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与“应当”的统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贵权,男,1955年生,淮阴师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江苏 淮阴223001。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事实是“是”,但价值不只是“应当”,价值也是一种事实,也是“是”。而且,价值作为“应当”,也不只是指“应如何”之类的规范,它也是指应有、应然、超越性意义上的观念地存在着的价值预期。价值是“是”与包含上述不同涵义的“应当”的统一,它有多层涵义、多种意指。确立价值是“是”与“应当”之统一的观念,无论是对我们正确理解价值论或价值哲学,还是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发展,抑或是对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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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事实是“是”,价值是“应当”,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就是“是”与“应当”的关系。这种观点虽非毫无意义,但值得反思、商榷。

      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认为事实知识有真假之分并可经验证明,价值知识则无真假之别且不可经验证明,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应当”,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以及他对这一问题的解答,被哲学家们称之为“休谟问题”)。

      德国哲学家康德也将世界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并相应地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后来的新康德主义者、逻辑实证主义者等亦步其后尘。但在另一方面,自“休谟问题”提出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事实与价值具有关联性、一致性,价值也是可检验的事实或者是可以直觉把握的存在,而且从事实之中可以推导出价值、“应当”。[1](pp.122—123)

      在我国,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研究兴起以来,也有不少学者关注并探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有广义、狭义之分,休谟等西方学者所说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广义的事实,指的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及其过程、属性、关系等,含价值事实和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指的是与价值事实相对的非价值事实,即除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实然的价值关系以外的其它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及其过程、属性、关系等。他们指出,休谟等学者把价值排除在事实之外,否认价值也是一种事实,把价值仅仅归结为“应当”, 并认为从事实之中推导不出价值或“应当”的观点是偏颇的[2](pp.82—92)。此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 休谟等西方学者对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是完全正确的,事实就是事实,价值就是价值,事实是“是”,价值是“应当”。但他们也不赞成休谟等关于从事实之中推导不出价值或“应当”的观点,认为从事实或“是”中可以推导出价值或“应当”。[3](pp.23—27,19)

      综合中西学者关于事实与价值及其关系的基本观点。笔者认为形成这样一种认识是必要而恰当的,即价值也是一种事实或价值也是“是”,同时价值也是“应当”,从“是”之中可以推导出“应当”,价值是“是”与“应当”的统一。不过,在我们看来,价值作为“应当”,不只是指“应如何”之类的规范,它也是指预设的应然意义上的价值,价值是“是”与“应当”的统一这一命题中的“应当”,应当具有这两种意指或包括这两层涵义。我们的价值论或价值哲学所研究的价值就是这样一种“是”与“应当”意义上的价值,就是涵盖这样一种“是”与“应当”层面的价值。确立这样一种价值观,既有客观依据,又有重要的意义。

      二

      价值首先是“是”,即价值首先是一种事实,这是价值的最基本的规定性。离开这一基本点,其它一切都无从谈起。价值何以是事实呢?这涉及到对价值的理解。我们认为,价值不是实体范畴,而是关系范畴,只有从主客体关系中才能真正把握价值。价值是标志客体与主体之间肯定性关系的哲学范畴,具体是指客体在与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客体的价值表现在客体对主体的影响之中,表现为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状态因客体的作用而发生的积极性变化。只要存在着客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就存在着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就存在着价值,这是不以主体是否意识到、是否承认为条件的。比如,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对中华民族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即价值,邓小平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变革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即价值,是任何人都否定不了的事实。

      既然价值是“是”,是一种事实,那么价值认识就有个是否具有真理性的问题。如果一种价值认识正确地反映了主客体之间的真实的价值关系,那么这种价值认识就是真理性价值认识,就是价值真理。值得指出的是,价值真理所描述、反映的对象并不是客体与主体任何性质的需要之满足之间的关系,而是客体与主体的合理性需要之满足之间的关系,亦即客体与社会历史主体的需要以及和这一需要相吻合的个体、群体等具体主体的需要之满足之间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关系(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关系)。对价值真理的这一特殊规定性的认识,我在《南京师大学报》1996年第4期的《价值真理新探》一文中作了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 该文发表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复印报刊资料《哲学原理》卷予以全文复印,上海的《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予以摘登,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价值除事实层面的涵义外,还有应当层面的涵义。作为应当层面的价值又有两种涵义,一是指预设的应然意义上的价值,二是指“应如何”的规范或价值尺度。

      主体预设的应然意义上的价值,作为应当,它是指主体预期的合目的的价值客体及其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应当产生的积极效应。它以目标、理想等形式观念地存在着。对现实的不完满性来说,它代表或标志着某种完满性,是一种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超越性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价值,有物质性的也有精神性的,有综合性的也有单一具体的,有眼前、近期的也有长远乃至终极性的,有关乎个人、群体的也有关乎社会、人类的,等等。这一层面上的应当所以具有价值的意蕴,在于它与作为事实或“是”的价值一样,也是体现、合乎主体目的的,也是主体所希望的。同时,它又是可以转化为现实的价值、价值事实的,只不过它是价值的将来时而已。这种意义上的价值表明,价值不只存在于过去、现在,而且存在于将来,价值不只有过去时、现在时,而且有将来时。这种意义上的价值的观念的存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显著标志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4](p.202)人们在生产之前就“在观念上提出生产的对象,把它作为内心的图像、作为需要、作为动力和目标提出来”,[5](p.29 )而这正是最蹩脚的建筑师高明于最灵巧的蜜蜂的地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意义上的价值的存在(观念性的)并不断更新。还充分地体现了人既立足现实又不断追求超越现实的特点。人是开放性的存在物,人是向未来敞开的存在物,人总是不满于现实的被给定性并谋求突破这种被给定性,人总是要追求“应当”或应有,当应有转变为实有之后人会追求更高层次的应有。正如列宁所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改变世界。” [6](p.229)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但人类的生命是无限的, 它不断地绵延,人类的价值追求即对应有的追求,前赴后继,永无止境,永不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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