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分类号:K256.9(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1999)04—0039—(07) 在清末西藏地方历史进程中,1888年(光绪十四年)藏族民众抗击英军隆吐山战斗是一次重要的转折点,产生出严重的后果和深远的影响。 由于清朝政府力图以和平方式解决此次冲突,压抑了藏族民众以武力相抗争的激烈情绪;冲突后所订立的《藏印条约》、《藏印续约》中部分内容程度不同地损害了藏区民众的原有利益,导致西藏地方不情愿地对外开放,从而影响甚至伤害到西藏地方政府与清中央政府的感情。部分藏族官民对于清朝政府的统治政策产生出不信任的情绪,甚至发生抵触与对立。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十三世达赖喇嘛通过蒙古哲布尊丹巴致函清总理衙门,认为隆吐山战斗的失利系驻藏大臣阻挠的结果,事后订立的条约亦使西藏地方丧失不少的权益(注:王彦威等《清季外交史料》“总署奏遵旨查明藏印通商情形折”。)。因之,西藏地方不愿意履行《藏印条约》及《藏印续约》规定的义务,等等。 另一方面,隆吐山冲突后所订立的《藏印条约》和《藏印续约》若干条文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英殖民者据此认为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缺乏足够的统治力量,欲图撇开清朝政府,与西藏地方当局直接进行交道,趁机挑拨和扩大对立情绪,分裂中国。 其次,在隆吐山战役后,鉴于英国殖民者气势嚣张、咄咄逼人的表现,西藏地方部分僧俗官员对俄国产生出一定的亲近感,认为“与有仇之英议和,不若与不仇之俄通好”(注:王彦威等《清季外交史料》“驻藏大臣升泰奏藏地通商请饬商英使电达印督速议立约折”。)。当时,俄国人德尔智正是利用这种情绪,积极活动,竭力地美化沙俄帝国,敦促西藏地方部分上层僧俗官员与俄国相亲近,借俄抗英。前门拒虎,后门进狼,英俄两大强国角逐西藏,雪域之地进入多事之秋。 关于这次冲突及随后的中英谈判,过去有关的论述多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是清朝政府和平解决冲突的原则是对侵略者的妥协退让、是出卖国家利益的表现:正是这一思想的指导,致使《藏印条约》及《藏印续约》的订立,严重地损害了西藏地方的种种利益……将责任简单地推卸在清政府身上。 对此简单地否定,本人不敢苟同,特别撰写此文,想就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反思:一、清政府为什么主张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一次冲突;二、谁玩弄手脚,使得《藏印条约》及《藏印续约》部分内容有损于西藏地方的利益,致使清朝政府力谋通过和谈努力的失败。 为了论证的需要,我们先作必要的历史回顾,从中英两国有关西藏地区的开放问题说起。 一 在19世纪中叶以前,同祖国内地情况一样,西藏地方基本上处于对外封闭的状况下。为了打开西藏地区的大门,谋求片面利益,英国殖民者花费了不少心机,积极地进行各种尝试。 早在18世纪7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赫斯定(Warren Hastings )利用六世班禅额尔德尼调解不丹与尼泊尔间冲突的机会,派遣波格尔(George Bogle)前往西藏从事活动,欲图通过六世班禅额尔德尼到北京觐见乾隆皇帝的特定时机,向清中央政府请求允许英国商人进入西藏进行商贸活动。只是因为六世班禅额尔德尼在北京圆寂,赫斯定的设想来不及得到实施。 19世纪中叶,英国完全控制了印度。出于巩固印度殖民地、北上抵御俄国扩张的战略需要,英国人进入并控制西藏地区的欲望更为急迫。 1875年(光绪元年),英国利用“马嘉理事件”,迫使清朝政府订立《烟台条约》。清朝政府违心地同意英国人可以经中国内地进入西藏地区。 尽管有条约的规定,但是清政府并不愿意认真地履行。当时,受藏族僧俗官民的要求,在中央的默认之下,四川总督丁宝桢与驻藏大臣、西宁办事大臣积极配合,竭力阻挠英国人及其它外国人的进入,意在维护藏族社会的传统和谐与安定局面,保持西藏地区的稳定。(注:罗文彬编《丁文诚公遗集》“会筹西藏事宜折”等;周家楣《期不负斋政书》“拟议复川督奏英人窥伺西藏疏”。) 鉴于从中国内地进入西藏的交通被清政府以隐蔽的形式加以封锁,英国人便依托印度殖民地,加强对不丹、尼泊尔、锡金等国的控制,从这里打通进入西藏的道路。1879年,英国人着手修筑由大吉岭通向咱利山隘的道路,两年后,英国人又将孟加拉省的铁路延伸到大吉岭。便利的交通方便了英国人从印度进入西藏的行动。接着,英国政府通过驻英公使曾纪泽疏通清政府,允许英印殖民政府派人进入西藏调查通商情况;并且饬令马科蕾(Colman Macaulay)亲自到北京活动, 向清总理衙门递交《西藏通商节略》,申说印度与西藏进行直接商贸的种种好处,希望派遣一使臣进入拉萨。“其使臣须奉中国大皇帝俞允,并与中国驻扎西藏大臣交好,恳其代通友谊于达赖喇嘛处”,并在驻藏大臣的主持之下,向西藏地方僧俗官民解释开放通商所带来的种种“益处”,达到西藏开放通商的目的(注:《清季外交史料》“英国印度部致总署陈说西藏通商节略”。)。 英政府的这一要求将清政府推入两难的困境:西藏是中国的领土,允许英国人进入西藏的承诺载之于《烟台条约》,清政府有履行条约的义务。正如曾纪泽所言那样:此次英国政府的要求是“明认中国之主权”,清政府宜应此时“总揽大权,明示天下”,向世界各国表示中国政府的主权和西藏地方的归属(注:曾纪泽《曾惠敏公遗集》“伦敦至李傅相”、“伦敦再至李傅相”。)。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宗教等原因,全藏僧俗官民竭力地阻止英国人的进入,反对与印度进行直接商贸……鉴于西藏广大僧民这强烈要求,中央政府不能不加以考虑,适当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