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做为晚清政府重臣,清末倡办洋务运动和最早主张兴建铁路的最主要代表人物,其在政治上的表现已有不少论述,在此不论。本文试就当中国酝酿兴建铁路,中国大地第一条铁路的出现,中国人兴建第一条铁路时期,李鸿章的思想认识发展变化轨迹,略谈几点看法。 一 铁路知识是在上个世纪40年代,由外国传教士首先介绍到中国。鸦片战争后,当西方列强竭力游说清政府在中国兴建铁路的时候,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他们已经不满足于向中国输出商品,获取超额商业利润,他们要向中国大量输出资本,掠夺中国丰富的资源和各种宝藏,从中国的廉价劳动力身上,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要让资本带来更大的剩余价值。因此,获取在中国兴建铁路的权利,就成为他们的首选目标之一,成为他们重要的猎取物。 在裹胁着武力的外部强权强力推动下,筹办洋务军事工业的李鸿章是怎么样看待和对付外强修建铁路的呢?他又是怎么认识铁路在当时中国的地位及作用的呢?这时候他和清政府又有什么区别呢? 李鸿章,自幼年开始接受封建主义的思想文化教育,必然决定了他在成为清政府一名汉族出身的官员后的思想行为模式。他殚精竭虑地维护支撑正在倾斜坍塌中的清政权的统治,使尽浑身的解数,对内以文武之道,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和起义;对外研究如何对付洋人的对策。但是,对洋人游说在中国酝酿兴建铁路的问题上,从已有的史料分析,我认为李鸿章并不像有的史学理论工作者论述评价的那样,与入侵中国的西方列强沆瀣一气,甘心情愿做洋奴买办,出卖中国的资源和经济利益,做“洋大人”的“阶下囚”。相反,这个时期他对洋人保持着高度的警戒(或曰“戒备”)心理,竭力阻止洋人在中国继续扩大经济侵略的范围和规模,企图阻止洋人以先进的物质文明染指行将崩溃的落后的封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竭力阻止反对洋人在中国修建铁路,在中国通过兴建铁路攫取更多更大的物质利益。 李鸿章由反对西方列强在中国兴建铁路出发,对在西方已经诞生五十多年,但是刚刚传入中国很短时间的铁路的整体性认识,在思想认识上经历了一个由知之甚少、知之不多,不甚认识到知之较多,有了较深刻的认识,最后转化为直接上书清朝中央政府,论述对铁路的认识,阐述兴建铁路的诸多利处,主张兴建铁路,并且身体力行的发展过程。他由坚拒西方列强在中国兴建铁路到力主兴建铁路的发展过程中,或者说在他的从政实践中,在思想认识上,对铁路的社会地位、重要作用,逐步发生变化,并且逐渐形成了对铁路和兴建铁路的较完整的思想认识。 为了能够更详尽地分析和研究李鸿章这个时期对铁路的思想认识和发展变化过程。本文将较多地引证李鸿章在这个时期关于反对外国人在中国人兴建铁路和主张中国人自己酝酿兴建铁路的言论。 在开始阶段,即在1863年至1867年间,李鸿章与所有的清政府官员一样,反对由外国或中国自己兴建铁路。 1863年(同治二年),李鸿章任钦差大臣、江苏巡抚。当时在上海的27家洋行,以英国人居多。他们呈请“钦差大臣江苏巡抚李(鸿章)大人,要求建筑上海至苏州间铁路的特许权”。李鸿章则“明确地通知领事团说:只有中国人自己创办和管理的铁路才会对中国人有利;并且中国人坚决反对在内地雇佣许多外国人;而一旦因为筑路,中国人民的土地被剥夺的时候,将会引起极大的反对。他更直率的拒绝居间,把任何属于这一类的建议奏报清廷;他甚至还说他认为有反对外国人追求铁路让与权的企图的责任,因为这种让与权将使他们在中国取得过分的势力”。(注:肯德[英],李抱宏等译,《中国铁路发展史》,1958年6月第一版,三联书店第3—4页。) 我们从李鸿章在1863—1867年的一些言论中,不难看出或者作出结论,这时候的他,与以后发展成为与洋务派对立的顽固派,在研究商讨阻止洋人在中国兴建铁路的对策,中国人自己是否兴建铁路的酝酿讨论中,在思想认识和心理心态上,他们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彼此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一开始他的立足点就与顽固派有着一定的区别。顽固派反对一切形式的在中国兴建铁路。而李鸿章只是反对外国人在中国兴建铁路。因此从一开始阶段,就已经预示着他对铁路的认识与顽固派将走向不同的发展方向。 例如:第一次他与清朝政府的所有大臣们一样,坚决反对在中国由外国人或中国人自己兴建铁路,但是以后他的认识发生了一些微小的变化。这预示着他在朝着对铁路的正确认识方向而发展。他对铁路的认识真正变化是在中国大地上出现第一条铁路以后。 1876年,英国人背着清政府擅自在上海修建吴淞铁路并且轧死中国人,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李鸿章在与英国特使梅辉立的交涉中指出:“英人兴筑铁路,并不商知中国官员,实为有心欺藐,无怪关道出头阻止”。(注: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第4卷,第50页。)“通商口岸,中国有自主之权,若令外人兴筑铁路,实与中国体制有碍”。(注: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第4卷,第51页。 )李鸿章因此提议:“将洋商购置车铁木石器料及租地价,仍由中国照原值买回,另招华商股份承办。若资本过巨,或分年,或分限,如数还清,永归中国管业;但须公平交易,不可丝毫抬价居奇”(注:朋僚函稿,第17,55卷,第12,1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