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国内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这方面的研究获得了空前的突破。然而,在作世纪之交的回顾和展望的时候,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未能自觉反省并澄清某些“元”问题,哲学研究中长期存在着种种误区,从而妨碍了哲学理论的深化,甚至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了某些消极的实践后果。以往的哲学争论在许多方面之所以缺少建设性的对话,讨论的质量和效率较低,问题的实质往往被遮蔽,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陷入了研究的误区,限制了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精神的恰当阐释与全面把握,导致在前马克思的立场上去解读马克思。 作为一门反思的学问,哲学本身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为此,笔者试联系国内哲学现状,对哲学研究中的几个误区作出初步评论,以期引起哲学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目前至少有以下三个彼此相关的问题亟待澄清。 一、前提与理由的混淆 一个事物的现实存在,必有其特定的前提,也必有其特定的理由。但这两者并不等价,不能混为一谈。从学理上说,前提和理由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前提时间在先,理由逻辑在先。充当前提者在时间上先行存在,而理由与事物之间则无时间先后关系,属同时并存。但事物存在须由理由预先赋予其逻辑的合法性,因此前提是“先在”的,理由则是“前设”的。 二、前提是外在的,理由是内在的。就事物及其存在而言,前提往往只是充当支撑者和载体,因而不具有内在的意义;理由作为使事物“是其所是”的合法性来源,同事物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三、前提是使事物成为现实的条件,理由则是使事物成为可能的根据。作为事物的逻辑可能性,理由转化为现实无疑有赖于前提充当必要条件,但不能因此就把前提等同于理由。例如,之所以不能制造出永动机,不是因为缺乏制作所需要的物质材料(前提),而是由于永动机不具备存在的理由。 其实,关于前提与理由的区分,早在苏格拉底那里就已作了揭示。他说:“如果没有骨肉,没有身体的其他部分,我是不能实现我的目的的;可是说我这样做(即”我坐在这里“等待死刑而不逃走——引者注)是因为有骨肉等等,说心灵的行动方式就是如此,而不是选择最好的事情,那可是非常轻率的、毫无根据的说法。这样说是分不清什么是真正的原因,什么是使原因起作用的条件。”(注:《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4页。)然而在国内的哲学研究中,前提与理由混淆却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择其要者,大致有以下几种: 表现一:在揭示精神的本质时,人们通常一方面使用发生学方法来追溯精神现象的历史起源,从宇宙演化、生命出现到人类诞生,借助于这一自然进化史的因果链条来解释何谓精神;另一方面则着眼于精神现象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描述人的大脑结构及其功能。这类追溯和描述对于人们更全面地了解人类精神现象因然有益,但却不足以给出精神的本质规定,充其量只是表明“如何”,而无法解释“为何”;人们往往天真地认为只要揭示了精神的起源和基础,也就逻辑地给出了精神之所以可能的内在理由和本质规定。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因为这类描述最多揭示精神之存在的经验可能性,而精神的逻辑可能性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在方法论上,上述对精神现象的说明方式属于还原论的做法。还原方法的哲学应用,必将导致前提与理由的混淆,因为它总是把有待解释的对象还原为它的前提,并将这一还原当作是给出被解释者之所以可能的理由。正如恩格斯当年诘问的那样:“终有一天我们可以用实验的方法把思维‘归结’为脑子中的分子的和化学的运动;但是难道这样一来就把思维的本质包括无遗了吗?”(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91页。) 作为精神外化的产物,人造物并不等价于自然物。人们固然可以把构成它的一切有形成分统统归结为自然物质,甚至把它赖以产生的物质规律归结为自然律,但这并不能穷尽人造物的所有规定。人造物作为人类实践的结果,总是内蕴着某些无法被还原为自然物的规定,而且正是这些“剩余”规定,才真正标志着人类精神的特质。在还原论者看来,强调人造物的不可逆性和精神现象的非还原性,不过是人类的自作多情而已。其实,问题决非如此简单。因为当还原论试图解释精神现象时,已经预设了它不同于自然事物的属人性质。 还原方法对精神的发生学前提和存在论前提的描述,并未给出精神之所以可能的内在理由,从而为唯心主义的诘难留下了空隙。由于这种方法上的局限性,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作的传统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囿于旧唯物主义立场,很难应对来自唯心主义的挑战。马克思对精神本质的揭示,并未通过经验的还原,而是诉诸精神结构的内在根据——人的实践及其所表征的人的现实存在。正是实践的超越性和创造性所决定的生成性,使得人及其所属的世界作为同自在自然不再等价的独特领域得以凸显,从而获得了属人的特质。实践结构的内化,使精神在逻辑上成为可能。因此,人类的精神结构和思维方式的合法性根据和内在理由,归根到底需要到人的实践结构和存在方式中去寻找。这就彻底超越了旧唯物主义的经验描述和唯心主义的先验设定之间的外在对立,使它们各自的提问方式丧失了意义。可见,如果不摆脱物质与精神及其关系问题上的还原论误区,就难以正确区分前提和理由,难以真正领悟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之真谛,从而既无法迎接唯心主义的挑战,也无法克服旧唯物主义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