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证思维方式的界定 恩格斯曾经说过:以往的全部哲学,都随着黑格尔的体系没落了,但是它却“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注: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1页注释。)。然而,何为辩证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把它理解为“辩证的思维”,他认为,所谓“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对于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着的由于对立而形成的运动的反映而已”(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189页。)。 列宁把它理解为与形而上学的哲学思维方式相对立的“辩证的哲学思维”方式(注:列宁:《哲学笔记》,第110页。 )。这些概括的深刻性和重要性在于:它们指出了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维方式或思维基础,这就是辩证思维方式。然而,对此,人们却形成了很大的误解:不把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来研究,而是把它作为一种高级的思维形态“辩证思维”、“辩证逻辑”来研究。对这一长期误解,这里不予讨论。这里要讨论的是:何为辩证思维方式?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所谓辩证思维方式,就是以辩证法为其理念基础的思维认识方式。要正确认识它,必须站在当代理性的立场上,对辩证法有个正确的理解。 辩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关于事物和世界的联系和发展现象的学说。从联系上看,一是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特征的“对立面的联系”,它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由对立面的联系形成的二极性的存在状态,如一张纸或一种生物膜无论怎样薄都有它的两个面那样,它是事物的存在基础、存在本性、存在二重性;其二是实体性的对立面(如阴阳两极、雌雄两性)的联系形成的矛盾及其导致的运动、变化、发展。它们在理论上的反映,主要就是一系列的对立范畴及其辩证的制约关系、制约规律(如量变质变规律就是量变与质变之间的制约规律)。直到黑格尔以及今天绝大多数人,其对辩证法的认识,都停留在这个基于对立面联系的核心特征“侧面”上,我们可称之为“对立性”或“矛盾性”侧面。然而,联系不仅仅是对立面的联系,它还包括“普遍联系”,即事物与世界的整体性联系。事物(以及作为事物总和的世界)的整体性联系,其深刻内容之一,就是今日的科学和哲学所深切意识到的事物的系统性。 因此,站在辩证哲学立场上,我们认为,“系统性”可以概括为辩证法的另一个侧面,正像“矛盾性”或曰“对立统一性”是被18世纪的数学、物理学以及社会历史确证为事物和世界的普遍性秩序那样,“系统性”也被本世纪40年代开始的贝塔朗菲的普通系统论以及今日的一大群系统科学,确证为事物和世界的“又一种”普遍性秩序,问题是:事物和世界的“矛盾性秩序”和“系统性秩序”,究竟是两个不相容的秩序,还是相容的、同一秩序的两个侧面?我们认为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二者都是对于“联系”的把握。“矛盾性”是对于事物和世界中的二极性的“对立面联系”的把握;“系统性”是对于事物和世界中的“多极性”的“整体性联系”的把握。前者是辩证法的核心性特征,后者是辩证法的整体性特征。辩证法,从其完整形态上看,是其核心性特征和整体性特征的综合,是矛盾性与系统性的统一。从传统的观点看,辩证法仅仅是指矛盾性秩序,这就必然出现它和系统性(系统论)的关系这样的假问题。而从人类今日的科学对世界的认识看,辩证法不仅仅是指“矛盾性秩序”这个侧面,它还应当包括“系统性秩序”这个侧面。这是我们在其他著作中已经论证过的(注:参见拙著:《辩证思维方式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这里不再赘述。总之,当我们考虑辩证方式的产生前提和观念基础时,我们首先必须对辩证法有一个现代意识。 上述辩证法的矛盾性和系统性原理,作为辩证思维方式在认识论上赖以产生的先在条件,它就成了辩证思维方式的观念前提,即:人类如果没有形成这些观念,以及相应地,一个人如果不能拥有这些观念,那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深入的辩证思维方式的出现,而这观念一旦产生,一旦在头脑中取得支配地位,它就会或深或浅在如下意义上支配着思维,使思维可以成为“辩证的思维”: (1)它们是思维思考、观察、把握事物的理论依据和出发点, 从而迫使思维力图在主观上形成辩证的把握方式。 (2)它们是思维思考对象、把握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依据, 使“辩证把握”在方法上体现出来,形成辩证思维方法,而一旦思维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把握对象,辩证的思维方式及其活动也就出现了。 (3)它们也是思维力图在现象中加以揭示的客观的内容, 即力图发现和把握的对象内容中的一般辩证本性。 (4)作为思维力图揭示的对象的客观辩证内容, 以及作为主观上的辩证把握活动,这种主客双方的一致,就使思维处在一种辩证的、具体的逻辑——认识活动之中,它通过语义上的辩证运动而体现出来,形成辩证思维活动。这里,我们可给辩证思维方式以如下定义: 所谓辩证思维方式,就是思维主观上对立地与系统地把握客观对象的矛盾性与系统性的思维认识方式,其本质,可用辩证地把握对象的辩证本性来概括。 对此,本文只能集中讨论作为辩证思维活动的实际体现的,决定了辩证思维方式之特征的关键环节:辩证语义运动。 二、辩证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辩证语义运动 1.思维与语义的关系 思维,作为对于对象的认识和把握的意识活动,从来不是单独的、空洞的意识过程,而总要有它的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在文化中形成并对应于一定的主客体情况的语言符号。思维与语言符号相同一,思维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进行,这是一般的公论。 另一方面,除了今日的机器思维之外,任何思维都属于一定的主体,由这个主体的主体性(主观精神)所支配,所控制,这也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对于认识着的思维而言,思维总是在其主体性的控制支配之下,运用着语言符号去把握、去表达客观对象的某种规定,某种意义,借以形成确定的认识。符号学已经指出:思维主体对语词意义的运用,形成了思维的语用侧面;语言对客观规定的表达,或者说所运用的语言的客观含义,就形成了思维的语义侧面。思维的活动和思维对于语言的运用(语用功能),目的都在于让其语义能正确表达主体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因为,语义的主要功能在于认识,而这种表述本身又形成了语构。因此,可以说,借助于语言符号而进行的认识和把握着客观内容的思维,总有(或者说总要形成)它的语用(语言与思维主体的关系)、语义(语言与思维客体的关系)和语构(语言与自身系统或语言自身的结构系统的关系)三位一体的三重规定性。在这里,语用、语义、语构是互相体现的,语构作为一种结构形态,不过是语用与语义的表现形态。对于语用和语构,我们这里不讨论。要认识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我们只要集中于语义这一侧面就够了,只是要记住:语义是语用的结果,并且体现于语构之中,它不是孤立存在的。集中于语义这个侧面,是从内容上、认识上考察辩证思维方式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