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期罗马帝国元老院的重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少梅 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元老院是古代罗马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伴随罗马国家走过王政、共和与帝国各个历史时期。帝国初期重建的元老院不仅在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对罗马帝国的稳固发展功不可没。重建的原因则在于罗马特殊的政治文化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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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元前八世纪至公元五世纪,罗马国家维持了一千两百多年,其历时之久,可谓历史奇迹。罗马国家的这一历史奇迹与其特殊的政治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罗马元老院的发展与演变更是政治文化作用的结果。对于这一与罗马国家历史相始终的重要的政治机构,学者们多将研究重点置于共和国时代(注:有关国内学者对罗马共和国时期元老院的研究,请参看,房宪,《罗马元老院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教学》,1986年第5期;《罗马元老院在共和国外部发展中的作用》,《华东师大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3期。),而对帝国时期的元老院则鲜有涉及。造成这样一种重心偏离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大家在潜意识中均认为,帝国时期的政体——元首制就其本质而言是个人的独裁统治,既然如此,作为集体统治象征的元老院无疑形同虚设。因而,对它稍有论及,多全盘否定。这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一方面不符合罗马的历史发展轨迹,另一方面便是忽略了古代罗马政治制度的特殊性,割裂了古代罗马政治体制发展的延续性。有鉴于此,为更深层地透晰罗马强大生命力的缘由,本文欲弥补这一研究领域的缺憾。

      与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相比,帝国时期的元老院不仅在人员的构成,而且在其行使的政治功能上均与前者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变化归之于元首制的创建者奥古斯都及他的继承者提比略的共同经营。他们的重建的成果维持了一个半世纪,即从公元前27年元首制的建立至公元180年安东尼王朝的结束。在这一个半世纪中,元老院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政治装饰品,而且在罗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对这一时期元老院的结构与功能、元老院与元首的关系以及重建元老院的原因进行粗略地探讨。

      (一)元老院的重构与复活

      罗马的元老院起源于王政时代,它最初是由罗马的建立者罗慕路斯任命一百名父老组成(注:李维,《建城以来的罗马史》,1.8.7。)。从王政到共和国,元老院的人数由最初的100人增加到300人,其地位也发生了根本转变,即由最初的咨询机构转变为罗马国家的实际领导者(注:关于共和国时期元老院的政治职能,《牛津古典词书》的元老院条作了详尽的解释,请参看,N.C L Hammond & H.H.Scullard,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Senate,Second Edition,Clarendon Press.),在罗马共和国早期、中期的历史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后期共和国时,由于手握重兵的军事将领的出现,使得元老院难以正常地行使其政治职能,即便如此,没有任何将领敢公然宣称要废除元老院。公元前27年,已成为罗马世界唯一主宰的屋大维宣布,他要将治理罗马国家的权力转交给元老院和罗马人民。而此时的元老院已难以承担此重任,不仅元老人数庞杂,而且各个元老对自己的职责漠不关心,因此,要使元老院重享昔日的权威,屋大维则必须重建元老院。

      屋大维从三方面对元老院进行重建:即重新确定元老院的人数;规定元老应具备的财产数额;重构元老院的政治功能。通过对元老院的两次清洗(lectiones),他将元老院的人数确立为600人,这一规模符合发展壮大中的罗马国家的需要,它一直持续到公元三世纪。对于元老个人,屋大维在罗马史上首次规定他们所应拥有的财产额,即100万塞斯退斯(sesterces)(注:Dio'Roman History,54;63.Loeb Classical Library;另据Suetonius记载,元老的最低财产额为120万塞斯退斯,Gaius S-uetonius,The Twelve caesars Augustus,41,Penguin Classics.)。尽管以财产作为衡定元老的标准,但屋大维依然看中元老的个人品质,对于那些人格优秀而财产不足者,屋大维均用自己的钱来弥补缺额。以人格与财产为担保,屋大维希望以此确保罗马政治的秩序与清廉。而元老个人积极的参政议政是保证元老院发挥其职能的重要前提。为此,公元前9年,奥古斯颁布了朱里亚法(Lex Julia de Senatu Habendo)。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元老院召开会议的固定日期,并且要求将参加会议的元老的名单公布于众,对于那些无故缺席者,则处以高额罚金。奥古斯都以法律手段,监促元老们积极的参政议政,以此确保元老院有效地行使其政治职能。

      元老院政治职能的重构是奥古斯都与其继承者提比略共同完成的。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元老院的政治职能基本上保持在他们所确立的范围内,即在选举、行省治理、立法、司法以及宗教上都行使着一定的权利(注:Richard J.A.Talbert,Augustus and The Senate,Greece andRome,vol.31,1984.)。要真正理解元老院的重建,我们有必要对元老院在前期帝国所担负的政治职能进行大略的回顾。

      总体上讲,元老院的选举、立法以及司法权都是在帝国前期获得的。然而元首同样具有这些权利,如元首在选举中的推荐权,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他不仅参与元老院的司法审理,而且被告可以直接向他上诉,他的命令更是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来源。据此,传统的研究以为,元首的这样一些权利无疑压制了元老院在这三方面的权利。然而,通过古典史学家的记载,我们发现,前期帝国的元老院不仅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即元首的权力尚有一定的限度;而且,元老院权利的削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持续了一个半世纪,即贯穿前期帝国的历程,传统的偏颇便在于忽视了这种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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