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加拿大“自治政府”的起源

作 者:
张红 

作者简介:
张红,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两个方面论述了加拿大自治政府的起源。其一,加拿大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即英法种族间的矛盾、冲突以及此后为争取民族自治而形成的融合;其二,英国作为宗主国顺应加拿大历史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了殖民政策,这是加拿大自治政府建立的关键。本文还阐述了加拿大自治政府的建立对英国其它殖民地和英国政策的影响。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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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7年加拿大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首先建立了“自治政府”,这不仅为加拿大成为民族国家铺平了道路,而且为英国的其它殖民地树立了榜样,同时也加速了英帝国向英联邦的演变。殖民地的“自治政府”首先出现在加拿大,绝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本文试图从加拿大历史发展的特殊过程以及英国顺应加拿大历史发展的趋势,及时调整其殖民政策中寻找答案。

      一、旧殖民制度下加拿大的政府状况

      所谓旧殖民制度是以晚期重商主义理论为基础的殖民体系。晚期重商主义者认为:一个国家只有通过对外贸易的顺差积累资金和贵重金属,才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力强大,保持在国际事务中的支配作用。在该理论的指导下,产生于17、18世纪的旧殖民制度是一个包括宗主国对殖民地进行政治、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命令和规定的缩略语(注:Arthur R.M.Lower.A History of Canada.Colony to Nation McClelland& Stewart 1981 P.90)。政治上,它确立了宗主国对殖民地统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具体表现在殖民地议会从属于英国议会;经济上,它保证了宗主国对殖民地贸易、航运以及税收的垄断。

      在这种旧殖民制度下,英国对殖民地的统治与法国、西班牙的集权管理形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英国对殖民地的控制,原则上仅限于贸易和航运。17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对殖民地的立法都离不开贸易和航运就是明证。从这个角度上说,英国殖民地享受着相对的政治自由。正如伯克所指出的:“殖民地是商业被奴役,而公民自由的国家。”(注:C.C.Eldridge ed.Bristish Impenrial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Macmillan 1984 P.41)这种相对自由在加拿大的政府机构中表现为:在至高的英国议会权威下,加拿大有英王任命的总督、地方的立法院、行政院和民选的国会。

      然而,这种政府机构在加拿大实行的是集权统治(注:W.D.Mclntyre.Coloniesinto Commonwealth New York 1996 P.63)。首先,总督作为政府首脑,通常是加拿大的匆匆过客,他们并不了解所统治的地区。正如德勒姆所写的:“到达殖民地的总督,在那里没有熟悉的政党和个人,不得不寻找那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做他的顾问。顾问们的建议对总督的最初举动和官员任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形成了他所采取的政策的特点,并使他迅速与殖民地的其他党派发生冲突,从而投入官方党及其朋友们的怀抱。”(注:C.C.Eldridge.Victorian ImperialismHumanities Press 1978 P.24)其次,任命的立法议员和行政议员大多数是终身制。两院主要是由大商人、英国国教的高级神职人员、大法官以及“有相当家庭背景”的人所组成。他们不仅得到大量的土地赠与,而且他们的建议直接决定着政府的政策。据1839年英国政府报告记载:“加拿大的议员,地方行政官员,教会人员以及所有合法职业都被保守党的热衷者所占满。他们通过赠与或购买,取得了几乎加拿大全部的荒地,他们在特许银行中大权独揽。”同时,行政院拥有超强的权力是加拿大政府的另一特点,其原因在于:加拿大立法议员和行政议员的身份大多数是重叠的。例如,上加拿大的一个叫约翰·斯特海姆的国教首领既是行政议员(1818-1836),又是立法议员(1820-1841)(注:Ramsay Cook with John Richard and John Sayewll.Canada A ModernStudy Toronto P.43),他可以利用他的双重身份保持教会的特权,反对批准新教团体的成立。加拿大立法议员和行政议员构成一个紧密的寡头集团,控制着政府的运作。这种寡头集团在上加拿大被称为“家庭集团”,在下加拿大被称为“亲英派集团”。最后,由选举产生的国会形同虚设。因为加拿大所有的法律未经立法院批准,一律视为无效。因此,国会仅仅是会员们的“争论俱乐部”(注:J.M.S.Careless.Canada A Study of Challenge Macmillan of Canada1982 P.160)。

      这种无责任的政府必然导致国会与寡头集团之间的冲突,由此引起的政治争端,促进了加拿大两党制的形成,前者称为改革党或激进派,后者称为保守党或托利党。改革党要求建立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控制政府权力,而保守党则希望保持既得利益。同时,两党共同对英国议会最高立法权提出疑问,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反对来自伦敦的干涉。

      这种殖民地与宗主国的不相容早在1763年就初露端倪。七年战争以后,英国不仅加强了对北美13个殖民地的贸易限制,而且增加了税收,导致了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他们高声疾呼:“没有代表权,不纳税!”使英帝国的宪政原则与帝国至高权威相冲突,最终导致了北美13个殖民地的彻底独立。半个世纪以后,这种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冲突再次出现,不但对旧殖民制度下的殖民地管理提出了质疑,而且迫使宗主国改变其统治方式,为加拿大建立殖民地的自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种族冲突是“自治政府”建立的催化剂

      众所周知,七年战争后英国从法国手中取得了法属北美加拿大。此时,加拿大有法裔居民6万多人(注:Ramsay Cook with John Richard and John Sayewll.Canada A ModernStudy Toronto P.5),而英裔仅是一些填补因法国人撤离空白的承包商、供应商和士兵。为了缓和法裔居民的情绪,团结他们共同抵抗美国的入侵,英国政府对加拿大采取了温和的管理方式。1774年英国议会颁布的《魁北克法》规定:在加拿大保留法国的民法、保留天主教会及其征收统税的特权,保留法国封建土地所有制。

      但是,美国革命的爆发,大批保王党人不能忍受战争的痛苦煎熬,纷纷渡海来到加拿大的新斯科舍和魁北克。到1784年,英裔移民达14000人(注:J.M.S.Careless.Canada A Study of Challenge Macmillan of Canada1982 P.111),使加拿大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些英裔新移民既不适应法国的法律、语言和宗教环境,又找不到他们所熟悉的代表制政府。为了解决英法种族间的矛盾,1791年英国议会制定了《宪政法》,将前法属北美殖民地分为上、下加拿大。在英裔居民占多数的上加拿大采用英国习惯法,确立英国国教的主导地位;法裔居民为主的下加拿大仍然采用《魁北克法》。同时《宪政法》还对加拿大各地政府进行了改革,建立了殖民地的代表制政府——总督、立法院、行政院和国会。值得注意的是《宪政法》只是暂时,表面上一时缓和了种族矛盾,但无法避免种族矛盾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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