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招商局企业制度的内在矛盾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严成(1967- ),男,湖北随州人,湖北大学助教。湖北大学 人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何宗军,湖北法雷奥车灯有限公司 财务部,湖北 武汉 430018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轮船招商局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企业。招商局企业制度是近代中国学习西方公司企业制度的产物,经历了“官督商办”、“民营”、“国营”三个阶段。本文着重论述了“官督商办”阶段招商局企业制度的内在矛盾性。通过分析招商局内部权力、利益关系,揭示出了招商局企业制度内部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并分析出了这些矛盾的深刻根源。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招商局企业制度内在矛盾的分析,为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一点有益的借鉴。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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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K25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 (1999)03-0072-0075

      “轮船之有商局,犹外国人之有公司也”(注:聂宝璋:《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83,第771页。)。轮船招商局是中国人自己创立的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企业,是清政府洋务派对西方制度有意识的模仿学习和付诸实践的结果。

      在中国,出现最早的公司是19世纪50年代外国列强在通商口岸设立的洋行。为适应不断扩大对华经济掠夺的需要,外国资本家向华人发售股票,“以华人资本剥削华人”,买办和各通商口岸的富商便成为在华外资企业最先招股的对象,成为最早的中国股东。在他们的传播和引导下,国人“渐开公司股票之风”,股份公司概念也逐渐浸入中国社会。洋务派官员在经营实践中逐步认识到,采用西方公司形式,“可收众擎易举之功”,且是他们洋务活动实践由“求强”向“求富”策略转变的有效手段。这样,他们一方面认识到“公司”可有“开利源”的“好处”,另一方面又要实现对新式企业的控制。于是便设计了一种“仿西国公司之例”又融合清初在办理铜政、盐政方面早已试行过的官督商办企业制度,创设官督股份制商办企业制度。由于中国缺少股份制企业营运的市场经济环境,这种企业制度与西方公司制度或现代企业制度相比较,内部存在着种种矛盾,其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官督与法

      企业法人是股份公司制的基本特征之一,被视为公司的“灵魂”,它是指公司企业依法成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是股份制企业运作的前提。股份制企业行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不受任何行政权力干涉,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轮船招商局成立时,清政府根本不允许近代民营企业的存在,更不用说受法律的保护,直到1898年,清政府才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首次承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性。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因此,19世纪70年代,在封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实行法治社会经济组织形式——股份企业制度,要使其像西方或现代股份公司规范化运作是不可能的。因而,轮船招商局虽以股份制企业形式运作,实质上处处打上深深的封建烙印。企业缺乏法律保护,必然求助于官府支持,“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注:郑观应:《盛世危言·纺织篇》,转引自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轮船招商局依赖于官府支持,其在运营过程中,必然采取官督商办体制。招商局总办督办对李鸿章负责,李鸿章便成为法源,他们唯李鸿章意志是从。而李鸿章举办洋务运动目的,在于维持清朝统治,分洋人之利,挽回利权,堵塞漏洞,其注重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这就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相矛盾。所以,当甲午战后,清政府统治岌岌可危时,清政府便加大对招商局勒索,使其处于破产的边缘。因此,官督与法的矛盾使招商局最终不能受到政府真正的保护,其腐败、发展缓慢的状况便成为必然。

      2.官利与风险

      招商局创办之初,李鸿章规定,“亏盈在商,与官无涉”(注:《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 表面上认可了招商局自负盈亏的经营方针。在实际操作中却发放固定官利,出现了亏盈在官与商无涉的局面。自负盈亏与自主经营是孪生兄弟,招商局因官督而不能自主经营,必然造成在实际运作中不能自负盈亏。官利是中国近代企业股票固定股息俗称,即公司均自股东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励,而广招徕。(注:《申报》,1909-12-25。)招商局每届发放股息1分,除第二届余利5厘外,几乎很少再发放盈余,仅仅发放官利。从1886年起, 改为官利6厘,余利4厘,仍为1分,成为固定程式。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股东的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红利的凭证。从筹资的角度看,股份制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制度,即通过信用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有效地使用。没有信用,就难有大规模的集资,也不会有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股份制度就难以确立。当时,中国根本不存在信用制度,招商局为了在落后的国内资金市场上购买股票筹集资金,只好用固定股息刺激国人购买股票来吸收游资,于是这种发放固定股息——官利的做法便成为“惯例”,股份公司的信用职能就为官利所取代。这是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存在的根本原因。官利与公司企业自负盈亏的风险意识相矛盾,且淡化了股东参与监督和管理公司股权的意识。在他们看来,公司投资无异于高利放款,他们手中的股票“不啻一张借贷字据”,导致他们“真正关心的只是如何吸收股息,……只考虑股息越大越好”(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料》第二辑(下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第1012页。),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官利的发放,使得招商局用股本或借款去支付官利便不足为奇,这极大地增加了公司的经营负担,削弱了招商局自我发展的能力。

      3.督办与商总

      公司法规定,在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由于股份分散,股东众多,为提高营运效率,股东大会选出代表其意旨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推荐董事长。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是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聘请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聘请经理以下公司管理人员。以上可看出,股份制企业权力路线源于资本。近代招商局虽为股份制企业,但其权力路线却源于官权和资本两个方面,且官权在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权力路线的双重性决定了招商局权力机构组织的双重性,一是官委督办(1873—1885年为总办)、会办、邦办,一是资本所有者股东推选出的商总商董。前者是招商局权力机构中心,决策系统,它决定着招商局营运方向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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