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发生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不仅成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哲学先导,而且也成为尔后的改革开放的思想先导。但是这场大讨论的首要意义在当时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政治上。当时,它是以理论的形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其政治意义超过了理论意义。所以,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表述是否恰当?实践定性的底蕴及其基本特征怎样?人们并没有在意。然而由政治问题而引发的这场大讨论,并未因其政治问题的解决而结束,相反它也引发了20年来一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内容的大讨论。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具有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意义,这不仅表现在由于正确的思想路线的确立而产生的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发展中,也表现在实践标准观点本身的深化和发展中。 一、实践是检验和实现真理的根本方式 黑格尔说过,熟知的东西往往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一般说来,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正因为它是熟知的。有一种最习以为常的自欺欺人的事情,就是在认识的时候先假定某种东西是自己已经熟知了的,因而就这样地不去管它了。这样的知识,既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因而无论怎样说来说去,都不能离开原地而前进一步。”(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第20页。)黑格尔的这些话是令人深思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现点,对于中国人而言早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前,就已不陌生;尔后经过真理标准大讨论,更是成为一句脍炙人口的熟知了的名言。然而,在真正理解的问题上,这句名言也被黑格尔上述哲理言中了。 (一)是检验真理,还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中,检验的对象是“真理”。真理是什么?按照现行哲学教科书和人们的常识理解,都把真理理解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从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开始直至马克思主义,大抵坚持的都是这种唯物主义的真理观。在这种真理观中,真理被定义为“正确的反映”。既然是正确的反映,那就必然意味着它已经是以某种方式确认或检验过了的真理。既是真理为何还要检验呢?当然,作为认识的无限发展过程来说,即使已经检验过、被确认为真理的东西,还要无限地检验下去。但如果以这样的涵义来解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如哲学界有的同志所说的,这就是两重检验或再检验,而不是初始检验了。那么初始检验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另有初始检验的标准,那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便涵盖不全了。其实,这个命题中的“真理”,实际上指的是“认识的真理性”。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说完整了,应该指的是:“实践是检验认识、理论、路线、方针、计划、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或者简化为:“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种检验,既包括两重检验、再检验、反复检验,更包括初始检验,涵盖的是一切检验过程。而真理,则是经过检验之后赋之于检验对象的结论和判断,并不是检验对象本身。由于语言使用中的习惯改起来很难,不必非得把“检验真理”改成“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只要明确“检验真理”,实际上指的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即可。本文仍沿用旧的表述,这样行文时也可省些文字。 (二)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还是检验真理的方式? 当年,真理标准的讨论稍一深化,就已涉及到不少问题。这些年来,仅在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这一命题的讨论中,更是诸说不一。有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有说实践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有说实践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等。这也就多少反映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判断有些问题。因为,一个判断要是恰当和准确的话,人们在理解它时是不应该有或很少有歧义或争论的。那么问题的症结在那里呢?笔者认为,目前哲学界在真理标准的讨论中,有些关键性的哲学概念仍处在混淆之中。概念不清,判断又岂能准确和恰当?虽然有些哲学界同仁力主澄清这些概念,终因势单力薄而停息。有些自以为熟知了的成为哲学常识的不准确概念或命题,因话语使用中的习惯改起来极难而使人们听之任之,以致于以讹传讹。但“难”不是不能改变的,一些关键性的概念还是应予澄清为宜。澄清的概念或命题只要掌握了群众,还是能够改变这些词语使用习惯的,至少也会使人们在旧的习惯语言的运用中领会或运用新的涵义和意义。在深化的真理标准讨论中,哲学界亟待澄清和需要共识的是这样几个概念:一是“真理的标准”,二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三是“检验真理的方式”。 第一,“真理的标准”的含义是什么?所谓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尺度、准绳或根据。在西文中,“标准”用Standard、Normal、Model来表示。在日常用语中,准则、尺度、 准绳或根据等词有时是同义的。以某物来衡量或比较其他事物,这物就是标准,其他事物就是被衡量、被检验者。按此理解,真理的标准应该是衡量一种认识是不是真理或真理性程度的尺度。在唯物主义看来,这种标准和尺度只能是外部的客观世界,具体些说,就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因为真理是主客观相符合的一种认识。人们的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认识的对象,就是要看这种认识是否与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符合的就是真理,不符合的就是谬误。相符合的程度越高,真理性就越高。尽管人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观察同一事物、改造同一对象会得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结论,但是关于同一对象的客观真理只能有一个。列宁说:“马克思认为理论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注:《列宁选集》第1卷,第30页。),这里的“理论”指的是真理, “现实”指的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这就是说,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标准,这是由真理的内容决定的。真理最本质的内容就在于其内容的客观性,即在真理中包含有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客观内容。否认了真理的客观内容,也就否认了客观真理,这也就从根本上否认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总之,真理的客观本性决定了真理的标准只能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