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化是“个人社会化的客观条件,是生物的人变成社会人的过程。一个人降生后,要成为一个社会的人,都将接受一定的不同层次的社会文化,经过家庭、家族、邻舍、社区及各类学校的教育、训练,逐步懂得一定的社会规范,成为服务于社区、社会群体的合格角色”(注:张光博:《社会学词典》,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7页。)。 简言之,教化就是通过教育和训练使人们的思想符合既定的社会规范的过程,它为个人的行为奠定了思想基础,是个人一切行动的最初原动力。教化的成功与否与社会的稳定是息息相关的。在高度分散聚居的乡村社会中,如何建立完善的教化体系加强思想控制,始终是封建王朝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王朝的兴衰。入关以后,清王朝在接纳儒家文化和明朝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比较成功的乡村社会教化体系,用以对乡村社会的广大民众实行思想控制。但是鸦片战争的爆发,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规范的剧变,从而也使得清王朝传统的乡村社会教化体系发生了历史性变迁。在变迁过程中,清王朝基本上失去了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从而,人心的离散便成了清王朝迅速灭亡的主要社会条件。 一 为国之道,以教化为本。移风易俗,实为要务。诚乱者辑之,强者训之,相观而善,奸慝何自而逞。故残暴者,当使之淳厚,强梁者,当使之和顺,乃可几仁让之风焉。舍此不务,何以克臻上理耶。(注:《太祖实录》卷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5页。) 早在1619年7月, 清太祖就充分意识到社会教化在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康熙九年(1670年),圣祖谕礼部曰: 朕惟至治之日,不以法令为亟,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厚,刑措不用,比户可封,长治久安,茂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注:章梫纂:《康熙政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就王朝的安危和权力的巩固而言,军事统治和严法峻刑只是一时之举,而非久远之策,因而,清朝统治者在实践中确认了“教化为本”的统治原则,并逐渐形成并完善了自己的乡村社会教化体系。 为了从思想上控制乡村社会的民众,清王朝建立了一系列的组织来承担社会教化的职责,主要有社学、书院和保甲组织。 从顺治至雍正年间,清廷多次下令要求“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七《礼部·学校·各省书院·各省义学》,文海出版社影印本。),“凡近乡子弟年十二以上二十以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务期启发童蒙,成就后人,以备三代党庠术序之法。”(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七十三《义学事例》,成文出版社影印,第1535—1536页。)社学的设立,其任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教训生童,启迪百姓,化民成俗,以收教化之功;二是教会学生识字读书的基本技能。社学是一种兼有学校作用的社会教化组织。 清初,鉴于明末的教训,对书院采取抑制政策。随着清王朝统治的日趋稳定,清廷对书院的态度也转变为积极兴办。雍正十一年(1733年),清廷敕令曰:“……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者,亦颇能摈去浮嚣奔竞之习,则建立书院,择一省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注:《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学校考八,考五五○四。)从此,清代书院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清代书院是以考课为主,“讲学者鲜”(注: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218页。)。但书院学生所习仍为儒家经史之术,“书院肄业士子,令院长择其资禀优异者,将经学史学治术诸书,留心讲贯以其余功兼及对偶声律之学。其资质难强者,且令先工八股,穷究专经,然后徐及余经以及史学治术对偶声律”(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十七,《礼部·学校·各省书院·各省义学》。)。正是通过书院的教育,一部分士子和生童获得儒家伦理知识。与社学相比,书院教化的范围较窄,且教化内容的程度较深,它更多的是入仕或即将入仕的人们接受教育的场所。 保甲制作为清政府控制乡村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在顺治元年(1644年)之时就开始推行,“清代行保甲,重在户口,警察,收税三端”(注: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第204 页。),但在实际生活中,保甲组织亦承担着劝善惩恶,化民成俗的教化作用。保甲长有宣喻教化本地乡民的责任,他要向知县“举善恶”,凡“读书苦斗之士”、“耐贫守节之妇”、“乐善好施之人”、“孝顺之子孙”等善迹,保长要向知县公举,知县“或周以布粟,或表其门闾,则乡里争以为荣,而愚民咸知劝善”;凡违背教约,素行不俭者,保长向官府检举后,官府“先以训饬,继以鞭笞,于户口簿内注明其劣迹,许其自新”(注:徐栋编:《保甲书·成规上·保甲事宜稿》。);平时保甲长还要负责执行官府的禁令,向百姓宣讲法律,通过这些措施,使乡民知所为与所不为。另外,保甲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株连互保,一家有犯,周家同坐,“保甲之法,一家有犯,连坐十家”(注:继昌:《行素斋杂记》卷上,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4页。)。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犯法已经超越了个体所承担责任之范围而涉及到一个群体,因而,这个群体必然要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个人行事时必然又要顾及群体的利益。保甲制在无形中对乡民的思想教化起到了强制作用。“扶儒法之中心,备刑教作用而有之者,厥为保甲之法制……其中育民,训民之道,即本教的立场,而彰化育之功”(注:黄强:《中国保甲实验新编》,正中书局版,第21页。)。