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史研究自80年代中期兴起以来,十几年间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近代社会史的研究自然也不例外,不但涌现出大批的研究成果,其专业研究队伍也日益壮大。对之进行归纳与总结,不但可增进学者对目前研究状况的了解,也有助于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鉴于以往相关综述多对辛亥之前的近代社会史研究状况较为关注, 对1911—1949年间的社会史研究则相对注意较少, 故而本文拟对1911 —1949年中国近代社会史各主要专题研究作一概述,以弥补这一不足。 一、婚姻与家庭 传统婚姻制度沿袭数千年,至民国初年时仍居主导地位。其弊端很多,梁景和将之归结为无自主性、买卖性、抑女性、承嗣性及繁缛性。(注:梁景和:《论中国传统婚姻陋俗的特征》,《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此外,早婚现象亦极为突出。 傅建成利用大量的民国县志,考证了华北农村极为普遍的早婚现象。他指出,在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四省的广大农村,早婚现象极为严重。而且,早婚现象在贫富家庭间和不同区域间都存在差异。一般地说,无论是订婚抑或结婚,相对富裕的家庭都早于相对贫困的家庭。而在二者内部,相对富裕的家庭偏重于男子早娶、女子晚嫁,贫困之家则突出于女子早嫁、男子晚娶。故此,夫妻年龄差距过大是这种早婚现象所造成的直接后果,而这不但使夫妻双方在心理、习惯、志趣等方面形成障碍,在生理上也会产生不协调的缺陷。(注:傅建成:《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早婚现象》,《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 性比例失调与溺女之风亦影响农村婚姻甚巨。李金铮以定县为例,对二三十年代冀中农村的性比例失衡进行了实证分析。他指出,男女在家庭经济中的不同影响、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妇女地位低下及其较易死亡等,都直接导致了性比例偏高的现象。性比例的失衡对男女婚姻产生了不良影响,不但剥夺了部分男性的结婚权利,还造成了极为普遍的男子早婚或晚婚现象。(注:李金铮:《二三十年代冀中农村性比例失衡的实证分析》, 《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忻平亦将性比例失衡归结为上海青楼业繁盛的重要原因之一。(注:忻平:《20—30年代上海青楼业兴盛的原因及特点》,《史学月刊》1998年第1期。 )徐永志则利用大量县志资料分析了近代极为盛行的溺女现象。他指出,人口过剩、社会生产力停滞、人们生活状况普遍恶化、重男轻女的思想以及厚嫁之风,都是造成溺女之风的主要原因。而溺女之风对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除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外,还助长了民间收养童养媳、早婚、买卖婚姻及其他婚姻陋习的流行,并增加了刑事诉讼案件,影响了近代家庭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注:徐永志:《近代溺女之风盛行探析》,《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5期。 )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剧变时期。传统婚姻制度在政治变革、经济发展、新社会思潮及价值观念的冲击下发生了重大变化。当然,婚姻制度的变迁远非一日之功,而是自清末维新、辛亥革命到民国成立等长期社会演变的结果。徐永志分析了清末政治变革对婚姻观变迁的推动作用。他在文中指出,维新派最早对封建婚姻予以抨击,他们不但热情介绍西方的婚姻礼俗,以开拓人们视野,并进而提出了婚姻改革的方案。而资产阶级走得更远,明确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并具体指出了实现婚姻自由的途径与方法。(注:徐永志:《清末政治社会变革对婚姻观变迁的推动》,《河北学刊》1987年第1期。 )随后,徐永志又分析了清末民初婚姻变化的轨迹。首先,父母主婚权下移,一部分较开明的家长开始尊重儿女的选择,个人的意愿在婚姻中受到或多或少的重视;其次,新式婚礼开始出现,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带头树立新风,操办具有西方色彩的新式婚礼,而且这种新式婚礼在民初以后已影响到乡镇,并具有了一定地域和阶级范围的普遍性;再次,癖好华丽、追求享受的时尚,也在婚姻中有所反映,突出表现在结婚用具的变化上。但与此同时,广大农民在婚事上则变得更加艰难,突出表现就是民初早婚的盛行。清末民初婚姻的变化既是中西文化接触的结果,又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的继续,从而显示出继承与发展、新与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的总体性特征。(注:徐永志:《清末民初婚姻变化初探》,《中州学刊》1988年第2期。 )行龙亦分析了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潮现象。这种婚姻新潮首先表现在主婚权利、媒介形式、择偶标准与范围、离婚再嫁等方面的开放和自由上;其次表现为婚姻礼俗的删繁就简方面;再次,买卖婚姻风气盛行,亦为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去土求洋”倾向、地域的不平衡性与时代的局限性等,都是清末民初婚姻变化的显著特点。另外,这种变化也经历了一个由城市渗透到乡村、由沿海波及到内地的过程。(注:行龙:《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潮》,《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 民国时期的婚姻形式虽出现变化,但旧的传统婚姻形式仍在广大农村居于主流。在地处偏隅的根据地,仍存在不少的婚姻陋俗。对此,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在发展生产、坚持抗战的同时,对传统婚姻陋俗进行了改造。李晓晨分析指出,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各抗日民主政权,采取说服教育的渐进方式,以转变人们的婚姻观念,并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婚姻秩序,逐渐打碎封建婚姻枷锁。经过婚俗改革,追求婚姻自由、主张新事新办的新风尚在华北地区各抗日根据地蔚然成风。(注:李晓晨:《试论华北抗日根据地的婚姻风俗改革》,《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傅建成则指出,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主要通过颁布、制定婚姻法规以达其改造旧婚姻制度之功效。在法规中,除强调保障婚姻自由、反对早婚、禁止买卖婚姻、保护妇女权益之外,还体现出了保护抗日军人权益的原则,以便安定军心,提高抗日军人对敌斗争的积极性。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否定并冲击了旧的制度,为建立新型的婚姻制度奠定了基础。(注:傅建成:《论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谭双泉、 李招忠则对根据地的婚姻立法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根据地婚姻立法对旧式婚姻采取多改造、少破裂的原则,对结婚自主权的保护着眼于男女双方,而对离婚自主权的保护则侧重于妇女的婚姻权利。通过规定,根据地婚姻立法对中国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人格权、财产权等都给予了法律保障。(注:谭双泉、李招忠:《根据地婚姻立法与人权保障》,《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