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旭晟 湘潭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法学博士,湖南 湘潭 411105

原文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20世纪前期两次席卷全国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实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近几十年来却一直为学界所忽略。清末的调查始于光绪末年,持续至1911年,由修订法律馆总其事,各省成立调查局,有专门的调查规则;民国的调查始于1918年初,持续至1921年前后,由北洋政府司法部负总责,各省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更订有极详细的操作规则。这两次调查组织严密、规模巨大,所获资料共达近千册,对当时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现代意义在于,它启发我们去反思20世纪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得失,并认真思考这样的现实问题:亟欲创制法典的当今民法学界将如何避免一部脱离中国国情的西方民法大拼盘?当代中国何以向世界贡献出一部真正中国的民法典?!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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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是中华法律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之变革的伟大世纪。回首这一百年间中国之法制历程,其中可圈可点、甚至可歌可泣者甚多,然而,其间有一至关重要、极具价值的环节却或多或少为人们所忽略或轻视,这便是清末民初波及全国各地、规模巨大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

      一 清末之调查

      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始于清末,这已是学界定论,但它究竟起于何时、规模多大、运作状况怎样,则因史籍记载不多,故现今著述不仅语焉不详,且常常说法不一,甚至谬误颇多。

      据北洋政府司法部第242期《司法公报》(1927 年出版)记载:“民商事习惯调查事宜始于前清宣统年间。”(注:见该期《司法公报》第1页之“说明”。另,北洋政府第242期《司法公报》亦即《司法公报第38次临时增刊》,其标题与内容是《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二期)》,现藏于北京图书馆。)另据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前清时代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目录,其中几处显示出来的具体时间均为宣统二年(注:见该期《司法公报》第4、5、28页。另,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报》亦即《司法公报第37次临时增刊》, 其标题与内容是《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第一期),现藏于北京图书馆。),这或许也是第242期《司法公报》做上述判断的依据所在。 但严格说来,此处的“宣统二年”仅仅表明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当年已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而并非一定是调查活动的起始时间。相反,笔者曾经查阅到一册清朝末年《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注:清末修订法律馆“刷印”,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其中附有一份当日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时所用之“报告书样式”,样式中的时间格式为“光绪 年 月

      日”(原文系竖排), 从而清楚地说明,清末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于光绪年间,而非宣统年间。

       从现有史料分析, 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当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是年五月初一日,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就修订法律一事上书清廷,折中指出:“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皆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违悖,且为法律所许者,即前条所谓不成文法,用为根据,加以制裁,而后能便民。此则编纂法典之要义也。”(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 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36页。 )这一奏折十分明确地将民间习惯视为不成文法,并将民商事习惯调查视为编纂民商法典之首要环节。事实上,张氏之见基本反映了当时参与修律讨论的各部门、各官员的一致看法。以此为基础,同年九月十六日,宪政编查馆奕匡上奏朝廷,建议在各省设立调查局,以负责民间习惯调查之事宜,同时还呈递了所拟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注:前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1—52页。)。这一提议当即获得朝廷认可,清廷在同一天便发布了《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院设立统计处谕》(注:前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2—53页。)。随即,修订法律馆亦将民间习惯调查正式提上日程。据史籍记载,在清廷重新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之后,“沈氏等即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开馆办事,酌设二科,分任民律、商律、民事刑事诉讼律之调查起草。每科设总纂一人,纂修、协修各四人,调查一人或二人。又设咨议官,甄访通晓法政,品端学粹之员,分省延请,以备随时咨商。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民国二十六年版,第899页。着重号系引者所加。)由此可见, 至迟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已正式启动。

      关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因有据可查的史料极少,故难得其详。但从现存有关资料亦可看出,当日之调查组织严密、规模巨大、收获颇丰(规模与收获均在后来民国调查之上,这与现今一般人的印象大不相同)。其在中央由修订法律馆总其事,在各省则成立“调查局”(其法制科具体负责调查事宜),在各府县设调查法制科;各地除专职调查员之外,各地方官(如知县)、各社会团体(如商会——清末的商事习惯调查大多由各地商会承办)及其他个人(如乡绅)均常有参与其事者。其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由朝廷根据需要委派修订法律馆专职人员分赴各地调查(通常须得到各省调查局协助),随时报告。比如,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沈家本等奏派编修朱汝珍赴各省调查商习惯。当月至上海,发问题百余事”(注: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01页。)。 至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二十一日,“出于制订民、商各律的需要”,修订法律大臣再次“奏请派员分赴各地调查考察民事、商事习惯”(注:前引李贵连书,第329页。)。其二,也更主要的是, “由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颁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第1页。), 各省县调查人员依据拟定的问题搜集各地习惯,然后将答复清册报送修订法律馆,因之,清末各省呈送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绝大部分均系问答体,只有很少的一部分采用陈述体(注:详见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前清时代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中各省目录之后的按语。)(用陈述体者,多半是因各省在呈报之前曾经加以整理所致)。

      为保证民商事习惯调查真正取得实效,修订法律馆根据调查活动的进展情况陆续制定了各种专门的操作规则。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二十五日,沈家本向朝廷呈交了《法律馆咨议调查章程》(注:前引李贵连书,第277页。)。随后, 为配合当时正重点进行的商事习惯调查,又于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颁发了《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该条例参照日本商法体例分为“总则”、“组合及公司”、“票据”、“各种营业”及“船舶”五章,共计65条,极为详备(注:详见前引李贵连书,第302—312页。)。至宣统二年(1910)正月,为配合民法典的制定,并针对此前各省民事习惯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修订法律馆又专门颁发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注:详见前引李贵连书,第330—331页。),虽然其具体内容不如《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那般细致,但其总体安排同样十分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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