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劳士问题的重提 早在50年代初,我国学术界曾就黑劳士问题进行过讨论。当时,郭沫若先生撰写了《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补记:黑劳士与莫里司》的著名文章。郭老依据汪敬虞先生的查考,坚持了黑劳士是种族奴隶或国家奴隶的论断。为了便于讨论,兹将汪先生查考的结果转录于下: “Helots(黑劳士)是希腊奴隶的一种,这种奴隶有下列几点特征: 1.他们原来是聚居在一处的氏族(Helots 的名称是由于在Laconia有一个地方叫Helos而来)。由于斯巴达的征服,全体降为奴隶。 2.他们是不属于奴隶主个人, 而属于奴隶主全体的国家奴隶(states'slaves)。因为不属于个人, 所以个别奴隶主不能自由处置他们(如杀、卖等),但在战争时他们就被勒令充当战卒与奴隶主的卫士。 3.他们不是家内奴隶,而主要是生产奴隶。他们附着于个别奴隶主的土地上从事耕种,向奴隶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生产物。 因为个别奴隶主不能自由买卖或杀戮他们,因为他们是附着于土地、向奴隶主缴纳一定的土地生产物,所以被误认为农奴。这是不妥当的。其实他们是奴隶主整个阶级的财产,他们的生杀大权是握在整个奴隶主手中。Ephors‘埃弗尔司’(注:Ephor , 现通译为“监察官”;Ephors,由5名监察官组成监察员委员会。——本文作者注。 )(奴隶主统治的一种机构)可以随时杀死他们,勒令他们当战卒。他们虽附着于土地,但并不占有生产资料。这和农奴基本上是有区别的。”(注: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3—14页; 第111—112页。) 1982年,刘家和同志所撰《论黑劳士制度》一文发表。(注: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67—221页。(按:以下著称“前引刘家和文章”。))这是我国学者对此问题用力颇深的一篇专题论文。他的研究结论是:“黑劳士是奴隶;是奴隶中的国有奴隶;是国有奴隶中的与城邦土地所有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城邦所有的奴隶。”(注:刘家和:《论黑劳士制度》,《世界古代史论丛》(第一集)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206页。 (按:以下著称“前引刘家和文章”。)) 1987年,王育成同志发表了向郭老的观点商榷的文章:《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黑劳士的地位是农奴》(注:该文刊于《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1期。);认真提出了下述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黑劳士的地位是农奴”,他所依据的有关论述是: 1.(注:为凡本文引证的马列经典作家的论述,在其首次引用的序号,并在本文行文中通用之。)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按:“黑劳士”的异译)则另外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页。) 2.1882年12月22日,恩格斯致马克思:“毫无疑问,农奴制和依附关系并不是某种特有的中世纪封建形式,在征服压迫使当地居民为其耕种土地的地方,我们到处,或者说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得到,——例如在特萨利亚很早就有了。这一事实甚至曾经使我和另一些人在中世纪农奴制问题上感到迷惑不解;人们很爱轻易地单纯用征服来说明它,这样解决问题又顺当又省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131 页。) 第二个问题是:“在马恩经典作家看来,农奴与农奴制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他所依据的是: 3.“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366页。) 4.“在日耳曼蛮族,用农奴耕作是传统的生产,过的是乡村的孤独生活,他们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这些条件,因为那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47—748页;又见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页。) 近年,胡庆钧研究员撰有《奴隶与农奴纠葛的由来与发展》的文章(注:载《世界历史》,1995年,第5期。 此文已转载于《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胡庆钧、廖学盛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72页。),对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作了如下的说明:“与授产(分居)奴隶类似的是古希腊斯巴达的黑劳士。……他们实质上是国有财产,只有国家法令才许释放或贩卖。”作者同时指出,恩格斯不仅称黑劳士是“农奴”,有时也称之为奴隶,这种混称的现象在当时欧洲学术界是不少的。 下面,试就王育成同志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谈一些意见。 二、农奴和农奴制能自力地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