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私有财产的观念 财产(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利)是不同的,中世纪西欧的神学家们对此有清楚的认识。 他们认为,人——相对于其他万物——的财产权利是正当的。13世纪的经院哲学家们无一例外地认为财产权利是一种自然和道德的权利。它源自人的本性,因为它是基于人所独有的智力与意志之上的。因此,他们认为对财产的权利是任何条件都无法使之废除的一种绝对的权利。甚至当个人的财产可以被合法地剥夺——因另外一个人的饥饿或公共福祉——之时,财产拥有者对于财产的权利依然存在。也就是说,即使当权利的行使必须被禁止时,权利资格本身仍是不可侵犯的(注:贾耐特:《中世纪的社会理论》(Bede Jarrett,Social Theories of theMiddle Ages 1200—1500),伦敦1926年版,第123页。)。阿奎那说得很清楚:“有形的东西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是关于它们的本性;这并不在人的权力的范围之内,而是在一切事物都服从其意愿的神的权力的范围之内。其次是关于这样一些东西的用途。在这方面,人具有对有形的东西的自然支配权。这是因为,他可以依靠他的理性和意志,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而利用有形的东西,仿佛它们是为此被创造出来似的;同时这也是因为,有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不完善的事物是为了有利于比较完善的事物而存在的。”(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1页。) 人类的财产权利存在于人类与外物的关系之中,是道德而正当的;那么,在人类之间的关系之中,有形物的私有化,或者私有财产,是否同样是道德而正当的呢?神学家们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 中世纪西欧关于私有财产的观念是从圣·奥古斯丁那里继承过来的。他在《对圣约翰的评论》一文中,系统地阐述过私有财产问题。他和教会的其他人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原罪。早在人(类)尚未堕落染罪之时,他就已在耕种土地了,因为,亚当自一开始就在看护园子,他可充分自由地吃除了禁果之外的所有果实。那时,并无私有财产。而原罪则引来了贪欲,贪欲使人们在耕种土地时为“你的”“我的”而争斗。私有财产因而就产生了(注:贾耐特:《中世纪的社会理论》(BedeJarrett, Soci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 1200—1500), 伦敦1926年版,第122页。)。 私有财产既起源于原罪,这就意味着它是先天地非道德、非正义的,从而决不能存在于人类的理想社会之中。中世纪神学家和农民的理想社会中是没有私有财产的。在那里,“我的”一词不知为何物(注:见格劳斯:《中世纪的社会乌托邦》,《过去与现在》(Past and Present)1967年12月,第38期。)。1381年英国农民起义之鼓动者教士约翰·保尔对人们说:“目前英国的光景很不好,但是,将来也不能好,除非一切都变为公有的……”(注:刘启戈、李雅书选译:《中世纪中期的西欧》,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1页。)。一位中世纪人写道:“即使认为下述陈述是一个实用法的原则:‘生活必须在一个国家或政治实体中和平地进行’,它也并不就径直地推论出‘因此每一个人必须有各别的财产’,因为即使所有东西都是公有的,和平也能获得;同样地,即使我们猜测到了那些共同生活的人们的邪恶,也并不就必定意味着他们应拥有各别的财产。”(注:贾耐特:《中世纪的社会理论》( BedeJarrett, Social Theories of the Middle Ages 1200—1500), 伦敦1926年版,第124页。)方济各会修士们否定私有财产。 他们认为财产是异教的信仰,而穷困才是真正的信仰;将一个人全部所有给予穷人是基督徒生活的必要条件,谁想得救就得这样做。威克里夫及其信徒们否认私有财产作为一种普遍制度,认为只有正义的人才能拥有财产(注:克拉姆普和雅各布编:《中世纪的遗产》,牛津1926年版,第146页。)。12世纪70年代产生于法国南部的宗教异端华尔多派宣传清贫、节欲。该派成员衣着朴素,赤足或只穿拖鞋,不带钱财,四处巡游传教,以听讲者的施舍为生。该派内部分为两个阶层:“完人”(perfect )和“朋友”(或信士:hearers),前者任教师和领袖, 把财产捐献给教团集体,个人只取生活之必需,但在大众物资缺乏时,朋友阶层也提供捐献(注:转引自徐家玲:《12~13世纪法国南部市民异端的派别及其纲领》,《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1992年第2期。)。 私有财产是应予否定的,然而,私有财产和私有制毕竟是中世纪西欧存在着的一种不可更改的事实。教会与神学本身就是与这种事实共存的。当神学家们将眼光从天堂转向人世的时候,便不得不承认私有财产是现实世界必要和必然的选择。阿奎那列出了三点理由。“第一,因为每一个人对于获得仅与自身有关的东西的关心,胜过对于所有的人或许多别人的共同事务的关心。各人在避免额外劳动时,总把共同的工作留给第二个人;像我们在官吏过多的情况下所看到的那样。第二,因为当各人有他自己的业务需要照料时,人世间的事务就处理得更有条理。……第三,因为这可以使人类处于一种比较和平的境地,如果各人都对自己的处境感到满意的话。所以我们看到,只有在那些联合地和共同地占有某种东西的人们中间,才往往最容易发生纠纷。”(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1~142页。) 当然,承认私有财产的必要性,决不意味着向人们的自私与贪婪的妥协。一个关注生命的宗教伦理意义甚于关注生命的生理必需的时代,是决不会容允这种妥协的。于是,一种今天看来非常有意思的“私有公享”理论便应运而生了。 作为“私有公享”理论的逻辑前提,是对权利和权利的行使的区分。13和14世纪的一些文献,首先讨论私有财产权利,然后讨论这一权利的行使或实施。人们认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观念。阿奎那认为人与外物之联系是双重的。一重为生产和消费之能力(权利的依据),而另一重则是对外物之使用(权利之行使)。 关于第二重关系,也即私有财产权利之实施,阿奎那认为,“人们只应当在有利于公共幸福的情况下把有形的东西保留下来作为他们自己的东西;各人都愿意在必要时同别人共享那些东西。所以使徒保罗说(《提摩太前书》,第六章):‘要嘱咐那些今世富足的人行善,甘心施舍,乐意供给人。’”这已体现了“私有公享”理论的原则了。他进一步明确而具体地阐明了这一理论:作为私有财产的依据的“人法的内容决不能损害自然法或神法的内容。根据神意确立的自然条理来说,物质财富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准备的。因此,由人法产生的划分财产并据为己有的行为,不应当妨碍人们对这种财富的需要的满足。同样地,一个人无论有什么多余的东西,自然应该给予穷人,供他们生活的需要。所以阿姆布罗西厄斯说,并且在圣杰罗姆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你囤积的粮食是属于饿民的;你庋藏不用的衣服是属于衣不蔽体的人的;而你埋在地下的金钱则是一钱不名的人的救星。’……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食粮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例如,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注: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142~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