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廷帝国1120余年历史中在位皇帝共有93人,其中在位时间最长的50年,最短的几个月。他们作为拜占廷帝国最高权力的象征和主宰,对拜占廷历史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拜占廷帝国是欧洲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专制君主国家, 从公元330年(注:关于拜占廷历史起始年代问题,学术界存在多种意见,本文持公元330年说, 具体理由请读者参见拙作《关于拜占廷史起始年代问题》,《南开学报》1987年第4 期。),君士坦丁一世(Constantine Ⅰ,324—337年)改变罗马帝国皇帝继承传统,建立君士坦丁王朝开始,拜占廷帝国历史就揭开了“家天下”政治的篇章,从此,拜占廷皇帝将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等各种社会权力集于一身,通过庞大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控制帝国的内政外交。拜占廷皇帝的至高权力是拜占廷帝国复杂政治生活的核心,而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则构成拜占廷帝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要了解拜占廷政治制度的演化,首先必须研究其皇帝继承问题。 长期以来,西方学者注重考察拜占廷皇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或者深入探讨皇帝制度的细节,或者将注意力集中在个别皇帝的继承问题上(注:著名美籍拜占廷学家F.德沃尔尼克在其《早期基督教和拜占廷政治哲学》F.Dvornik,Early Christian and Byzantine PoliticalPhilosophy,Washington D.C.1966和希腊籍拜占廷学家I.卡拉扬诺布鲁斯在其《拜占廷政治理论》I.καραγταννοπουλοs,пολιτικη Θεωριατων вυζαυτιυωυ,Θεσσαλουικη1988的专著中以主要篇幅考察皇帝制度的理论;对拜占廷93位皇帝的个体研究论文也很多,这些微观研究的成果对本文的考察帮助极大,可以说,本文的计量分析就是建立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而忽视研究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特点,特别是在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总体研究方面未能给以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拜占廷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生活比较研究中常常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注:德国拜占廷学家H.宏格尔在其主编的《拜占廷皇帝像》H.Hunger ed.,Das ByzantinischeHerrscherbild,Darmstadt 1975一书中时有精彩的对比分析,但他缺乏对拜占廷皇帝继承问题的总体研究是一大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造成的局限性。本文通过从有关拜占廷皇帝继承的史料中得出的数据分析,探讨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尝试用计量分析的方法解释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一些问题。 当我们在考察拜占廷皇帝继承问题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很多数字资料,例如,皇帝的年龄、出生和死亡的日期、结婚的次数、子女人数、即位年龄等等,这些来自历史资料的数字材料是本文考察问题的基础(注:有关拜占廷93位皇帝的谱牒和资料来源,参见拙作《拜占廷皇帝谱牒简表》,载《南开大学历史系建系七十五周年纪念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1—369页。)。本文拟通过计量这些数字材料,并将它们与其他数据作比较,进而把比较的结果置于其所在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加以描述,概括出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 拜占廷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这是我们以计量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第一个结论。 拜占廷帝国93个皇帝中有65个是通过血亲继承,即由12个王朝的皇室宗亲继承皇权(注:拜占廷学界对拜占廷帝国究竟有几个王朝的问题存在多种意见,说法不一,原因在于对某些短命家族统治和某些王朝交叉统治的看法不同。笔者认为这一争论与本文主旨无关,故取其中较为合理的说法,并将科穆宁和杜卡斯两家族的统治作为一个王朝。)。其中长子继承的有24例,其他诸子继承的11例, 兄弟继承和情人继承各5例,遗孀、远亲继承各4例,侄甥、姐妹、女儿继承的分别为3例,父母和孙子继承分别为2例和1例(见表1)。 有将近半数皇帝是由皇室男女宗亲,即兄弟姐妹、女儿、女婿、孙子、父母、遗孀、侄子和外甥等亲戚,甚至皇帝继承人的情人构成。拜占廷帝国皇帝继承人成份如此混杂,就笔者所知,无论在欧洲还是在亚洲都很少见。他们中既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也有翁婿相传、叔侄相继的,还有子亡父继、祖孙相继的,甚至有女继承人之情人登基的。这种多样性的皇帝继承方式在世界历史范围内是极为罕见的。相比之下,我国商代的“父子继承制”,和周代以后“祖孙父子直线继承制”(注:赵锡元在其《论商代的继承制度》一文中论证了商代王位继承制度的实质是父子继承,特别指出兄终弟及的现象不过是传子制中必要的补充形式。见《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要单纯得多, 古代苏格兰、日本和英格兰实行的兄终弟及制(注:辜燮高先生认为,兄终弟及制度是母系氏族社会的残余,是父死子继制度形成的必经阶段。《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的兄终弟及制》,《世界历史》1986年第4期; 《从继承制看马克白斯在苏格兰历史上的地位》,《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 以及古代蒙古、鞑靼、突厥等族实行的幼子继承制(注:杨升南在其《是幼子继承制,还是长子继承制?》一文中对幼子继承制提出异议,不仅对周公以前实行幼子继承制的意见表示否定,而且对是否存在这种继承制度表示怀疑。本文作者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幼子继承制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杨文见《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也远比拜占廷皇帝继承情况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