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与英国农村现代化的启动

作 者:
徐浩 

作者简介:
徐浩 1961年生,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 100872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从15世纪到18世纪英国地主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力量未发生实质性的下降,仍高于城市资产阶级。工业社会前的数百年间,他们在客观上有能力在社会转型时期发挥领导作用,其观念和阶级属性也及时地适应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有利于近代因素的发展和成长。通过圈地运动,确立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使英国地主先于小农而资产阶级化,所以他们在英国农村现代化的启动和社会变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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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研究中国史与世界史的学者认为:封建社会晚期,中国与西欧各国在阶级结构方面的主要差异是有无一个独立的市民阶级。按照这种观点,西欧中世纪城市在其兴建之初就从封建领主手中取得自治权,市民与王权联盟构成西欧新君主制的重要阶级基础,因而城市阶级关系的变迁成为西欧从封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主要推动力量。与之相比,中国封建时代的各级城市大多是官府的治所,封建统治的中心。由于封建国家对城市的严密控制,中国的市民阶级没有可能成长为一支独立自主的阶级力量,由此延缓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这种观点或多或少地把资产阶级与市民阶级等同起来,从而有意无意地夸大了市民阶级的历史作用。至少对西欧而言,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就英国而论,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历史实际。事实上,英国资本主义的故乡主要在农村。直到工业革命结束前,英国农村资产阶级即地主(注:在英国,地主(l-andlord)与领主(lord)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属性不同:领主是庄园化和政治多元化即封建化的产物,他们的最大特点是对其佃农即农奴行使封建的司法审判权,以及用封建的强迫劳役制或租佃制经营农业,因而理所当然地构成封建制度的阶级和社会基础;地主在时间上晚于领主出现,他们起源自农业生产中新的经营方式或理念。这种变化的最早契机来自于英王亨利一世(1110-1135)实行的“盾牌钱”制度,该制度允许骑士以交纳“盾牌钱”代替服兵役,它在以后几个世纪里在乡村中造就了一批放弃习武征战,专心经营农牧业的“乡绅”集团。他们以及一部分思想开放的贵族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商业化的农牧业,其利益与商品生产和市场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在西北欧各国中,英国资产阶级化的地主兴起得最早,从亨利一世启动的中央集团权化过程,以及几个世纪后庄园制的瓦解,使地主完全取代了领主。)在对封建的阶级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改造中所发挥的作用都大于市民阶级。不仅如此,他们的作用甚至没有局限在英国从封建向资本主义过渡和资产阶级革命两个时期。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他们同样发挥了巨大的历史影响力。相比之下,英国的市民阶级反而显得弱小与落后,只能退居于地主阶级强壮的身影背后。因此,中西地主阶级中古时期以来的不同变化恐怕更值得认真地研究,因为这种差别对各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影响甚大。限于论题,本文不拟做比较研究,只就英国15世纪至19世纪初的历史谈些看法。

      一

      近代早期至18世纪,英国地主的社会地位未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城市资产阶级只能望其项背,尚不具备实力与之抗衡。地主的社会、政治与经济地位都位居前列。

      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的学者和统计学家,曾对英国当时的社会成员做过分类。威廉·哈里森在其所著《英国志》(1577年)中,将英国全体国民分为4类,其中第一类为绅士,包括有称号的贵族、骑士、乡绅以及那些刚好够得上称为绅士的人,囊括了全部重要的土地所有者。五六十年后,罗伯特·赖斯在他的《萨福克的发现》一书中,列举了7种等级,其中贵族、骑士和绅士分别居一、二、三等级。至1688年,在格利哥里·金对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所做的调查中,世俗贵族、教会贵族、从男爵、骑士、缙绅和绅士仍居前6位(注:P.马塞厄斯:《第一个工业化国家》P.Mathias,The first Industrial Nation,London 1983年版,Table2,第24页。)。从1759-1760年约瑟夫·马西对当时社会结构的调查和收入的统计,以及P.科尔奎豪恩基于1801年人口普查和1803年济贫报告对社会结构的估计中不难发现,16世纪中叶以来英国的社会结构几无变化,贵族和乡绅一直高居于社会结构的金字塔顶层。

      英国的地主包括贵族和乡绅。“贵族”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自由持有农以上的全部土地所有者都可称为贵族(noble、aristocracy)或绅士(gentleman)。这种用法在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就极为普遍。比如,在14世纪早期,凡是年收入在20镑及其以上者都可称为nobility。当时英国大约有3000个地主达到或超过这一标准,其中包括伯爵、从男爵、骑士和缙绅。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绅士”一词既用于称呼国王、王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又可指称骑士、缙绅和小绅士。至18世纪,aristocracy一词普遍流行,意指统治阶级的成员,他们的地位来自出身或财富,囊括了全部地主(注:参阅J.V.贝克特《1660-1914年的英国贵族》J.V.Beckett,The Aristocracy in En-gland 1660-1914,Oxford 1986年版,第18、22页。)。在狭义上,贵族专指peerage,其意为社会地位相等的一个集团,即位于国王和乡绅之间的等级。他们与乡绅的区别在于纹章和出身。peerage为世袭贵族,他们一般被称为“有称号的贵族”(titled peerage)或“大贵族”(n-obilitasmajor);与之相对,在他们之下、自由持有农之上的阶层则被称为“无称号的乡绅”(untitled gentry)或“小贵族”(nobilitas m-i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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