关系。从表象上,价值评价的冲突,表现为差异主体对同一客体价值判断的不同。但从实质问题看,价值评价的冲突是差异主体间的冲突,主体间的冲突根源于不同评价主体出于不同的需要和对需要的理解,从主体间差异形成的深层基础看,它是不同文化范式差异和表现为不同文化范式的价值观念的差异,当然,也有同一文化范式下价值观念的历时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的普遍存在,使世界变得五彩缤纷,也使价值评价有了实际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评价域的实质问题是主体的文化视域问题。它既包括主体在不同文化范式以及视域上的不同,也包括同一文化范式中主体视域上的差异,既包括文化范式的共时性差异,也包括文化范式的历时性差异。一言以蔽之,是历史的和民族的差异。例如,古代社会被视为善或者值得追求的行为、事物,在现代社会可能已是微不足道,欧洲文明中被视为美德的品质或行为,对于亚洲文明来说可能就显得并不那么重要。正是不同评价主体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和价值心理因素)的不同,而造成了不同评价主体对同一价值客体的不同态度和看法。当然,在同一文化范式和共时性条件下,评价主体的确定可以具体细化为个体、群体和社会等。但无论如何,在价值评价中评价主体的确定是其先决条件。表象上看是对主体的确定,从深层次看,它是对一种文化范式的确认,是从主体方面对价值评价域的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评价的合理性问题的解决首先有赖于评价主体的确定问题,评价主体的确定是评价活动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但仅此这一条件不能足以来验证评价的合理性问题,还必须对构成评价关系另一极的客体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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